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内部救济渠道的监督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但是在中国当下,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依法审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纠纷案件几乎没有可能,甚至还主动或被动加入“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导致公民生育权被侵犯后得不到司法救济。
1.“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属于司法“禁区”。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以及受制于司法实践中的“禁忌”与“潜规则”,[130]“计划生育”类行政案件无法或者很难进入法院大门,横行乡里的“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很难受到司法审查的制约,不仅公民生育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救济,即使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亦很难得到保护。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市,其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则“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通知显示,该院不仅为公民提起“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设置了重重障碍,而且还为所谓“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执行大开方便之门。[131]一份来自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则显示,县政府成立“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申请执行计划生育非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县计划生育局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任组长、副组长,县卫生、监察、公安、计划生育、法制、司法等主管部门成员为组员,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工作。[132]在这样的机构架设下,法院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无疑会被架空,而文件主要内容也显示,保障“申请执行计划生育非诉讼工作”,即依“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的申请向当事人征缴“社会抚养费”的顺利进行,才是这份文件制定和实施的初衷。另有来自法院方面的调研报告显示,基层法院将“严把立案关”,“通过依法维护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坚定了基层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作为工作成绩和经验加以介绍;虽然报告承认,在“计划生育”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着诉权交代不清和适用程序不当等问题,但他们更为关心的是“申请执行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问题,而他们给出的应对方案是“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大计划生育案件执行工作力度”。[133]在这样的重重压力与关联之下,人民法院很难做到依法受理和公正审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基层司法机关参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基层法院不仅做不到监督“计划生育”的行使,审查其合法性,反而有时“助纣为虐”,在“维稳”的高压下,参与基层政府主导的“计划生育攻坚战”,“计划生育专项斗争”,甚至出动国家暴力机器威慑群众。在很多地方出现的“计划生育”野蛮执法事件中均可以看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身影,执法部门和基层政府就是要造成一种国家暴力机器做后盾的高压态势,迫使公民遵守和服从“计划生育”执法。据报道,2003年年初至今,福建省宁化县法院共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76件,全部执行终结,实际执行标的234 144元,居全市各县市首位,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从宣传计生国策及违反计划生育的危害入手,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在执行终结的76件中,有61件自动履行。针对一些“钉子户”、“刁难户”,该院采取精心组织、统一行动、重点突破的策略,并对典型案件曝光,取得了执行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同时,该院坚持边执行边监督,如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不完善之处便主动向其提出,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一年多来,该院共向计生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8条,全部得到采纳。[134]这一报道的标题是《宁化法院积极服务当地计生工作》,而且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法院网”加以宣传报道,本应该是对基层“计划生育”执法进行监督的法院,却以“服务”当地计生工作为荣耀,可见基层法院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角色之错位何等严重。(www.xing528.com)
3.基层司法机关受制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由于司法体制改革还有待深化,司法独立只是学术界的美好愿望,基层法院自身各项事务均受制于地方政权,甚至其自身的“计划生育”问题也需要仰仗于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院每年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是地方政府对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故法院即使受理“计划生育”案件,亦无法有效承担司法救济之职责。有报道显示了某基层法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将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责任制考核,强调在完成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二是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创造方便条件。三是成立计生案件强制执行领导小组,对计生案件从立案到实施强制措施均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案,快执行,人员车辆双优先,确保计生案件能顺利快速执行。……七星高新区人口计生局局长谢正刚……对该院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领导就抓好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希望七星区法院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继续多出经验、出好经验,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多做贡献”。[135]由此可见,基层司法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极大地受制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层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审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也就很难抱有更大的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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