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制度方面,法典同样彰显出传统宗法文化的基本观念。
1.法典依循传统宗法伦理,通过规定继承权只归儿子,[38]排除了已婚女性家族成员的继承权。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女性与男性之“宗”不同。诚如学者分析所言:“其‘宗’的所属分成自然性与社会性两个方面。从自然性的意义上来看,女性仍属于父亲的宗,并且这种关系从出生直到死亡终生不变。另一方面,从社会性的意义上来讲,女性由于婚姻而取得夫宗的地位,由于女性在社会性的意义上被排除在父宗之外,因此她不能承继来自父宗的财产。”[39]不过,关于未婚女性家族成员,该条第2款给予了有限的保障,规定未婚女性可获得其他儿子遗产的1/4作为嫁妆。
2.法典在继承顺序上充分体现了长幼有序和宗祧继承的观念。依据法典规定,长子和代表人在财产继承上所获财产是其他人的两倍,[40]从而在财产继承的数量方面维护了长子特权。不过,中国传统宗法制度强调嫡庶之分,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法典在此方面虽有规定长幼之分,却未规定嫡庶之辨。不仅如此,法典还赋予妻妾所生儿女的平等权利,[41]因此即使是庶长子也有权利获得特权。这一观念是与宗法文化相悖的,也使传统文化强调的嫡庶差异发生改变,表明近代欧洲男女平等思潮的文化影响力。(www.xing528.com)
3.依据法典规定,长子和代表人不仅在财产继承上获得特权,还可以获得身份继承及公产管理的权利。在传统宗法文化中,继承不仅涉及财产的移转,还有身份(如爵位)的承续。前者可以扩及所有的儿子及其他晚辈,但后者只能由长子或代表人承续,此即所谓宗祧继承。宗祧原意是宗庙,引申为祭祀的权利。中国人对祭祀是非常看重的,古人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对祭祀身份的继承,即是对先人身份的继承。宗祧应由嫡长子继承,但如果嫡长子不肖,则应由其他贤能之子担当。因此,法典规定身份继承者既有长子,也包括父亲选定的任一代表人。至于公产管理和在宗教民事上的代表权,则是宗祧继承在宗族制上的延续。在华南地区尤其是广东一带,宗族共有族产现象十分普遍,族产主要用于建祠修墓、纂谱联宗、办学考试、迎神赛会、兴办公益事业、赈济族人贫困等。族产既能为家族成员谋福利,也可成为家长行使宗族权利的经济支持。因此,拥有公产管理是一项基于身份继承而派生的财产权利,同样获得了法典的确认。
纵览上述基本内容,可见该法典贯穿中国传统宗法伦理,将礼教纲常纳入华人社会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是对传统律例体系所涉民事规范的法典化技术处理。不过,该法典并非全然迁就宗法伦理,在某些方面也添附了近代西方民事法制的成分。例如,依据法典规定:华人依照中国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与本国律例所承认的天主教婚姻和民事婚姻具有完全同等效力。[42]传统华人婚姻缔结方式,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葡萄牙政府的承认。还要指出的是,法典借助近代西方理性主义观念,也对传统宗法文化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改造。其时,华南地区尤其是广东沿海风气比内地开化,在洋务运动及清末立宪之际频频引领潮流,源自西方的男女平等观念促成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以父权及夫权为核心的宗法伦理构成了冲击。因此,法典在某些地方赋予女性一定的权利。例如,法典规定,妻子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利,即对于私己财产的自主管理。[43]私己财产主要包括结婚时陪嫁的财产和婚前购置的首饰,离婚时可以带走。在某些情况下,还允许夫妻对于财产所属进行商讨。又如,法典虽规定男子有权纳妾,但妻妾具有平等的权利。例如规定,正室和旁室在家长权利和儿女继承上地位平等。[4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宗法文化的现代转向。此外,法典奉行华人属人法的原则,即如果澳门华人并非两广地区人士,其风俗习惯与华南地区不同,亦可通过任何法律允许的途径进行证明,其风俗习惯获得同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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