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虽长期华洋共处,但毕竟是“王土”所在、“王法”所及之地。直到亚马留政府执政之前,占人口绝对多数的澳门华人,对于明清中国政府有着强烈的政治认同,从未想过会被纳入葡萄牙政府的殖民管治之下。虽然澳督亚马留凭借武力强悍推行殖民举措,包括驱逐中国官员、关闭中国海关、征收华人赋税等,而清政府及广东地方官员对此未有及时回应,导致1849年刺杀亚马留的政治事件,为葡萄牙趁势通过外交讹诈攫取治权提供了口实,但澳门华人对澳葡政府的殖民管治从未真正认同。此后,清政府虽已默许澳督亚马留生前所作的殖民管治措施,但直至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缔结之前,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管治是无据可循的,在近代国际公法上更缺乏基本法理。因此,澳葡政府对澳门华人社会的治理,通常只能转道利用社会中介力量来进行。实际上,澳督比加多就曾提出一个构想,把华人的保甲制度纳入葡澳政府的管理体系。[12]这一思路虽未被采行,但由此演绎出来的华政衙门,即前期的华务检察官署及后期的华人专有法庭,则成为治理澳门华人事务的常规办事机构。即便如此,华政衙门处理的华人事务及案件还是非常少,绝大多数华人都依靠宗族势力或社团力量解决纠纷。
这种民族情感表现在法制方面,使得葡萄牙虽然通过颁行法令的方式,将其法典、法律及法令源源不断延伸至澳门适用,但这些异质性的制度始终像油浮在水面。由于这些法律赖以适用的文化土壤不同,契合欧洲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和个人主义精神的内容,在澳门这样一个于近代急速蜕变为“赌城”的微型社会,所遭遇的便不仅是精神层面彼此产生隔膜,更在制度层面频频发生龃龉。因此,澳葡政府虽然取得对澳门华人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但澳门华人内部真正诉诸澳葡政府并遵循司法途径的案件微乎其微。绝大多数的民间纠纷,或者以私了方式解决,或者借助宗族势力解决,或者借助社团力量解决。尤其是19世纪后期社团制度日趋发展,[13]原有的宗族逐步演变为宗亲社团,而各种同业公会及行会、商会机构也往往兼有调解或仲裁功能,民事及商事纠纷通常在此环节予以消化。
不独华人社会基于民族情感对葡萄牙法制的延伸表示排拒态度,甚至一些在澳居留的葡人尤其是澳门土生葡人,也对这套形式主义化的葡国成文法制没有多少亲近之感。在法律职业被高度垄断和技术化的情况下,这些不谙法律的澳门葡人遇到纠纷而涉讼之际,也只能通过支付高昂的成本去依赖职业法律人士。正因为近代葡国法制是19世纪欧洲范围成文法编纂运动的产物,这套法典法本身无论对葡萄牙本土居民还是海外居民,无疑都是具有近代气息的、因而显得陌生的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因此,相当一部分澳门葡人对这套葡国制度的理解程度和接纳态度,不仅不能跟在葡萄牙国内的一般民众相比,甚至还不如绝大多数澳门华人对大清律例的理解和接纳。(www.xing528.com)
于是,澳葡政府在适用葡萄牙延伸过来的法律制度时,不仅需要考虑澳门华人社会基于民族情感所作出的排拒态度,还必须谨慎对待澳门葡人社会在此方面的隔膜状况,而针对前者作出及时回应尤其显得重要。这种回应要么是通过国家暴力机器继续强制推行殖民法制,要么是通过委婉兼容的方式使排拒态度逐渐软化,从而最终实现葡萄牙法制在澳门的统一适用。在此方面,20世纪初期的葡国法律家,大多持后一种态度。例如,曾任葡萄牙殖民大臣的法学教授玛索菲,深受康德思想学说的影响,认为成文立法的作用有限,法律应以符合适用对象的文化背景为本:“对殖民地的土著人而言,其习俗就是最好的立法,因为最能适应他们的实际情况。土著人不喜欢我们的法规,而我们也无任何必要将之强加于人,除非是为追求一种不切实际的法律统一,或捍卫我们制度的绝对价值。”[14]这种观点在当时的葡萄牙具有代表性,亦颇为契合政府对海外属地的管理需求。在澳门华人社会究竟如何面对《葡萄牙民法典》及相关问题上,葡萄牙政府明智地选择了后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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