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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父权和夫权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典在家庭关系上,同样明确了父权与夫权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典对于家庭关系的拟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即立嗣制度。此外,法典还针对华南地区华人家庭为儿子立嗣的习惯,规定父母有为已逝的儿子立嗣子的权利。一般认为,未成年未婚之子死亡不宜立嗣。华南地区尤其重视宗族关系及宗法传承,此类做法屡见不鲜,官府对此充耳不闻。因此,葡萄牙政府也立足华南地区实际,对为亡子立嗣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规范。

家庭关系中的父权和夫权法律规定

法典在家庭关系上,同样明确了父权与夫权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典对于家庭关系的拟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即立嗣制度。

法典对无子立嗣作出规定。所谓立嗣(俗称立后),是指自身未能生育儿子而立他人之子为自己的宗祧继承人,嗣子和养子同为收养之子。法典规定,华人无男嗣时应当立一养子;[32]养子应当从近亲属中挑选,尤以丈夫兄弟和最亲近辈分者的次子优先考虑;[33]养子过继后即离开亲生父母家,并在继父母家享有和亲生子同样的权利,[34]这些权利具有一切民事和宗教效力。至于立嗣之子的身份,法典作出如下规定:首先,须以同姓同宗立嗣。为防外姓乱宗,维护宗族利益,历代法律严禁立异姓为嗣。[35]明清时期稍有放宽,虽允许收养3岁以下异姓之子,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从而阻却了异姓为后之路。如此一来,即使无子人家已收异姓养子,仍需另立同姓同宗嗣子以续香火,否则死后只要族人告官,仍须再立继子。[36]其次,须以昭穆相当为嗣。所谓昭穆即为辈分,立嗣子须在同宗诸侄辈之中选择。此乃儒家人伦之重点,不容混淆。此外,法典还针对华南地区华人家庭为儿子立嗣的习惯,规定父母有为已逝的儿子立嗣子的权利。[37]明清时期,父在子亡应否替子立嗣,在官方与民间看法不一。一般认为,未成年未婚之子死亡不宜立嗣。但在民间社会,父辈为早夭者立嗣的做法十分普遍。华南地区尤其重视宗族关系及宗法传承,此类做法屡见不鲜,官府对此充耳不闻。因此,葡萄牙政府也立足华南地区实际,对为亡子立嗣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规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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