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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浪费非罪化: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胜利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战争后期,在某些中共抗日根据地的《惩治贪污条例》中“为私人利益而浪费”的条款被逐渐取消,浪费行为开始非罪化。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政权不再把浪费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1947年5月6日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的7种以贪污论的罪状没有关于浪费的规定。从解放区的史料可以看出,浪费行为在当时是用行政纪律手段加以处分的。

公务浪费非罪化: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胜利

抗日战争后期,在某些中共抗日根据地的《惩治贪污条例》中“为私人利益而浪费”的条款被逐渐取消,浪费行为开始非罪化。如1945年3月10日施行的《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了贪污罪的6种罪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①买卖公共物品从中舞弊者。②克扣公家财物自肥者。③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④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⑤假借公家名义私收捐税或私募资财者。⑥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21]可见,抗日战争前期规定的“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的以贪污论罪的规定被取消了,浪费不再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处理。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政权不再把浪费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浪费行为在当时各解放区的法规中都以行政处罚手段来进行解决。如1947年5月6日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的7种以贪污论的罪状没有关于浪费的规定。[22]1948年1月10日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第3条规定的8种以贪污论的罪状也没有关于浪费的规定。[23]类似的情况在其他根据地也是存在的。考虑到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和对政策法制的统一性要求,其实各个根据地的法规都是大同小异的,它们都以中央文件为准,以中央所在地的法制为参照。因此,浪费不再被规定为犯罪是当时中共各级解放区政权的普遍做法。(www.xing528.com)

从解放区的史料可以看出,浪费行为在当时是用行政纪律手段加以处分的。如1948年6月15日发布的《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严格禁止浪费民力,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分别情节大小,予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查办等行政纪律之处分。”此处指的虽是浪费民力,但也是浪费的一种。1949年9月1日颁布的《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章是关于“惩治贪污”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关于贪污和浪费的处理办法。其中第6条规定:“凡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盗卖吞没,浮报冒领,克扣截留,或挪用公粮、公款,物资或盗用战争缴获物资等一切舞弊行为,概以贪污论罪。”[24]第8条规定:严重破坏经济制度,或任意浪费公款公物,或因职务上疏忽,致使公款公物遭受损失者,得按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撤职处分。[25]可见,贪污与浪费在条例制定者的头脑中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它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是,浪费不再作为犯罪已经成为确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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