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娱乐法导论:影片著作权人及制片人的角色

娱乐法导论:影片著作权人及制片人的角色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将电影摄制组比作一个公司,投资人是大股东,制片人则相当于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制定所有的政策,并且监督这些政策的顺利执行。而制作者则是指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然而由于在现实层面中,影片的署名方式五花八门,很多时候并不会直接署名为制作者,因此究竟谁是影片的著作权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娱乐法导论:影片著作权人及制片人的角色

如前所述,我国在组建电影摄制组时,采用的是按职能分别组建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在剧组的各部门中,制片管理组可以说是最为核心的部门,起到了总揽全局、统筹规划的作用。制片管理组除制片人之外,还设有制片主任、制片、剧务、场务等工作人员。

(一)制片人的主要职责

制片人是一部影片的总负责人。制片人负责统筹指挥影片的筹备和投产,是将影片从原始创意转换为最终成品的核心人物。由于制片人深居幕后,鲜少出现在观众面前,因此一部电影大火,观众往往能记住演员的名字,却不一定能记住制片人的名字。实际上制片人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其直接关涉到电影能否顺利融资、拍摄、发行。如果将电影摄制组比作一个公司,投资人是大股东,制片人则相当于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制定所有的政策,并且监督这些政策的顺利执行。制片人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其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同时还需具备敏锐的艺术触觉,能够发掘好的剧本创意,任用优秀的导演、演员。

制片人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影片摄制计划与摄制预算。具体而言,制片人具有如下职责:

1.帮助电影融资。一部电影往往耗资巨大,制作成本大都需要上千万甚至过亿,没有雄厚的资本支持,电影便无法拍摄。因此,制片人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帮助电影融资,寻找适合的投资人,向其陈述影片的创意及基本构思,设法打动投资人为影片注资。

2.制作电影预算,管控摄制资金。制片人在电影正式开拍前需要制作切实可行的预算计划。电影开拍后需要监督资金流向,总体把握和审核各种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了解剧组的投入、花销、产出,了解摄影、灯光、服装、道具、场景等正常的行价,避免不合理费用开支,甚至需要了解基本的税务问题,确保剧组资金合理化、高效化运行。

3.任贤用能,组建摄制剧组。制片人基本都是业内人士,本身了解艺术创作,懂得结合观众心理、市场信息及政策导向来选取电影剧本。确定剧本基调之后,制片人有权决定聘用优秀专业的导演、演员来对剧本进行拍摄、演绎。制片人需要了解导演、编剧的创作意图,召集剧组主创人员开会,统一创作思想,为按期完成影片制作提供条件。

4.宏观把控,保证摄制进度正常进行。制片人从前期选班底选拍摄地点,到拍摄过程中监督剧本执行、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再到后期监督制作、剪辑、配音、拷贝等工作,都需要事无巨细地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艺术创作部门内部或者艺术创作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制片人需要确保电影能够在计划周期内、预算范围内完成,从而制作出既具有艺术品位又具有经济效益的电影作品。

5.审视电影成片,交付行政审查。制片人需要审看最终剪辑完成的电影成片,确保电影没有低俗色情、煽动民族仇恨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禁映内容。自审完毕后,准备相应审查材料,申请获得国家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民间俗称“龙标”)。

6.配合发行公司制定宣传计划,宣传影片。摄制电影一方面是为了给电影市场作出更高层次的艺术贡献,但是在电影日益商业化的今天,电影必须具备经济效益、市场价值才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回笼,获得大众认可。因此,制片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包装宣传技巧,将影片交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宣传发行。同时还需要配合发行公司制定一系列的影片宣传、发行计划,在电影正式上映前为其造势,树立良好口碑,吸引观影群众从而增加影片票房。随着电影放映渠道多元化,制片人与发行方也可将影片出售给付费电视、视频网站、海外电视、航空公司等非影院机构,增加电影收入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制片人并不等同于制作者[3]。这两个概念虽然看似相近,但内涵却相去甚远。制片人指的是电影项目的“董事长”,负责制定所有的政策,并且监督这些政策的顺利执行。而制作者则是指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然而由于在现实层面中,影片的署名方式五花八门,很多时候并不会直接署名为制作者,因此究竟谁是影片的著作权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因此,究竟谁是影片真正的著作权人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考量,必要时还要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投资人等诸多要素。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制片人并不等同于制作者,对于二者应区分看待。(www.xing528.com)

(二)制片主任、制片、剧务、场务

制片管理组除制片人之外,还设有制片主任、制片、剧务、场务等工作人员。他们各司其职,保障制片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制片主任对制片人负责,是制片人最主要的助手。制片主任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制片人编制影片预算,制定拍摄计划,确保摄制组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合理控制经费支出。制片主任还要根据制片人的授权,代表摄制组与外界就外景场地、协助人员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制片主任的助手有制片、剧务和场务。

制片相当于制片主任助理,是我国影视界特有的摄制组工种名称。制片一般没有独立决定权,制片的工作需要按照制片主任的指示来完成。制片的分类根据影片规模和制片主任的要求而定,通常有负责拍摄现场运转协调的现场制片,管理生活与车辆调度的后勤制片,还有负责协调美术道具部门的美术制片等。

剧务是电影业借自戏剧界的工种名称,剧务对制片负责,专门处理制片部门的各项杂务工作,在规模较小,没有设置制片岗位的摄制组里,剧务实际上履行着制片的职能。

场务是现场杂工的总称,编制在制片部门,为现场各个部门服务,如铺设移动轨,现场的清理与搬运工作等。[4]

(三)独立制片人

独立制片人是来源于美国影视娱乐行业的专有名词,其本意是指那些在电影制作领域中不依靠于大制片厂体制,主要靠自己独立筹资,独立选择剧本,独立进行影片制作、发行以及后续产品开发的人。其核心要素在于“独立”,即所有的决策要依靠自己来做,同时也要为这些决策承担责任。[5]最初,独立制片人的出现与美国盛行的大制片厂体制相对立。独立制片人的最主要特点是创作新颖,可以尝试多种题材的影片,投资成本通常较低,运转灵活,不像大制片厂体制那样需要顾忌诸多因素。然而独立制片人也面临着一定的难题,相对于大制片厂雄厚的资金实力而言,独立制片人需要想办法自筹资金,经常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独立制片人”这一概念属于舶来品,尚未受到我国司法的正式认可。在目前已有判决中[6],法院认为:“‘独立制片人’的概念,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概念,而是在国内电影制片投资方式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俗称概念,意指影片投资与具体摄制组织者。这一俗称,不具有法律上的含义。”因此,独立制片人究竟应属何种法律地位,应当结合其在具体电影项目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进行判断,有可能是电影作品的最终著作权人,也有可能是像制片人那样的管理负责人。[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