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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导论:整理行业习惯,制定软法标准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并且由于作为正式法源的我国娱乐法尚处于形成发育之中,因此我们更要注意汲取和提炼娱乐产业的大量实践做法和行业惯例,并把它们上升为娱乐法规则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娱乐法规范文件。现阶段行业习惯对于娱乐法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例如,有一个案件中双方合同约定,电影上映后的30天内不得制作发行该电影的录像制品,因为这会影响票房。后来双方对于“上映”的理解发生了争议。

娱乐法导论:整理行业习惯,制定软法标准

娱乐业商业习惯和惯例是确保娱乐业高效运转和商业运作的有利可图的重要法源,[17]因为在娱乐法领域,商业比法律更具有主导地位。[18]并且由于作为正式法源的我国娱乐法尚处于形成发育之中,因此我们更要注意汲取和提炼娱乐产业的大量实践做法和行业惯例,并把它们上升为娱乐法规则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娱乐法规范文件。现阶段行业习惯对于娱乐法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由于传统法律部门都是以逻辑而非经验为基础加以构建,因此传统法律部门对于娱乐产业领域中的法律问题通常没有针对性规定,用这些法律来解决娱乐法问题,也如隔靴搔痒,难得正解。所以,我们应该在娱乐法的概念和框架体系下,积累、分析和梳理行业实践案例、正视和发掘娱乐产业的术语、习惯和惯例,逐步将他们提炼并上升为法律标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以此为基础丰富和完善娱乐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有一个案件中双方合同约定,电影上映后的30天内不得制作发行该电影的录像制品,因为这会影响票房。后来双方对于“上映”的理解发生了争议。即如何来确定上映的时间点?上映跟所谓的“点映”“首映”“公映”等一系列概念是否有区别?实际上,把行业中的一些普遍做法吸取到娱乐法中,将大大有助于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规范和纠纷解决。又如,袁立与浙江卫视《演员的诞生》栏目组的争议。当时问到一个关于真人秀节目的内定晋级的问题,袁立称有人承诺她可以晋级第二轮,但后来没有实现。所以这就涉及内定晋级条款的效力问题。这也充分暴露了娱乐产业的大量活动,通常都没有系统而明确的法律规则,多数依靠行业习惯加以评判。但这些行业习惯良善与否、是否合理、能否产生行业约束力,要看其是否符合“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19]这两个必要条件,也都需要经过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律原则的衡量和评价。[20]然后才可能成为法源,并进而升华为娱乐法的标准与规范。当然,这样的行业习惯或习惯法的整理与提炼也是浩大的工程、艰巨的事业。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将习惯作为重要的法源之后,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并编纂而成近千页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21]以期助力《民法典》的落地实施。此事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娱乐法一定要特别重视对行业习惯和实践惯例的萃取和提炼,其行业习惯的法源地位要比其他成熟的法律领域更为重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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