(一)保底发行的含义
保底一词最初来源于西方。在海外一部影片制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保险公司的介入,担保影片在一定成本范围内按时制作完成。而国内的担保更像是一种完片后的票房保底,担保的是影片制作完成后的票房收益权。所谓保底发行,就是发行方对于制片方的一个票房承诺,对于看好的影片,发行方进行早期的市场预估,制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即使实际票房没有达到这个保底票房数字,发行方还是要按这个数字分账给制片方,但如果最终票房超出保底数额,发行方将拥有更大的分账比例。通过保底发行,制片方提前锁定了风险,稳赚不赔,但同时也放弃了可能获得更多收益的机会,保底发行方则拥有更大的影片宣发权限和话语权。
与普通发行相比,保底发行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制片方在影片上映前就能回收原本在影片下映一年后才能拿到的票房分账款;二是电影项目的风险被转嫁给保底发行方,这便要求保底发行方对影片票房具有正确的预判。[203]
(二)保底发行的实践运作方式
早在2002年,博纳影业就曾保底发行了《天脉传奇》,约定的预期票房为2000万元。最终《天脉传奇》在内地获得了近3000万元的票房。2012年,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谊签订了电影《西游降魔篇》保底发行的相关协议,约定的保底票房为5亿元,最终,该片于2013年上映后收获了12.48亿元的票房收入。此后,保底发行渐渐被市场熟知,也诞生了众多非常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文化、影联传媒等发行方为《心花路放》保底5亿元票房,最终收获11.7亿元票房。2014年,博纳影业为韩寒的导演处女作《后会无期》保底3.5亿元票房,收获6.3亿元票房。2015年,21控股斥资1.5亿元购买《港囧》47.5%的票房收益权,相当于保底9亿元,最终获得16亿元票房。至2016年时,中影、光线、和和、联瑞四家共同以18亿元保底了《美人鱼》,最终收获339 213万票房,市场不仅为《美人鱼》的票房历史新高欢欣雀跃,更因该片的天价保底而倍受鼓舞。
保底发行的风靡起源于我国不断繁荣发展的电影市场,在电影票房不断推高、电影产量与日俱增的行业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制片公司、独立导演工作室诞生,导演们越来越意识到自我的价值,不甘只拿传统大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片酬,大量业外资本涌入电影行业,支持独立导演工作室的优质项目,高价保底也成为一些业外资本切入影视圈最直接和迅速的方式。这也能解释为何周星驰的电影《美人鱼》未能由五大民营电影公司[204]牵头发行,而是由新兴资本和和影业牵头发行。业内人士对保底发行的评价是:“从制片方角度来说,电影回款周期长,而且不稳定,在上映之前便拿到现钱,有利于其新片等的准备;而对于保底发行方来讲,有了提高分成比例,以及在业内打响名头的机会。”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保底发行也不断探索出多种开展方式:①多个资本方保底。和和影业为电影《美人鱼》提供的保底发行便是其中典型代表。除和和影业牵头发行外,参与保底方还包括光线传媒,联瑞作为执行发行方,麦特传媒作为宣传方,四大发行方联合签署票房保底协议,把整个发行环节切成了保底和执行发行两个部分。②与二级市场连接。电影《港囧》在上映之前,香港上市公司21控股便用1.5亿元为电影47.5%的票房收益权保底,电影还未上映,制片方便已收回成本。同时21控股也因为《港囧》大卖而股价大幅飙升,获得资本市场的额外收益。③为保底发行增加资金杠杆。和和影业保底发行电影《火锅英雄》采取了契约型基金,分为优先级与劣后级,使得劣后级有机会通过资金杠杆撬动更大收益率。④拍片前完成保底。冯小刚新作《我不是潘金莲》还未拍摄便已获得耀莱影视2亿元保底。[205]
(三)保底发行的法律风险(www.xing528.com)
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保底发行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赌行为。保底发行与对赌的“指导思想”实际相同,都是以获得更多的未来预期利益换取当下现金流的契约,故也有将票房保底称为“票房对赌”。对赌通常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附条件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反之,投资方则行使某种权利。在保底发行中,保底方会预先按照约定的保底票房支付相应的保底费用,即使最终票房未能达到预期设想,制片方仍可获得此最低收益。但如果最终票房超出保底数额,发行方将会拥有更大的分账比例。随着在线票务平台、新兴中小民营影视公司等新角色进入电影行业,“无保底,不拿片”几乎成为业内一大现状,保底发行成为最快站稳市场的方式。急于向市场证明自己的中小型民营影视公司,花费重金参与保底是其争夺热款电影宣发权的背水一战。然而急于求成、未能客观分析影片市场行情也使得许多保底发行公司吃尽苦头。例如,剧角映画公司因未能完全主导电影《恋爱中的城市》的宣传发行工作,在电影上映前与制片方协议取消对该片的保底,然而双方却因沟通不畅,陷入了关于保底协议的诉讼纷争。[206]
保底发行本身具有极高的风险性,电影票房本身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只能初步预测,但并不具备规律定势,谁也无法保障某部电影的票房一定火爆。同时,电影市场上保底发行的金额不断被助推攀高,一旦票房成绩不佳,制片方与发行方极易产生诉讼争议。此外,为了实现保底的票房成绩,容易产生票房造假行为,甚至可能发生发行方与放映方联合、恶意减少竞争对手的排片机会,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如此一来,将对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损害。事实上,保底发行的成功率不足50%,由于其对传统发行方的职能来说是一种颠覆,故也遭到部分传统发行公司的抵制。从域外角度来看,全球电影工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很少存在针对票房成绩的保底,美国保底的对象主要是电影的版权收益,这其中包括电视台、互联网、网络电视领域的版权收入,以及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的运营等,此为版权保底。美国之所以采取版权保底而非票房保底,是由于在美国票房收益通常只占整部电影版权收益的30%左右,其他则由相关衍生品等收益构成,因此票房的失利并不会对整体版权的收益产生难以控制的影响,保底的风险也就更小。
保底发行是我国电影市场快速发展,业外金融资本跨界进入电影行业的产物,如今保底发行逐步发展为发行方抢夺优质电影发行权的一种竞争手段,围绕保底发行产生的法律争议也不断增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如果要合理控制保底发行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内容约定明确。保底发行的核心在于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并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在于其可执行性。一旦合同条款含义不明,便会陷入相互争议的境况,合同应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依据而存在。例如,电影《西游降魔篇》虽然在保底发行上大获成功,但由于协议约定不明确,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票房分红等问题,这一份胜利的果实,于2015年引起了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双方就票房分红问题是否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执一词,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票房分红基数是全国总票房还是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也存在争议。[207]双方未明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可执行性存疑,虽然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但法院究竟会采取何种解释对于各方而言亦是风险。
因此,在保底发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明确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保底价格、保底费用的定义、保底费的交付时间、票房的数据来源与截止日期、票房的具体分账方法、是否包括互联网发行、宣发费用的承担等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
2.理性保底。趋于理性的保底发行金额应该是符合行业一般认知规律的,根据好莱坞的情况,一部小制作的片子,一般票房要达到制作和宣发成本的3倍才能盈利,大片则要4~6倍才能盈利。保底发行本是一次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各方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的风险控制,但在完全无视作品质量、市场预期、宣发水平等因素的情况下,仍然毫无理由地选择了天价保底,则是放弃了对风险的控制,给资本可乘之机。因此,在票房保底上更需理性,而不能仅作炒作之用,而忽略电影本身的质量,让保底发行徒有其表。
3.引入合作保底方。“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引入合作保底方,便是分散风险。以《美人鱼》保底发行为例,参与保底发行的公司并非一家,而是由和和影业作为保底发行合作的主体,负责全部保底资金的筹划支付,光线传媒、龙腾艺都、星美文化等公司亦有参与其中。如此一来,便可将保底金额分摊在其他投资者身上,从而降低保底的风险。除此之外,合作方手握不同的资源,例如线上选座平台、银幕资源等,均可促进宣发工作的进行,实现票房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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