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娱乐法导论》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电影审查制度,通过在电影的摄制、发行、商业放映及相关宣传阶段进行批准或限制的手段实现对电影内容的控制。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电影须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查后才可进入市场。在电影传入我国不久后的清末首次出现电影审查制度。改革开放前的电影审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加快了在各行各业进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制化之路也逐步展开。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娱乐法导论》

(一)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变革

《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电影审查制度,通过在电影的摄制、发行、商业放映及相关宣传阶段进行批准或限制的手段实现对电影内容的控制。电影作为一种不同于以往以文字形式传播大众文化的媒介,其结合影像、声音、对白等多重元素呈现的综合体给人们带来了感观上的最大享受,同时,这种逼真的体验也往往使人们深陷其中,电影中暗含的思想无形地进入到观众的脑海中。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电影须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查后才可进入市场。

自清末电影艺术传入我国以来,相关电影审查规定便如影随形,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差别,具体的审查内容在不断变化,但其审查的宗旨都是为了使上映的影片能够适应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与普遍的道德规范要求。[115]下文将具体介绍我国自清末以来的电影审查制度变革。

1.1949年以前的电影审查制度。在电影传入我国不久后的清末首次出现电影审查制度。1911年(清宣统三年)6月,上海的“自治公所”公布过包含7项规定的《取缔影戏场条例》[116],但它并非对电影内容的管制,而是对电影院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国初期,电影审查的任务是由教育界承担的,这也与电影当时的社会影响力更多地在于宣传教化作用有关。1923年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下称江苏电审会)成立并出台了相关审查标准,但由于江苏电审会是地方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最后流于一个毫无威信的审查机关。之后,电影审查的权力由非官方机构向中央强制性机关过渡,1926年2月,在北京中央一级的电影审查机构——通俗教育研究会戏曲股成立了电影审阅会,拟定了共10条的《审查影剧章程》,在审查标准中涉及了“治安”“淫亵”“风化”“风俗”等内容,还列入了“辱华”和“有碍邦交”等富有一定政治意味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元素。[117]

国民党执政后,1929年6月5日国民党中宣部召开了宣传会议,会上决定施行由内政部和教育部合订的《检查电影片规则》16条,该规则实行地方分级审查制度。实行机构是原上海电审会改组的由社会、教育、公安三局合组的电影审查委员会(下称电检会)。起初,电检会对国产片的审查主要针对武侠神怪片,这是由于武侠神怪片中隐含的对陈旧社会体系的反对思想,对统治阶级产生了一定威胁。最著名的案例是影片《火烧红莲寺》在被发放执照后的一个月执照被取消,且影片被禁演,被查禁的影片还有《车迟国》《飞侠吕四娘》等。随着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加剧,电影的创作由武侠神怪片转向了社会现实,电影公司出品了大量描述黑暗的社会现实和尖锐的阶级对立的左翼影片。由于原电检会的工作人员以教育部的人员为主,他们对左翼电影相对不敏感,大多数的左翼电影只是删减内容而未被禁演,因此,国民党于1934年改组电检会为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国民党党务和宣传系统的右翼势力。对于进口片的审查标准集中在“浪漫、肉感”和“辱华”这两个方面,对后者尤为严厉。最著名的例子是影片《大地》的原小说中国人塑造成“虚伪贪墨、无一正人君子”的形象,电检会要求拍摄公司美国米高梅公司将剧本送审、中方监督拍摄并且最终将完片送审。[118]

2.1949年以后的电影审查制度。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向东北宣传局发出了《关于电影工作的指示》,对电影剧本审查方针和电影剧本故事的范围提出了具体要求,其确立的指导方针[119]体现了即将建立的电影审查制度的主导倾向——审查影片是否违犯了主流意识形态。

(1)改革开放前的电影审查制度。我国于1953年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电影审查制度。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电影制片工作的决定》。在这一时期,电影审查的程序繁琐冗长,仅电影剧本就要经过4次甚至更多次数的审查,同时,电影审查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电影初审权在不断地下放和回收,电影审查的范围也无所不包,导演、演员以及影片中的道具也在审查之内。当然电影审查的重点是电影的思想内容以及其中表现出的政治倾向是否符合主流意识形态。

(2)改革开放后的电影审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加快了在各行各业进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制化之路也逐步展开。

1988年《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出台,其中包括电影审查机关的权利义务、电影审查标准、电影审查程序等内容,并首次规定了“少儿不宜”的影片内容,为下一年规定电影分级制度提供了依据。1989年广播电视部公布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但随后被取消,之后我国再也没有规定过电影分级制度。[120]

关于电影审查机构,1997年颁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已失效)第5条确立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由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的电影事业管理局设立,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至此,之前完全由政府人员组成审片小组的局面发生了改变。2010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在北京、湖北、广东、吉林、陕西、山东及浙江七地试点,电影审查权力从中央部分下放到地方,以上七个省市出品的电影由当地的广电局进行审查即可,不必送至中央审查。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将属地审查推广到全国,彻底实现了电影审批权的下放。

关于电影审查标准,2001年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确立了电影审查的“十不准”规定,这十条标准成为行政主管部门衡量电影内容是否合乎规范的审查依据。[121]2006年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十不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9种应删减修改的情形。[122]2017年3月起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规定的8条内容禁止性标准[123]延续了以上两个规定的风格,禁止的内容主要针对国家安全、民族团结、道德伦理、暴力色情及社会秩序等。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是目前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电影管理条例》仍在实行中,因此,对于《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不足之处应当参考《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电影审查制度贯穿我国一百多年来的电影发展史始终。电影兼具大众传播媒介和艺术作品两种特点。一方面,在我国电影不存在分级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兼顾各年龄层和不同身份的观影人群,国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核。另一方面,电影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电影创作者通过电影载体给人们带来光影体验的同时也传递一定的观点。在此过程中,为了在创作表达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创作者有必要事先了解电影审查机关关注的方向。因此,下一部分将对我国电影审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

当我们在谈论电影审查制度的时候,我们讨论的焦点主要是电影审查的标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有关电影内容的标准,如在2017年3月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第16条“电影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电影审查中应当规避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由于现行的电影审查分成事前剧本梗概审查和事后的电影成片审查两个部分,关于电影内容的管制贯穿电影的构思、拍摄和放映的全部流程,因此,弄清楚禁止性规定中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背后的深层原因对于电影产业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电影顺利过审指引方向。

在电影内容的审查通过后,还有一项技术审查程序,主要针对电影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查,目的是规范电影制作、保障电影技术方面的质量,从而为观众带来更好的观影体验。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中针对电影的技术审查的内容、方法和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实践中也发生过因技术审查没有通过、影片推迟上映的情况,但在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下,对内容的审查占绝对主导地位,行业中普遍反映内容审查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持续几年,而技术审查最快一分钟给答复,[124]这一现象足以说明这两种审查类型的地位差别。

1.内容审查标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变革”部分中提到,《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审查的“十不准”规定以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随后细化的9种“应当删减”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电影内容审查的标准,并且仍是现行有效的规定。2017年3月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在第16条“电影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中列举了7种禁止情形和兜底条款共8条规定,将在下文中详细展开。(www.xing528.com)

(1)电影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内容。宪法和法律是对一国公民的行为最根本也是最低限度的规范,通常道德、传统在社会中传承的价值观点远远高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同时也因这类价值已经内化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日常行事的标准中,并没有明确的文本对之进行系统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宪法、法律规范遵守的规定为电影内容应当遵从的标准定下了一个基调。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在宪法原则的指引下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2)电影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本条是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电影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工具,其展示内容在经文化效应的放大后,对观众的价值判断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电影在表达创作者的艺术灵感与思想的同时,还需兼顾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

本条规定可再细化为四个部分:首先,对于国家主权而言,电影不得有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内容;其次,对与国家安全而言,电影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再次,对于国家尊严而言,电影不得有损害国家的名誉、荣誉和利益的内容;最后,对于世界和平而言,电影不得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内容。

(3)电影不得含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携手共进、和衷共济、共同经历了国内外的各种挑战,为构建一个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人民幸福的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并且,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电影中应当避免出现破坏各民族团结的内容,具体包括:首先,在民族文化方面,电影不得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的内容;其次,在民族团结方面,电影不得有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4)电影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了我国的宗教政策,其中,第1款开宗名义,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本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的宗教政策,具体表现在:其一,电影不得包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内容;其二,电影不得含有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内容;其三,电影不得含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内容。

邪教并非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宗教,而是一种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的名义建立的,通过歪理邪说发展、控制其成员的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的目的通常是采取非法手段敛取财物,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人民的生命和自由,因此,禁止在电影中宣扬邪教的内容。

本条中的迷信是狭义上的迷信,即封建迷信,从而与宗教区别开来。由于迷信同现代社会崇尚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相违背,是一种落后的、愚昧的活动,因此不为现代国家认同。

(5)电影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电影作为一种文化工具,其所展示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观众的价值判断,因此电影应当发挥自身的正面导向作用,立足于传播中华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5]因此,本条禁止电影中出现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教唆犯罪的内容。我国《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也有类似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6)电影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我国还不存在按照适合观影对年龄段将影片分级的制度下,通过审查得以上映影片的受众是所有人,而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心智、判断能力等较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我国众多法律也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作出区分。如《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反之,未成年人要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要么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条件下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在本条中也强调加强对电影内容的把控,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7)电影不得含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本条强调了对个体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中,人身权利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院线上映的电影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的观众,电影内容一经观看,有极大的可能会造成舆论放大效应。尤其在拍摄由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时,对人物形象的处理容易引起人物原型与片方之间的矛盾。电影《亲爱的》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了部分虚构情节,但并没有说明哪些是虚构的情节。影片上映后,电影女主角原型表示,电影中虚构的下跪、陪睡情节给她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开始整夜整夜睡不着,脑海里都是孩子、电影以及四年前的事情”。导演陈可辛代表剧组和自己向女主角原型人物公开致歉。截至目前,新闻没有继续报道事件的后续发展。此事也为今后尝试改编真人真事的影视剧方提了个醒,在此类题材的拍摄过程中,若有虚构情节,要尽量避免观众在虚构情节和原型人物间产生对应联想。可以采取在电影片尾列出虚构情节,或者不在电影中播出原型人物的真实信息等做法,从而避免产生法律争议。

(8)电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本条是兜底条款。在上述7条列举的禁止内容范围之外一定还存在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兜底条款的作用是将这些情形也囊括在本条“禁止内容”的规范下,将一切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排除出电影之外。我国许多法律中都采用了类似的立法技术,保证了规范适用范围的包容性。

2.技术审查标准。电影技术审查是对电影的画面质量、音频质量、播放流畅度、字幕质量等技术指标进行的综合评价,从而有利于统一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电影制作,保障节目质量,更好地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126]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局2008年发布的《电影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须知》及2011年发布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和《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字幕技术要求》(GY/T288-2014)执行。

(1)电影技术审查的时间应当在影片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之后进行。

(2)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属地审查中目前仅吉林、陕西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其他地区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由总局电影局负责,即大部分地方还是报电影局审查。再次,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分为胶片电影和数字电影两种,根据《电影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须知》,二者仅在送交材料上有细微不同,其中,在胶片电影送审时,如果能同时送交一套数字母版,将获得3万元补贴,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发展数字电影的支持。

(3)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