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先民很早就意识到人口在人类社会发展延续中的重要意义,也自发地采取过对人口增殖进行干预与控制的手段。[17]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为了以有限的资源供养更多的人口,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古今中西各民族、各国家更加自觉地对生育行为进行干预。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的历史悠久,有关的案例、事件甚多,干预的手段也不限于法律强制。[18]下文仅就其中具有法律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整合与列举,试图勾勒出古今中西国家干预生育历史演进的一般轨迹。
1.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人口增殖思想与政策。在中国法律传统中,虽然没有发育出近代以来的“生育权”概念,但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对人民生育行为或生育能力进行干预的现象还是广泛存在的。这种干预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中国古代悠久而深刻的人口增殖思想;二是国家基于增强综合国力的需要而采取的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三是一个特殊的面向,即国家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对罪犯施以宫刑。
首先看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人口增殖思想。在中国古代,“人口的多少,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关系,生产人口和非生产人口的结构等,是古代思想家在考察人口现象时主要关心的问题。仅从他们对人口数量增长的不同观点来看,大体上可以把古代人口思想分为:主张人口大量增长;主张人口适度增长;反对人口增长过多、过快,这实质上是主张控制人口增长的三种类型”。[19]主张人口大量增长的观点一直是中国古代人口思想的主流。[20]殷商甲骨文关于祭祀的记述中就有浓厚的生殖崇拜思想,《诗经》里也有许多诗篇歌颂多子多福、子孙绵绵。管仲曾下令“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21]。孔子很重视夫妇关系,并把繁衍后代看做婚姻和家庭的基本任务。他认为一个国家应当人口众多,“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22]。孟子继承孔子的人口思想,主张“广土众民”[23],鼓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4]。这种宣扬传宗接代的思想长期支配着中国人的生育观。墨子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应当使国家富、人口多,“人民寡则从事乎众之”[25]。他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提倡非攻、节用、节葬、力耕和早婚,他还反战、反杀殉、反对大量蓄养宫女婢妾。南朝的周朗宣称治国者“不患土之不广”,“患民之不育”,[26]认为若要使人口迅速增加,必须消除天灾人祸,让人民安居乐业,夫妻团聚,并提倡早婚。明朝的丘浚声称:“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27]他认为天生万物都必须资以人力而后能成其用,劳动人口增长,财富才能增长;没有庶民则国不成国,君不成君,因此君主必须掌握户口数量,鼓励人口增殖。中国古代思想家也较早地提出了人口适度增长的思想。商鞅认为国家富强在于农战,而要搞好农业就应当使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相适应:“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28]。管子主张“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29]。按照这个标准,“凡田野,万家之众,可食之地方五十里,可以为足矣”[30]。东汉的王符更明确地指出了人口和土地必须相称:“土多人少,莫出其财是谓虚土,可袭伐也。土少人众,民非其民,可匮竭也。是故土地人民必相称也。”[31]在古代中国,还存在主张控制人口规模的思想。韩非最先明确表示反对人口增长过多过快,认为这是当时社会纷争的根源:“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32]马端临声称古时“户口少而皆才智之人,后世生齿繁而多窳惰之辈”,所以古时“民众则其国强,民寡则其国弱”;而他生活的时代人们才益乏而智益劣,因此“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33]明朝的徐光启认为“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34],所以江南地区日益人多地少,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发展农业生产。清末洪亮吉指出:“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人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也。”[35]他认为解决的办法:一是“天地调剂法”,即任凭水旱疾疫天灾减少人口;二是“君相调剂法”,即由统治者采取措施,鼓励开荒、移民,限制兼并,实行减税、救济、发展生产等。尽管存在上述众多人口思想和主张,但一般而言,传统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均主张“广土众民”,并采取种种手段鼓励人口增殖。
其次看中国古代国家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中国古代国家干预生育的手段一般是软性的,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家政策鼓励人民生育,但也注重通过国家法令进行保障。春秋时期,越王勾践被吴王夫差灭国后,卧薪尝胆,振贫吊死,并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36]最终聚集民心、依靠民力战胜吴国。“从记载可以看出,勾践奖励生育的政策主要包括提倡婚配年龄相当,强制实行早婚,命医接生和奖励、补贴生育四方面内容。而无论是婚配年龄相当还是提倡早婚,其目的都是提高育龄妇女的孕育率,提高孕育率乃是增殖人口的首要条件。命医接生可以提高新生婴儿的成活率。给新生儿家庭以奖励和补贴,前者是为了鼓励生育,后者是为了解决扶养困难。在生活条件艰苦、医疗卫生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这些都是增殖人口的重要措施”。[37]越王勾践通过奖励民间生育,尤其是生女子和多生育来实现人口的增殖和国力的提升,最能体现古代中国国家层面对臣民生育行为的软性干预。此后的中国历史上,这种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和法令比比皆是。如西汉高祖七年下诏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38]这是通过暂免徭役以减轻臣民养子的后顾之忧。西汉元帝时为减少民间“生子辄杀”现象,将原来从3岁起“出口钱”改为自7岁起“出口钱”,也是通过缓征人头税鼓励臣民生子。[39]东汉章帝元和二年下诏规定:“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及“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椹斛,复其夫,勿算一岁。”[40]这也是通过缓征人头税和减免徭役以鼓励生育的举措。唐太宗贞观元年发布《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袁多益寡,使得资送。……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难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阶殿失。”[41]这一诏令鼓励民间适龄男女及时婚配,并将户数多寡和婚配情况作为地方官员的考绩指标,实际上也是从鼓励人口增殖的目标出发的。宋元时期继续把户口增减作为对地方官政绩考核和提升奖赏的重要标准。如南宋规定,贫乏之家生男生女不能抚养者应予以救济,各地官府有义务收养因饥谨而遗弃之小儿,民间有收养遗弃小儿者官出粟补助。这一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鼓励人民生育,但是也在客观上免除了贫苦人民生育子女的后顾之忧。明清时期更注重通过赋役减免来鼓励生育。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施行“一条鞭法”,减缓人头税负。清康熙五十一年下诏,规定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又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和地赋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取消了全部人头税。这些都是通过优惠或减轻赋税徭役手段鼓励人口增殖的例证。究其原因,就在于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生产条件下,人口的增殖是国家强盛的标志,也是社会安定的保障。[42]
最后看中国古代比较特殊的干预生育手段,即宫刑。宫刑实质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犯罪臣民生育能力的强制剥夺。宫刑表面上似乎与国家干预生育联系不大,但如果看到历史上的宫刑多与国家惩治犯罪活动联系起来,当会理解,此种对人民生育能力的干预,依然是国家干预生育的一种类型,只不过干预的对象被特定化了。徐国栋教授指出:“从历史来看,男性生殖权较早以消极的方式呈现,包括净身和宫刑两种。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是自为的,可以理解为对自己的生殖权的放弃;后者是他为的,是对犯人生殖权的剥夺。它们都不表现为生孩子的权利,而是表现为不让生孩子的处遇,故都是消极的。”[43]据《尚书》记载,宫刑是苗民“五虐之刑”之一,尧帝诛灭苗君却承用其五刑。[44]从夏商时代起,宫刑就是传统“五刑”之一,后被汉文帝废而不止,武帝时司马迁受之以赎罪,称“哀莫大于心死,辱莫大于宫刑”[45]。直到北齐改“墨劓剕宫大辟”为“笞杖徒流死”,宫刑才从国家法定“五刑”中取消。受过宫刑的人可留在君主后宫服务,即后世所谓之太监。当然,后世太监更多是自愿阉割的,如明代权臣魏忠贤,就是自愿净身入宫,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传统礼法主张“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46],即强调贵族阶级犯罪不适用宫刑。这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等级法思想,也说明古人较早就认识到“宫刑”对于臣民生育能力的剥夺及其意义。
2.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人口增殖思想与政策。与中国古代国家干预生育多停留在思想和经济、社会政策层面不同,在西方法律传统中,生殖行为与生殖能力较早地与国家法律有了联系。这一方面表现为西方思想家在论及国家治理秩序时对人口问题的强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运用国家法律手段,规定鼓励人口增殖。此外,与中国法律传统类似,西方法律传统中也通过阉割手段实现对特定人生育权的特别干预。
首先看西方思想家在他们的政体和政制思想中对人口问题的强调。在古斯巴达城邦时代中,斯巴达人就已经通过“弃婴场”、“烈酒浴”和“少年军”等手段,实现优生学的目的。[47]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西方思想家对于人口问题的论述则更加深刻和清醒。[48]柏拉图认为,理想国里要实现“共产共妻共子女”:“共产”会使城邦的每个人不为继承自己的财产而欲添子女;“共妻”会取消家庭,抑制宗法势力的扩展;“共子女”使人不斤斤计较个人有无后代。柏拉图还认为城邦之人应是健康聪明的人,要注意选择优良人种,畸形或残疾的孩子要被秘密埋掉,只有健康的、生理无缺陷的孩子才能得到抚养。柏拉图还强调理想国里每一个城邦的人口数目应为5040人,为确保此数,他建议采取立法、强制移民和公开请外入人籍等措施。亚里士多德人口社会思想的内容与柏拉图正相反,他认为,“凡一国公民是由中间阶级构成的,就是最好的政治社会”,他还极重视家庭人口多少对社会安定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还以船只的大小与航行的关系来说明一个国家必须有适中人口数,才有利于经济生活。他还指出,适度人口的标准一是政治上便于管理,二是经济上能自给自足,国家的职责就在于调节一国居民的数量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亚里士多德还具有人口优生思想,他主张:①男27岁、女17岁是最佳结婚年龄;②力戒早婚,否则后代“身型弱小”,妇女“易于受妊”,“艰于分娩”;③冬季外边活少,正是“营家侍室”的良辰;④妇女妊期禁酒;⑤45岁后不宜生育;⑥畸形与残废婴儿禁养并堕胎。他还强调财产应与人数相适应,认为“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需规定生儿育女的人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口思想是西方人口思想史上的两座高峰和两大源头,西方后世人口思想基本上源于他们的观点。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以后,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为标志,西方人口思想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49]马尔萨斯从他所谓人类本身固定的两个法则(“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需”和“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出发,引申出二者之间的不平衡,认为:“人口的增殖力无限大于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人口若不受到抑制,便会以几何比率增加,而生活资料却仅仅以算术比率增加。”[50]基于上述论断,他提出了三个命题:“人口增加,必须受生活资料的限制;生活资料增加,人口必增加;占优势的人口增长力,为贫困及罪恶所抑压,致使现实人口得与生活资料相平衡。”[51]因此,他反对济贫法,认为这不利于限制工人人口增殖,反而会使失业和贫困等现象更严重,而“积极抑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是贫困、罪恶、瘟疫和战争。19世纪上半期至20世纪初是西方人口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发展时期。从以马尔萨斯人口论为代表的“古典人口模式”的确立,到坎南等人“适度人口论”的提出,标志着西方人口理论完成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52]这一时期,许多专家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家从文化、社会、法学角度对人口问题进行了探究,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人口与政治关系的思想,但其内容主要是国家应采取增加人口的政策。[53]
其次看西方法律传统中对人口增殖的鼓励措施。[54]由于公民放弃履行生殖义务影响城邦的人口安全,故希腊的典型城邦把生殖定为义务,以惩罚和奖励两手促成其履行。就惩罚而言,雅典不结婚的人要交纳罚金,数目依其财产量而异。[55]就奖励而言,斯巴达的立法曾规定:凡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56]为了敦促罗马人履行生育义务,古罗马首先采取奖励的方略。奖励表现为授予“三子权”,它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是一种行政权利能力的升等和对遗嘱能力的维持。[57]古罗马还规定,女生来自由人生了3个子女的,女解放自由人生了4个子女的,免受宗亲的监护,并取得遗嘱能力。[58]为了敦促罗马人履行生育义务,国家还采取惩罚方略,从而把生育完全义务化。颁布于公元9年的《关于婚姻的帕皮亚和波帕亚法》与公元前18年的《关于正式结婚的优利亚法》一起对婚姻制度实行改革,特别鼓励罗马市民结婚并且多生子女,对独身者采取某些限制其权能的措施。苏联像罗马人一样把生育设定为公民的义务,以奖励和惩罚两手强制其公民履行。就奖励而言,1944年8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设立英雄母亲勋章,授予生育并抚养了10个以上的孩子,其中有3个走上了卫国战争战场的母亲。英雄母亲有资格佩戴奖章,并有权在退休金等方面享有一些特权,还可享有食品等特殊供应。[59]就惩罚而言,为鼓励生育、保证战争时期的人口需要,苏联于1941年开始对无子女家庭征税,所有20~50岁的已婚男性公民和20~45岁的已婚女性公民若非出于健康原因而未生育子女的,需交纳相当于其月工资6%的无子女税。[60]而在罗马尼亚,生殖甚至成为一种较为重度的义务,齐奥赛斯库政权积极限制堕胎与避孕,不能受孕的女性要缴纳罚金,违规堕胎者将受到判刑的处罚。[6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采用英国的习惯法,以胎动为标准,允许胎动前的堕胎,胎动后的堕胎则为犯罪。[62]1803年,英国颁布了《埃伦伯勒法》,该法把胎动作为界线,此后的堕胎导致责任者死刑;此前的堕胎导致责任者处海外流放14年以下的刑罚。受《埃伦伯勒法》影响,美国到1849年有20个州制定了限制堕胎法,只允许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63]但是,1973年的Roe v.Wade案使堕胎在美国完全合法化,以该案为标志,生殖对于女性在美国成了权利—义务的分时共存体。该案的终审判决确定:“在孕期的前6个月,是否堕胎属于妇女个人的私生活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任何州不得剥夺。”在怀孕的前6个月,妇女以消极方式表现的生殖权可以完全自由地或相对自由地行使;在怀孕的最后3个月,妇女的生殖行为表现为义务,这一义务首先是为了维护胎儿的生命权而存在的,其次是为了丈夫的生殖权而存在的,最后是为了尊重国家亲权而存在的。但在植物人为孕妇的情形下,生殖仍然是义务。在大学健康服务中心诉皮亚齐一案中,法院确定:即使堂娜签署了生育预嘱,根据《乔治亚州自然死亡法》,在她怀孕期间也无权终止生命维持治疗。[64]关于男性的生育权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确定:男性流产只适用于未婚父亲,已婚父亲不享有这种权利,只适用于私生子,对婚生子不适用。[65]
最后看西方法律传统中的阉割与生育权的关系。除自愿阉割外,对于与女自由人同居的男奴,查士丁尼的立法规定,可以阉割他并拆散同居关系。在波斯和伊斯兰传统的影响之下,东罗马帝国741年的《法律选集》第17题规定,以阉割来惩治性犯罪。在奥斯曼帝国,哈里发以阉割惩治嗜烟者。[66]德国法西斯政权于1933年恢复了中世纪去势之刑,不仅适用于性犯罪,而且作为附加刑适用于惯犯。[67]西班牙独裁者弗朗哥曾长期对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异议人士施以阉割之刑,直到1963年才取消。这些都是以剥夺生育能力的形式实施的国家刑罚。但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君士坦丁皇帝规定对阉人为宦者处以死刑,查士丁尼第142号新律继续禁止实施阉人手术,废除自愿阉割,列奥六世皇帝也有类似规定,这体现了对公民生育能力的保护,甚至是强制性保护。这些措施保障了人们的生殖权,尽管立法者都没有这样说;此外,基督教对于这些措施的出台也有重要贡献。徐国栋教授总结指出:“从自愿净身者的角度看,它是人们行使身体权的一种方式,在中国,这样毁伤父母给予的身体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孝行为。无论古今中外,这种身体权的行使都有获得报偿的机会。从宫刑设计者的角度看,他们开创了一种以剥夺生殖权为效果的刑罚制度,其潜命题是不为统治者所喜的人不应留有后代,从而开创了生殖权国家干预的刑罚路径。”[68]实属确论。(www.xing528.com)
3.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演变。通过对中西法律传统中与生育行为、生育能力有关的法律现象的初步罗列可以看出,中西法律传统均在不同程度上将干预生育作为防卫、惩治犯罪的手段或者提升国力的手段,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类文明水平的升华,均废除了强制剥夺人民生育能力的规定。这是中西法律传统的某种内在暗合,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些共同规律。[69]这一规律直到近现代乃至当代,仍在中西人口和生育法制上有所反映,只是反映的方式不同而已。在当代中国,宫刑早已不是国家法定刑罚手段,而且因其非人道的刑罚方式,早已被人类法治文明所共同抛弃。但是将人口增殖问题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考虑因素的传统还是被继承下来。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如下过程和阶段:[70]
(1)1949~1961年:“计划生育”的提出阶段。新中国建立之初,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实际上是限制节育,鼓励多生的。1953年8月,邓小平指示卫生部改变限制节育的态度和做法,帮助群众节育。1954年12月,刘少奇在国务院节育问题座谈会上代表中共中央发表讲话,指出:“现在我们要肯定一点,党是赞成节育的。”1956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阐述节育问题。这一时期,许多学者纷纷阐述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其中最具影响的就是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发表的《新人口论》。但是,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以马寅初为代表的关于控制人口的正确主张,被当做“马尔萨斯主义”遭到围攻和批判。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出于对工农业生产形势盲目乐观、不切实际的估计,而片面强调了人多是好事的一面,忽视了人多有困难的一面。接连的政治运动,导致新中国的人口理论研究和生育宣传活动被迫停顿。
(2)1962~1970年:“计划生育”的实行阶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自1962年起,又出现了全国性的生育高峰,人口的急剧回升和膨胀再度引起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重视。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重申要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1964年1月,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卫生部妇幼卫生司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同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专业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的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1963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把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列为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正当“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在城市取得进展并向广大农村推行的时候,席卷全国的“文化大革命”使“计划生育”工作再次受到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机构同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一起,受到普遍冲击而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工作被迫中断。
(3)1971~1978年:“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阶段。1971年2月,全国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由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向国务院送交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并得到国务院批转。报告确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人口增长指标,提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主要措施。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决心克服生育无政府状态,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具体部署,也是20世纪70年代在我国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新起点。1973年,周恩来又提出:人口增长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1974年底,毛泽东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作出了“人口非控制不行”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了全国城乡的“计划生育”工作。为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1973年7月,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
(4)1979年至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阶段。197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现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71]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72]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年底,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这之前,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宪法》和《婚姻法》中的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把实行“计划生育”提到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的高度。1981年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中国的人口政策概括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根据这一政策提出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取代了70年代“晚、稀、少”的提法。至此,新中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内涵基本定型。
虽然在官方书写的“计划生育”历史叙事中,似乎新中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个个都对“计划生育”问题自始至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73]但是现实的逻辑却不是这样的。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还坚持传统“人多力量大”的思维,鼓励人口增殖,甚至以此作为国力强盛的标志。而撰写《新人口论》,理智地反思人口问题,提出应当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学者马寅初却遭受到错误的政治批判。[74]到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面对新中国成立初人口的急剧膨胀带来的众多现实问题,以及人口数量在国际竞争中权重的下降甚至产生负作用,执政者才开始转变思路,国家人口战略考虑的不再是如何实现人口增殖,而是如何避免人口过快增长,以保护环境资源和提升综合国力。于是,“计划生育”成了国家的基本国策,传统的鼓励人口增殖变成了今日的控制人口增长。但是,30年来,以“基本国策”之名,“计划生育”在令当代中国少生几亿人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人伦悲剧。较为晚近也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例子就是“陕西安康孕妇强制引产案”。2012年6月,在“神舟九号”飞船即将把中国首位女航天员送上太空之际,陕西安康县曝光了骇人听闻的强制引产怀孕7个月产妇的事件,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惊呼“飞船上天,人权落地”。此案再次引发了国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广泛反思。在新中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30年后的今天,中国社会又面临着“未富先老”、“大国空巢”的“人口老龄化”危机,独生子女心理和经济压力巨大等现实问题,反思并适当调整甚至放松“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成为执政者开始考虑的问题。[75]而在诸多理论研究者看来,“计划生育”政策严重侵害基本人权,国际社会也以此为据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生育”这个伴随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的问题,又开始考验中国政治家和法律人的智慧。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面临今日的广泛质疑,并非一日之寒。从网友搜集的各地雷人“计划生育”标语,可见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恐怖。如:“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宁可家破,不可国亡”,“该扎不扎,见了就抓”,“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一人超生,全村结扎”,“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76]当代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恐怖现状,不仅体现在这些雷人标语中,更体现在独立学者滕彪冒险亲临一线采写的《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中。[77]该手记真实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种种黑幕与潜规则,尤其凸显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野蛮与残暴,是反思当代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乱象的绝佳素材。笔者也曾对从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本科同学进行采访。[78]这些同学都在湖北基层乡镇和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有的虽然不是专职“计划生育”干部,但也必须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执法。A同学困惑于“计划生育”是否侵犯人权,B同学则称:“我们也不想搞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我们就是要罚钱,我反正不会干那种缺德的事情(指强制引产)。”这些话,或许道出了基层“计划生育”执法的真实利益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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