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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剧组的三个步骤-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摄制组是影片摄制完成的基础组织结构。在组建摄制组的开始阶段就要确定主创人员的主要成员,因为其直接参与电影文学剧本的选定与分镜头剧本的创作,其包括总导演和副导演、制片人、总摄影、总美工、总录音师等。在确定主创人员后,才能进一步组建具体的制片管理组、导演组、表演组、美工组和录音组等具体部门。摄制组劳务关系的确立是以摄制组人员各类劳务聘用合同的签订作为节点的。

组建剧组的三个步骤-娱乐法导论

摄制组是影片摄制完成的基础组织结构。[31]在获得电影剧本与电影融资之后,制片方便会开始寻找合适的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聘用摄像、灯光、服装、道具等各部门工作人员,组建电影剧组班底。此外,制片方和导演还要共同完成影片的选址工作,为电影寻找合适的拍摄场景,同时还要考虑天气等其他可能影响拍摄进程的因素。在电影正式开拍之前,导演还会对演员进行一系列的彩排、培训,进而帮助演员了解其所饰演的角色,培养演员情绪。演员在这一阶段则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除进入角色之外,还要具备剧中角色所需要的外形、特色、技能,例如刘德华、郑秀文在拍摄电影《瘦身男女》时曾为角色增肥几十斤;景甜在拍摄电影《长城》时曾在美国接受了半年的高强度封闭训练。同时,由于电影可能先拍片尾,再拍片头或片中,所以演员必须时刻酝酿好情绪进入角色,保证完成各阶段的拍摄工作。[32]

(一)摄制组的组建及构成

1.摄制组的组建过程。一般而言,我国目前摄制组有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国营的有上级主管制片单位的摄制组,资金预算与人员调配都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权力的指导之下。另一种是无上级主管制片单位和固定制作人员,而是一种比较自由的自筹资金预算的市场形式,例如现今市场中文化团体和电影制作公司等就属于此类。

以上述的第一种国营制片厂的形式为例,一个摄制组的组建流程可以大致表述为:“签发生产指令、统筹拍摄预算、审批通过剧本、确定主创人员、确定组建部门”。早在1987年我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故事片摄制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中,一部电影的制作过程被分为了“酝酿时期”“筹备时期”和“生产时期”三个阶段,其中“酝酿时期”和“筹备时期”其实都可划归入摄制组的组建过程,这个期间需要完成的任务主要有:①审查通过电影文学剧本;②初步审核预算指标;③成立筹备组,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方向;④初选外景,搜集资料,体验生活;⑤完成导演阐述;⑥绘制布景草图、气氛草图、平面草图等;⑦写作分镜头剧本;⑧商定演员,确定演员名单;⑨确定拍摄前准备阶段人员名单;⑩报请批准拍摄。[33]经过这一整套前期流程,摄制组的主要创作人员基本得到确定,一部电影的拍摄才算正式提上了日程。

2.摄制组的基本构成。摄制组是专为拍摄一部电影而由各种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集体,一个组建完备的摄制组的基本成员一般包括:导演、演员、摄影美术音乐、录音、剪辑、副导演、场记、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电工、木工、裱糊工、油漆工等创作技术人员和制片主任、制片员、剧务、场务、会计出纳等行政、财务人员。[34]

在我国,摄制组的“一个核心”是导演,其他则根据影片的性质和规模,灵活确定摄制组人员的多寡。无论一个摄制组的人员多少,在我国的电影制作中,一个摄制剧组主要被认知为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主创人员”,另一部分是“辅助人员”。“主创人员”即是一个剧组的主要创作部门的负责人,地位重要。在组建摄制组的开始阶段就要确定主创人员的主要成员,因为其直接参与电影文学剧本的选定与分镜头剧本的创作,其包括总导演和副导演、制片人(制片主任)、总摄影、总美工、总录音师等。在确定主创人员后,才能进一步组建具体的制片管理组、导演组、表演组、美工组和录音组等具体部门。“辅助人员”,顾名思义,是主创人员的助手,根据制片计划为主创人员灵活配备。

摄制组人员最终组建完成的节点就在于各职责部门相应合同的签订完成。电影制作是一种高技术、高投入和高风险的市场项目,因而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整个摄制组的工作推进是以一系列事先的庞杂的合同签订为前提。在这里明确摄制组内的聘用人员的劳务关系在法律上的定性和注意各类人员聘用合同的特征是十分重要的。

(二)摄制组涉及的合同类型

1.人员聘用类合同:劳务关系。一个摄制组内,制片人、导演、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制片方形成的是一种给付劳务性质的平等“劳务关系”,此类法律关系是狭义上的“劳务关系”,其合同类型属于聘用合同,调整规则主要来自于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而不属于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间就劳动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多样,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建立,通过《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摄制组劳务关系的确立是以摄制组人员各类劳务聘用合同的签订作为节点的。根据具体工作与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导演聘用合同、演员聘用合同、临时人员聘用合同等具体类型,但是其必备条款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与住所、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35]

以最典型的演员合同为例,一方当事人是制片方,另一方是演员,双方应署名有法律效力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合同的标的是演员的劳务,即提供表演或其他任务。合同的数量与质量条款则指演员提供演出等劳务的内容与质量要求,例如演员合同中一般详细约定了演员在何部作品中担任哪一角色,具体的演出内容,有多长的场景和荧幕时间,而制片方会对演员方提出相应的“期望标准”来作为质量要求。

履行期限应约定演员提供劳务的时间,可以规定即时履行、定时履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里存在一个制片人修改制片计划的问题,制片计划的修改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进而引起违约风险,因此履行期限条款往往会约定比较有余裕的时间段,或者补充延期条款。地点和方式条款中要详细确定提供劳务的地点和方式,比较特殊的要着重标明。这一部分也要注明提供交通食宿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安全保护条件、人身保险等保障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违反了上述约定的合同义务,则需要依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情形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例如制片方常见的违约情形有: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超出履行期限仍不放人、没有完全兑现事前的待遇保证等,演员方常见的情形有:消极怠工、表演的数量和质量达不到要求、严重违相关管理规定等。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违约情形的争议,争议解决条款发挥作用,一般来说会约定三种解决方式:①协商解决;②申请仲裁;③提起诉讼。摄制组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他行业的劳务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因为行业特点会有一些特色条款,这些部分需要双方当事人结合行业惯例和项目特点灵活协商。

2.其他合同:素材制作、场地租用、后勤保障等承揽合同。除了上述最为典型和重要的人员聘用合同,一个剧组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多媒体素材的采购和租用、场地外景的制作和租赁、交通运输的保障、餐食后勤的日常供应等诸多方面,这些工作关系都需要签署相关合同来进行连接。此类合同多数为承揽合同,旨在通过约定使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合乎标准的服务或交付劳动成果。

在此大类合同中,值得注意的有几点问题:一是签约主体的选择,合同甲方一般应为主要制片方,即具体购买相应服务的影视公司。如果签约甲方为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人等主体,则面临很高的潜在风险,如果剧组以自身名义作为甲方签约,则应该具有制片方或者出品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背书,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道德风险。二是对于“单方解除权”的限制问题,承揽类合同定作人,也即制片方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但是此类解除权可能会给予承揽人过高的合同负担,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细化约定相关解除权适用的具体标准以及限制情形,以保障双方的公平地位。[36]

(三)人员聘用类合同的法律要点

严格来说,涉及人员聘用类的合同甲方是制片方(出品方),但是行业惯例中也大量存在以摄制组(剧组)的名义作为甲方签署合同的情形。(关于摄制组的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详见“电影摄制”章节的内容。)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摄制组是为电影项目临时组织的机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与摄制组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只是发生纠纷后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还是制片方(出品方)。[37]

1.导演类聘用合同。导演聘用类合同根据乙方的职能不同,可以大致分为“总导演”和“执行导演”两种类型。导演实际上是与制片方(出品方)签订聘用合同,直接对制片方负责。导演的合同义务可以总体表述为“在制片方确定的影片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影片创作的各个阶段里指导演员和摄制组的活动,将剧本内容转化为影片的图像和声音。”[38]

总导演是电影作品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艺术总指导”,从演员的表演、摄影师的取景、灯光师的布置到“服化道”的调整,都渗透着导演的影响。当前的“名导”大多有自己的个人工作室或者签约的影视公司,因此也不乏由导演的个人工作室或是所属公司来作为合同乙方。执行导演则更多的是担当总导演的辅助性角色,其进组在实务中有两种途径:①摄制组直接聘用,进入导演组,听从总导演安排;②不直接与摄制组签约,而是作为总导演的个人团队进组辅助,一般是总导演个人工作室的签约人员。这里谈到的合同类型显然适用于前者。[39]

总导演聘用合同的重点条款涉及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后期宣传、后勤待遇(交通、住宿、保险等)、权利保护(肖像权署名权、著作权等)、奖项参评、伤病意外、劣迹防范、违约责任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核心问题是总导演对影片的最终剪辑权、最终决策权。

关于上述“最终决定权”的条款设置,是为了解决总导演的艺术追求和制片方的商业考量发生冲突时产生的矛盾。这一条款是对于一系列权利的预先分配,样例如下:

甲方与导演就第××条款设计的具体事务意见不一致的,甲方与导演应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宗旨,结合相关事项对本片摄制的重要程度、时间周期、剧组经费承受力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但导演对于以下第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甲方对于以下第×项及导演不享有决定权的其他事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

本片如何剪辑,包括甲方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剪辑本片。(www.xing528.com)

对剧本、本片主要内容(包括故事整体性、重要场景、故事结局等)、本片主要人物角色的特点或定位进行实质性变更。

对主演、本片主要编剧、本片艺术团队各部门首席的摄像、美术、录音等人员的选定和更换。

对制景、服装、道具、摄制设备、特效制作团队等的选定及采购价格限制。[40]

另外,总导演聘用合同中还有酬劳支付条款和工作内容条款需要重视。在支付条款方面,一类方式是约定固定报酬,另一类方式是约定固定报酬加上票房等后期收入分账,视导演票房号召力的大小,制片方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在第一种固定报酬中,导演应避免约定按照“最终播映的集数、时长”作为计酬标准。因为在聘用合同中,导演直接约定的是电影创作期间“单位时间内的劳务价格”,而电影最终放映的“总时长”等是制片方或导演根据艺术质量、市场考虑、政策导向、销售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与导演真正提供的“劳务时长”无直接联系。[41]在第二种涉及“票房分成”的报酬模式中,要细化约定“票房份额的比例、制片方所得票房分成的比例、超出预期票房的比例、网络点击达到一定数额后的比例”等条款。[42]

在工作内容方面,导演聘用合同不仅仅会约定电影制片期间的导演义务,可能也会在之后的发行、放映环节约定嗣后义务,比如约定导演有电影路演等帮助电影宣传的义务条款。在后续的电影宣发中,常见的现象是电影作品在片头或片尾会有“×××导演作品”类似字样。导演的署名,尤其是总导演的署名,可约定“在全体主创人员中的第一顺位”“在出品人后的第一顺位”“在全体主创人员中署名时长最长”“与领衔主演的署名时长一致”等条款来保证署名最终的呈现效果。[43]但是这样的署名情形代表的具体意义,是否会造成侵犯电影制片方的著作权或者其他主创人员的署名权,也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避免产生之后的诉讼风险。

导演可以署名,但是在著作权方面,其却不能主张成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可见在著作权视角下,导演对电影作品仅享有“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

执行导演作为总导演的辅助角色,接受总导演的指导,职责内容都比总导演的范围略小,因此相关条款内容约定都可以参照上述关于总导演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2.演员类聘用合同。演员类聘用合同,根据乙方演员的主体类型和担当角色,可以分为“主要演员”“8岁以下未成年”“8岁及以上未成年”“特别(友情)出演”“特约演员”“跟组演员”“临时演员”等。相关必备条款与一般性重点条款类似上文导演类合同,以下也先以“主要演员”(以下简称主演)类型作主要讨论。

主演合同根据演员是否签约经纪公司等情况,其聘用类型有:①演员没有签约演艺经纪公司的,一般制片方直接与演员个人签订聘用合同;②演员有自己的个人经纪人,或签约演艺经纪公司,但是没有与经纪公司签订全约代理的,一般制片方还需要与演员的个人经纪人签订聘用合同;③演员已经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了全约合同,此时需要制片方与相关经纪公司签订聘用合同;④演员有除演艺经纪公司外的工作单位的,制片方需要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⑤演员为未成年人的,没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制片方与其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44]

由于有大量经纪公司的存在,演员聘用合同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当事人的明确”。在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方面,需要明确合同甲方为组建摄制组的电影制片公司或单位,而不是摄制组本身,如果是联合制作的情形,则多家制作单位共同形成合同的甲方当事人,当然,如果摄制组作为合同甲方,合同也不是当然无效;合同乙方是否是演员个人需要视情况而定,有个人经纪人的,或者有经纪公司的,或者是自己有个人工作室的,需要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作为合同乙方当事人。另外,如果是此类除演员方外的“经纪关系”存在的情况,经纪方作为合同乙方,演员一般需要在主演合同后另出具《声明书》,用来确认:经纪方对其享有的具体权利、演员愿意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演员与经纪方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如若是甲方直接与演员个人,或者演员的个人工作室签订合同,《声明书》则殊无必要。[45]

根据演员的“咖位”大小,可以约定一些特色条款。例如“主创团队变更”“剧情和角色调整”“试镜”“特殊场景(潜水、危险场地等)”“外貌变化(整容、体重增减、文身等)”等,赋予主演针对上述条件变化时灵活选择是否继续履约的权利。其他一般性的主创条款,例如署名条款、报酬支付条款、票房分成条款、参评奖项条款等,也可以视演员的票房号召力大小进行约定,参考上述导演类合同的规定。

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尽量详尽地列举演员聘用合同的解除情形,如“无法胜任角色”“违反片场纪律”“疾病工伤等”“重大变更”“不可抗力”等,在出现解除情形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权利人及对应的赔偿金额。

“8岁以下未成年”和“8岁及以上未成年”两类合同针对的是未成年演员。不过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如果已满16周岁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成年演员签署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8岁以下未成年”演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岁及以上未成年”演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演员聘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显然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两类合同的乙方都要求未成年演员的父母或监护人作为乙方签署合同。两类合同签订的不同之处在于,“8岁以下未成年”没有事项决策权且需要监护人全程陪伴拍摄,而“8岁及以上未成年”可以视演员具体情况约定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以及监护人全程陪伴并非必须。另外,这两类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共同的独有条款是“未成年演员保护”和“受教育权”两条。包括设计未成年看护、危险性表演、服化道使用、未成年形象、表演状态等对未成年演员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形象等进行特殊保护,另外要注意保障未成年演员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时间。[46]

“特别(友情)出演”“特约演员”“跟组演员”“临时演员”等类型的合同,是根据参演目的、是否跟组等细分的。例如“特别出演”类型是邀请知名演员进行少量的“友情客串”,用以提高票房号召力。用以铺垫故事背景的群众演员,根据参与时间长短或者是否跟组,则可以签订“跟组演员”或“临时演员”的合同。此几类演员类合同无太多细化灵活的要求,大类条款参照上述主要演员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删减即可。在群众临时演员的合同签订方面,通常是一个临时演员群体由一“工头”代表签署合同,因此应注意提高与临时演员“工头”的合作效率,避免产生劳资纠纷

3.制片主任等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制片主任是一个摄制组的“行政总管”,通常在电影项目和摄制组筹备之初就会参与工作,是“根据分镜头剧本及导演的创作意图编制和执行设置计划和财务成本核算,并参与演员选择、外景拍摄地选择,审核布景设计等工作的剧组主要管理人之一,通常是剧组行政及后勤事务的管理者与组织者。”[47]在合同要点方面,此类合同重点是对于制片主任工作内容的详细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熟悉导演创作意图、协助组建主创团队、严格审计财务情况、编制摄制预算、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管理制度、保证日常的行政秩序和组织协调、审核摄制组各岗位的称职程度、解决拍摄遇到的困难、监督各项档案材料的归类保存。

为保证摄制组大量人员聘用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便捷性,除了上述对于全方位行政职能的约定,制片主任还可以与甲方约定一项重要权利,即可以剧组名义与非主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非主创人员的服装、化妆、道具、置景、剧务、场务、场工、司机、烟火、灯光助理、摄像助理、场记等辅助性职位,制片主任一般承担着代表剧组聘用此类工作人员的职责。

制片主任是主创团队的重要成员,其他关键条款如署名条款、报酬条款等参考上文导演类和演员类的规定。其他非主创的管理人员根据具体岗位职责,签署类似合同。需要注意,此类合同或与制片方直接签署,或与代表摄制组的制片主任签署,在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有效。

4.制片人聘用合同。制片人类合同的签订主体比较特殊,甲方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电影制片方,而不能以摄制组的名字与乙方签订合同。这类特性是由制片人这一角色独特的职责密切相关的。由于制片人一个重要的前期工作就是负责筹建摄制组,因而与制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点必定是在摄制组形成时间之前的,所以以摄制组的名义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制片人作为主创团队的成员,直接对制片方负责,以制片方的意志执行电影制片、发行、宣传等工作。有时制片人也有可能是制片方直接派人担任,此时聘请合同并不必要。但是大多情况是需要聘请制片人,而制片人合同的乙方与演员类合同类似,视制片人有无所属的影视公司、有无个人工作室等情形,乙方主体可以是制片人个人、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所属公司。

此类合同的重点条款需要关注乙方的“工作期限”“工作职责”“事项权限”“项目中断处理”等条款,核心要点是制片人在重大事项上的“独立决策权”。[48]

制片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①前期市场调研;②寻找投资和赞助;③核定成本预算;④拟定项目流程;⑤规范财务审计;⑥开发剧本;⑦组建摄制组;⑧指挥电影的制作过程;⑨落实电影的宣发任务;⑩申请各项行政许可。[49]制片人作为整个电影项目的第一推动者和监督者,实际上是贯彻制片方意志的代言者。这一角色定位体现在制片人在剧本确定、人员调整、制度安排等重要决策方面,有及时向制片方汇报的义务。

其他通行的重要条款,如署名权、报酬支付、后勤待遇等,参考导演类和演员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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