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华人社会基于民族情感的排拒态度,依托于在此根深蒂固的传统宗法文化。如果没有后者,则这种排拒态度难以持久。正是宗法文化力量的存在,使排拒葡萄牙法制,转而适用宗法文化基础上的律例及礼制成为可能。
自19世纪初期《法国民法典》在欧洲范围广泛发生影响以来,葡萄牙立法者对甚嚣尘上的理性主义同样持乐观态度。但其后不久在德意志诸邦发生“法典编纂”之争,论争一方代表萨维尼等人提出的“法是民族精神之体现”等观点,也在一定范围内引发欧洲有识之士的重视。在萨维尼看来,法是一个民族“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而不是因偶然的和专断的缘故而产生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因而完全是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这种力量便是一个民族所特有的禀赋和取向,此即萨维尼所谓的“民族精神”。[15]萨维尼关于法是民族精神的相关论说,道破了异质文化难以在他乡如愿生长的真谛。在澳门华人社会,宗法文化便是萨维尼所言的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使异质的葡国成文法在此遭遇架空。
在中国传统文化源流中,宗法文化源远流长,存于周代,变于两宋,新于明清。从周代形成的宗法制度,在中国绵延数千年,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周代宗法制度与分封相结合后,以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使古代华夏形成以血缘和姻亲构成的家国一体的政治文化形态。虽然周代宗法制度到后来已非原貌,但其吸收儒家思想后,经过两宋时期与儒家思想结合的改造,从原来上层宗法成功转变为庶民社会宗法制度,深入到广大乡村世界,[16]至明清时期成为乡土中国的标志性文化,其中关于父权、夫权及族权的思想绵延尤具社会影响。宗法文化不仅是一套伦理法则,亦在中国古代演化为地方治理的社会中介。以明代而论,其时官方对乡村进行管理的基层组织,既包括维系赋税的里甲制度,也包括维护治安的保甲制度,但保甲里长往往被宗族长老所替代,这些组织或被宗族势力所弱化,或径直与之重叠。[17]国家政权因维护基层秩序之需,也对宗族势力予以扶植,包括对自选族长之合法地位的认可,对族长处理宗族内部事务权力的认可,使地方宗法维护获得相当的权威性。[18](www.xing528.com)
追根溯源,澳门宗法文化渊源于华南地区。华南地区宗法文化的繁兴,不仅表现在出于团结宗族力量而形成的收族现象和同姓联宗祭祖现象,亦表现在各地普遍兴建宗族祠堂和修编家谱。[19]在华南地区,宗法文化之兴盛得益于两个方面:其一,因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现象普遍,官方为维系汉族文化的纯正地位,极力通过推广儒家思想,包括实行“以家达乡”的儒化工程,使家族之家训与乡里之乡约互相配合,使家族伦理和乡村教化紧密联结,借此更好地实现汉族正统化和教化少数民族。从朝廷到地方强化宗族文化的结果是使宗法文化原本弱于中原地带的华南地区反而更盛行。[20]其二,明清时期虽有多次海禁,广东沿海地区却在例外,“重农抑商”被“轻本重末”的观念所逐步取代;而清朝土地兼并日趋严重所导致的自耕农纷纷破产,在客观上促成人们外出经商或充当雇工的流民潮。[21]这些变化非但没有冲击宗法文化的根基,反而顺应时势渗入到新兴的商贸文化之中。[22]正因个人与家族荣辱与共,个人身份地位亦取决于家族社会地位,提高宗族社会地位方能实现个人价值。注入以上诸因素的华南地区宗法文化,即使漂洋过海于海外地区,仍往往是宗亲会多于同乡会,其内部团结的密度使当地文化也难以楔入。[23]澳门地处华南沿海,在文化属性上从属于岭南文化,宗族文化与华南地区一脉相承。往来商贸及扎根澳门的华人多系粤闽人士,华南地区宗法文化在此生根发芽,且随着宗族势力发展而逐步纠结成团。在殖民管治之前,澳门华人与葡人虽有接触往来,但大多不过是常态的商品贸易,在日常生活世界则各行其道、互不侵扰。自殖民管治以来,澳葡政府面对内部致密结构的华人宗族势力,也不得不屡屡作出必要而及时的妥协,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使之转为治理华人的社会中介力量。立足于此,通过编纂法典的方式对华南地区宗法文化进行认可,便是《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应运而生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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