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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育政策的历史与基本模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生育”作为一种生物现象和社会现象,与法律意义上的“生育”、“生育权”概念不同。所以,“生育权”与“生育”行为、“生育”制度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如果要考察当代中国国家干预生育的手段、范围、边界及其伦理与法理依据,进而改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制,就必须与历史上的“生育”现象联系起来,必须与历史上国家干预生育的行为联系起来,而暂时不论这些干预行为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国家生育政策的历史与基本模式

人类“生育”作为一种生物现象和社会现象,与法律意义上的“生育”、“生育权”概念不同。本文所关注的主要是法律意义上的“生育”,但是在对其进行历史考察时,则不可避免地涉及生物意义和社会(学)意义的“生育”。“生育”的字面含义有二:一是指“生长、养育”。如《管子·形势解》曰:“道者,扶持众物,使得生育,而各终其性命者也。”二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13]当然,这二者都侧重于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生育”行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生育”含义较为宽泛。著名社会学费孝通先生指出:“当前的世界上,我们到处可以看见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这一套活动我将称之为生育制度。”[14]可见,社会(学)意义上的“生育”包括求偶、结婚、生殖、抚育等各种相关的人类社会活动和有关制度安排。法律意义上的“生育”含义则较为狭窄。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上的‘生育’概念,严格来讲指的是生育制度中‘生殖’的范畴。”[15]

生物(学)意义上的“生育”现象自人类诞生之初就存在,先于人类文明而产生,先于政治国家而出现,已经并且必将继续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社会(学)意义上的“生育”制度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和象征。“生育权”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以后,随着民主、人权与法治的进步而出现的法律概念。但是,三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归根结底,近现代“生育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人类千百万年来的自然生育现象的存在为基础的,也是以人类文明社会数千年来的生育制度为发展前提的。甚至,如果以当代中国第三代人权理论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大、最基本的人权”的观点[16]来看,“生育”恰恰是更大、更基本的人权。如果没有父母的“生育”行为,子女连“出生”的机会都没有,就更谈不上享受其他各种人权了。所以,“生育权”与“生育”行为、“生育”制度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如果要考察当代中国国家干预生育的手段、范围、边界及其伦理与法理依据,进而改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制,就必须与历史上的“生育”现象联系起来,必须与历史上国家干预生育的行为联系起来,而暂时不论这些干预行为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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