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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男性权利凌驾于女性之上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典对此均有相关规定,表现在婚姻关系上则是突出夫权,彰显“男尊女卑”观念,赋予男性的权利远远大于女性。例如,法典规定,丈夫可以下列任何一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异和分开财产:妻子婚后35年仍无生育;严重虐待或中伤;麻风病;搬弄是非;小偷小摸;醋性十足。“继后世”意味着婚姻承载宗族延续的使命,纳妾遂成血缘延承的一种选择。至于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典相关规定,妻子与丈夫的权利也明显不对等。

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男性权利凌驾于女性之上

在中国传统宗法文化中,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均与宗法文化的家长制一脉相承。法典对此均有相关规定,表现在婚姻关系上则是突出夫权,彰显“男尊女卑”观念,赋予男性的权利远远大于女性。

夫权地位首先体现在离婚制度上。例如,法典规定,丈夫可以下列任何一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异和分开财产:妻子婚后35年仍无生育;严重虐待或中伤;麻风病;搬弄是非;小偷小摸;醋性十足。[27]这正是中国古代礼制“妇有七出”的法律化,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家庭关系为依归的。不仅如此,作为宗法婚姻的附带品,法典还完全剥夺了离婚后妻子对子女养育的权利。夫权的另一体现是纳妾制度。法典规定,丈夫在婚内和离婚后都可以纳妾。[28]纳妾源于宗法制度,宗旨在于维系香火传承。《礼记·婚仪》载:“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继后世”意味着婚姻承载宗族延续的使命,纳妾遂成血缘延承的一种选择。明代为社会稳定而限制纳妾,[29]规定平民须因无子方可纳妾,违者杖四十。但这类限制至清代大大放宽,以致稍有钱财者纷纷纳妾。广东一带风气尤甚,清徐柯《清稗类抄》称“粤人好蓄妾,仅免饥寒者即置一妾,以备驱使”。[30]正因华南地区纳妾成风,澳门华人社会也普遍盛行。在无从遏制的情况下,葡萄牙政府干脆对此予以法律上的确权处理。至于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典相关规定,妻子与丈夫的权利也明显不对等。[3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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