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上,应当顺应世界民主法治人权的发展潮流,将“生育”定性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136]这样的定性并不妨碍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
1.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当性来源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因此,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宗旨与目的只能是保障和促进基本人权,否则就不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将“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并不违背现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宗旨与目的。
2.在将“生育”定性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也能获得正当性解释。因为承认和确立“生育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并不否认国家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在现代福利行政背景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科以社会性义务是具有理论与现实依据的。所以,将“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意味着公民在行使此权利时可以无拘无束为所欲为,而应当受到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现实条件的制约。国家据此干预生育,鼓励甚至要求公民“计划生育”,仍然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www.xing528.com)
3.将“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可以从法理上遏制“计划生育”国策执行中的诸多侵犯基本人权之举,从而巩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也有利于减轻国际舆论压力,回应人民权利诉求。
4.将“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也为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今后依据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调整预留了法理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人口结构的急剧转型,“人口红利”日益消耗,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我国有必要从国家政策层面重新审视“计划生育”问题,有必要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作出战略性调整。将“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有助于从法理层面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调整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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