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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爵命体制破坏原因的法学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代爵命体制的破坏,从法学角度分析,有多个原因。但平王东迁以后,由于王室日益衰弱,地方诸侯的离心独立倾向日益增强,原先约束其行为的王室礼法和交往规范日益崩溃。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周至春秋时代曾经对各国交往影响深远的爵命制度,在当时的时代趋势下,确实是日趋没落的。

春秋时代爵命体制的破坏,从法学角度分析,有多个原因。约略说来,可简析如下:

1.王室衰弱,导致确保这一制度严格执行的中央权力日渐松弛。西周曾经是一个统一的、相对夏商两代而言更为集权化的王朝,王室不独掌握在军事上占压倒性优势的14个王师,且通过宗法礼制和婚姻血缘与地方诸侯保持着密切的统治联系。但平王东迁以后,由于王室日益衰弱,地方诸侯的离心独立倾向日益增强,原先约束其行为的王室礼法和交往规范日益崩溃。这种变化,一方面给地方诸侯以相当的活力,令地方诸侯国从宗周的严格控制下解放出来,在频密的诸侯间交往中成为日益明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宗周王室所颁行的制度在诸侯间越来越难以执行。以王室向新继位的诸侯颁布爵命授权为例,《春秋左传正义》鲁成公八年疏曰:“春秋之时,赐命礼废,唯文公即位而赐,成公八年乃赐,桓公死后追赐,其余皆不得赐。苟以得之为荣,故不复讥其缓也。”[31]可见来自中央的维系力量日益松弛,有的诸侯甚至以获得王室赐命为荣了。这令地方诸侯的胆量越来越大,僭越礼制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我们说,这其实是国家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革的表现,如果说西周时代还是中央严格控制地方的“封建联邦”体制的话,那么到平王东迁以后,西周的宗法封建统治秩序逐渐崩溃,随之出现的,正是春秋时代各国诸侯的活跃。虽然说“君子屡盟,乱是用长”[32],但这其实是春秋时代的时代大潮,列国诸侯在屡乱屡盟、屡盟屡乱的怪圈里,其实是在寻找和建设一种新的国与国之间的秩序。

2.列国实力的剧烈变动,导致这种制度的社会物质基础逐渐不复存在,而新的法律规范的社会物质基础则逐渐形成。先以晋国为例:晋国本是侯爵,入春秋时国家的疆域本不大,人口也不算繁庶,军力也不雄厚,依周室王命,春秋之初只能建一军[33]。但在晋献公上台以后,大力对外进行扩张,不顾王室禁令和宗法礼制,大灭同姓,广兼土地。随即扩军为二[34],完全不把周室王命放在眼里。到晋惠公被俘于秦穆公时,晋人又作州兵,“甲兵益多”[35],晋文公于城濮战前,已扩军为三[36],城濮战后,晋国称霸诸侯,王室不得不派大员亲来抚慰,不仅肯定晋国以前的非礼非法的扩张行径,甚至还册封其为诸侯之长的“侯伯”,公开承认其霸主的合法地位。晋国遂更加肆无忌惮,又以御狄为名,在三军之外新编了“三行”[37],作为新编军队的编制,这样晋国实际上已经开始维持六个军的常备编制了,这不仅远远超出了在春秋之初王室对其确定的一军礼制,更是僭越了王室的六军礼制。到鲁成公三年,晋国干脆公然设立六军编制,视王室礼制法令为无物。六军编制的膨胀,是晋国强卿崛起的表现之一,不仅威胁到周室的礼制,更威胁到晋国公室的地位。所以到晋悼公在位时,一度裁掉新三军的编制。但实际上晋国的兵力保有量一直非常庞大:鲁昭公十三年平丘之会时,晋国诸卿为了威吓诸侯,在离平丘不远的邾南举行大阅兵,一股脑出动了四千乘大军(依春秋晚期的兵制,当为三十万人[38])云集邾南,旌旗蔽日,车马喧天,令前来参加会议的列国代表无不色变。这无论如何早就超出了三军的编制。至于疆土,更是逾制之甚!按照过去的礼制和王室法令,本来各地方诸侯的疆土,有“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39]之说,但晋国到春秋末期,其疆土已经扩张到数圻之多,光是其中几家强卿占有的土地和军力,就有“十家九县,长毂九百”[40],加上“其馀四十县,遗守四千”[41],相较于周代礼制的规定,真是数目惊人了。基于这样的国力,让它满足其初封的侯爵地位,显然是不可能的。

而其他一些为侯、伯爵国家的命运则远不能与晋国相比了。先以陈国观之,终春秋之世,陈国一直在扮演两个角色:一是做强权的附属,根据时势的不同,跟着某个强权东跑西颠地打下手;二是被强权蹂躏,不停地挨打,甚至连疆域与它相差不大的郑国也频繁地攻伐袭扰它。这样一个悲哀的侯国,最终的命运是被楚国灭掉、置县。陈国疆域本也不算太小,与郑国相类。但郑国自庄公以来一直是中原的小强国,东讨西伐,反复构衅邻邦,甚至连强横如晋、齐、楚、秦这些霸主级的强权也不敢对其小视。这样的国家,自然要争取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地位。而陈这样拥有王命侯爵级别的诸侯,却始终为人所轻视,在春秋各国交往中很少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样作为侯爵的鲁国,在春秋之世始终为齐、晋、楚所压制。在这个王室衰微、中央孱弱、纲纪大坏、礼制崩溃的时代里,显赫的出身若没有实力的支撑,其法律地位只能是不停地降级。到鲁襄公二十七年的弭兵会议上,鲁国执政卿季武子居然假借君命给鲁国使节叔孙豹施压,要求他在这次重要的会盟上将鲁国的法律地位降为晋国的属国,以免除向霸主缴纳贡赋的义务。可怜这个侯爵国家当年在受封时是如此显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42],“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43]),此时却落到如此地位。这样一个国家,在当时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地位自然会离它本来的爵命越来越远。

可以确定的是,正是春秋时代列国实力的剧烈变动(不管是向着哪个方向的),导致原先划定列国权利与义务的爵命制度逐渐走向名存实亡。到战国之世,中原诸侯纷纷公然僭越称王甚至称帝。各国在其国内也推行各种官爵制度的革新,如封君制度和军爵制度,对西周以来的传统爵命制度构成了更大的冲击。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周至春秋时代曾经对各国交往影响深远的爵命制度,在当时的时代趋势下,确实是日趋没落的。

3.春秋各国内部国家结构的变革,导致这种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不复存在。本来依照周制,受封的诸侯与诸侯的臣僚各有其爵命,但无论如何,在西周确立的封建礼制这样一种法律制度下,君主和臣僚的关系总是要“明贵贱、别亲疏”的,爵命,正是定上下、贵贱的重要制度设计。而春秋中叶以来,列国卿大夫势力逐渐崛起,干犯公室,专擅国柄。国家重器,握于其手,人事兴废,操于其口,甚至胆敢做出弑君逐嗣、废长立幼、秽乱宗室、杀戮王臣等原来西周礼制绝对不能容忍的大逆罪行,对此,中央王室和国内公室却不能予以有效的追究。如此,则君臣上下秩序完全混乱,各国内部的国家统治秩序也和传统宗周统治秩序一样,全面崩溃了。《论语》上提到,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有感于齐国强卿陈桓擅政,言简意赅地答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回答令齐景公大发感慨:“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44]可见在孔子所处的春秋后期,强卿擅权已经成为列国中一个普遍性的政治问题。对于西周时代确立的礼制而言,这个问题带来的破坏,绝对是结构性的、毁灭性的,强卿的出现破坏了西周礼制确立的封建身份法体制,破坏了大宗与小宗之间的正常关系,导致周代礼制秩序的结构性毁灭。

这是因为:虽然春秋时代早期霸主(齐桓公、晋文公、楚成王、秦穆公等)的崛起是周室王纲失落的结果,但这些霸主都还非常注意取得霸主地位的途径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般都尽可能争取宗周王室的支持、认可和授权。他们追求霸主地位时,还要张大“尊王”的旗帜。因此早期的称霸诸侯对传统礼制的态度还是比较支持和维护的。如童书业先生所言:“到了此时,周天子的真正实力已消灭无遗,而他的威严表面上反而比以前格外煊赫起来,这就是霸主的手段和作用。因一般霸主‘尊王’的权术,君臣间的礼制才谨严了”[45],斯言极为切要!以春秋初年齐桓公称霸时纠合诸侯所立的盟约为例,看一下霸主所立之法与强卿所立之法的区别:

鲁僖公九年葵丘之盟,《榖梁传》记其约文曰:

葵丘之会,陈牲而不杀,读书加于牲上,壹明天子之禁,曰:“毋雍泉,毋讫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46]

《左传》记其约文曰:(www.xing528.com)

“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47]

齐桓公所立盟约的宗旨,还是打着“壹明天子之禁”的旗号,重申中央的合法权威。而盟约的内容,仍然重申“毋易树子”(禁止立庶为嗣)、“毋以妾为妻”(严明妻妾之别)等与封建宗法礼制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鲁成公十一年第一次弭兵之会(宋西门之盟)的盟约,则是由当时各国的强卿主持缔结的,其内容就与传统的宗法礼制相去甚远,《左传》记其盟文曰:

“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菑危,备救凶患。若有害楚,则晋伐之;在晋,楚亦如之。交贽往来,道路无壅;谋其不协,而讨不庭。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胙国。”[48]

盟约全文中,丝毫不提“尊王”、“攘夷”、“修礼”、“明嫡庶”之类的传统礼制内容,而基本上全是与当时晋、楚两个超级大国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主要是一些有关外交友好往来、互相承认对方的霸主地位和霸业体系的合法性、确立和维护其他诸侯对两个霸主的依附关系等。礼制的维系,这个春秋早期霸主视为主要合法宗旨的口号,已经被扔到九霄云外去了。我们知道,这本来也不是这些严重破坏宗法原则与礼制规范的强卿们所乐于谈论的话题。

《孟子·万章下》记北宫锜问孟子曰: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49]

关于爵禄等级的问题,孟子用非常不确定的语气说:“其详不可得闻也。”又解释说:“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这是一句令人玩味的话,按照孟子的解释,在他所生活的时代,周室爵禄已经“其详不可得闻也”,原因在于“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他所说的“诸侯”,大体上是指入战国以后的新兴诸侯,而不是春秋时代的传统诸侯。入战国以后的新兴诸侯,大多是由春秋晚期强卿势力转化而来,如齐之田氏,宋之戴氏,晋之韩、赵、魏之类。这些靠篡弑上位的诸侯,自然对维护爵命体制无甚好感。“皆去其籍”的行为,显然是在某种有意或官方容许的情况下进行的,以至于孟子没有可靠的材料可以详述此制。

因此,从种种线索观察,周代的礼制大崩溃,肇端于平王东迁、王纲大堕,而其关键性的转折点,或说毁灭其制度基础结构的大变革,正是发生在春秋中期以后的列国强卿执政时期。这个时期彻底毁灭了包括爵命制在内的西周传统礼制,为战国时期的列国大变法打下了基础。这是爵命体制灭亡的政治制度因素和法律基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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