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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生育模式及法治中国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的历史演进和典型案例,可以总结出国家干预生育的基本模式。这实质上是将国家干预生育作为一种社会防御、惩戒手段,具有较强的国家强制色彩,同时也严重违背人道和人性。这种模式在古代中西方均有体现,在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程度的遗存,但因其强烈的非人道性,已经逐渐销声匿迹。这种模式在古今中西均有体现,而且成为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的主流模式,其中的法律干预手段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国家干预生育模式及法治中国化

纵观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的历史演进和典型案例,可以总结出国家干预生育的基本模式。笔者使用“基本模式”而非“历史阶段”的提法,意在指出在国家干预生育问题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历史发展规律,也不存在具有终极意义的国家干预生育法则,有的只是根据历史条件和情境做出的政策选择与法制应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以“阉割”或“宫刑”等手段对部分人民的生育能力进行破坏,以实现对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罚。这实质上是将国家干预生育作为一种社会防御、惩戒手段,具有较强的国家强制色彩,同时也严重违背人道和人性。这种模式在古代中西方均有体现,在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程度的遗存,但因其强烈的非人道性,已经逐渐销声匿迹。这种模式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2.以积极“奖励”生育或者轻度“惩罚”不生育为表征,通过法律经济税收、宣传等手段倡导和鼓励人民进行生育活动,以增加人口数量,提升综合国力。这实质上是将国家干预生育作为一种国力提升手段,国家强制色彩较弱,同时更加符合人性和人道。这种模式在古今中西均有体现,而且成为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的主流模式,其中的法律干预手段是本文关注的重点。(www.xing528.com)

3.将“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推行这一基本国策。但是,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这一基本国策的政策指向并非鼓励生育活动,而是对生育活动进行计划与控制。这实质上是以国家发展战略的名义推动国家权力在生育活动领域的强制深度介入,国家强制色彩最强,同时也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巨大争议,面临着人道与人性,法理与伦理的多重拷问。这种模式迄今为止仍在当代中国被顽固坚持,但也存在着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和趋势。这种模式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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