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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措施效果分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训令规定了对浪费行为的具体惩治办法: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苏维埃政权还采取了相关配套措施:其一,建立了统一会计制度;其二,建立了各级工农检察组织并赋予他们查处贪污浪费的职权。

相关法规措施效果分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初,在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第七章“地方苏维埃政府的财政”第68条中即规定:“若违反本条例的财政支出手续,依照浪费公款论罪。”这是把公务浪费作为犯罪处理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公务浪费行为至少从这时起开始以犯罪论处。

反贪污浪费斗争运动发起后,为了规范斗争的手段和程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12月15日专门颁布了题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训令规定了对浪费行为的具体惩治办法: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10]训令将浪费罪的主体确定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即一切公职人员;犯罪者主观上是“玩忽职守”,即因过失而非故意浪费公款;客观后果是“致使国家遭受损失”,而非重大损失。可见,当时对浪费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严惩态度。这里的浪费罪也有惩治渎职的成分,但更多的是强调惩治特殊环境里的挥霍浪费行为,以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另外,1934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规定:“厂长不执行上级命令,或浪费金钱物料,或使工厂受到重大损失者,须受刑事处分。”[11]这个条例是针对苏维埃国有工厂的特别法。由于工厂的生产涉及大量的物资,如果造成浪费,其危害后果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对厂长的责任有这样明晰的规定,并以刑事处分为震慑来促使厂长认真履行职责。苏维埃政权还采取了相关配套措施:其一,建立了统一会计制度;其二,建立了各级工农检察组织并赋予他们查处贪污浪费的职权。(www.xing528.com)

中央苏区的反贪污浪费斗争,使党和苏维埃政府大量的增收和节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力地支援了中央红军的第五次反“围剿”战争[12]但是由于王明“左”倾错误的领导者在军事战略决策上和军事指挥上的一错再错,致使中央红军未能最后粉碎第五次“围剿”而被迫转移长征。在此背景之下,这样的运动式斗争也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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