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规则是娱乐法规范系统中的核心内容,其控制并规范娱乐业商业实践,划定合法行为的边界,并创造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但由于中国娱乐业和娱乐法起步较晚,娱乐法规则异常缺乏,娱乐产业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这个行业最缺乏法律规则。从业人员最苦恼的事情便是其业务活动因为娱乐法规则的缺乏而额外增加很多的成本和风险。很多对于好莱坞来说司空见惯也严格恪守的娱乐法规则(比如演艺经纪合同最高年限、分成比例等),在中国产业实践中都是空白,无法可依。同时,现有的娱乐法规范性文件也存在效力层级太低和内容陈旧落后的明显弊端。抛开那些散布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中的碎片化的娱乐业基础法律规则不谈,在电影、电视、音乐、演出、网络视听、游戏等所有娱乐产业中,只有2017年开始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算是娱乐产业中的唯一一部法律,其他多是办法、规定甚至通知这样的效力层次很低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如此,我国娱乐法规则多数还处于从娱乐事业到娱乐产业的过渡阶段,以行业管理性规范为主,产业发展规范十分缺乏,像电影法一样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成功完成其产业法转型的范例并不多见。其中,广播电视法就非常典型,在不多的电视法规范文件中,基本都是节目制作的管理规定、节目引进的管理规定、电视播放的管理规定、电视设施技术的管理规定、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电视台的管理规定等。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把丰富和充实娱乐法规则作为娱乐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来看待,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该多想想如何在中国建立起系统而规范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体制规则;如何通过美国式的完片担保、保底发行、票房分账等制度规则推进影视作品的生产和交易;如何建立起规范的经纪人制度、工会或协会制度以有效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权益并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未来应该努力的方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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