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叶以来,矿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对于清早期时开时禁的状况大有不同,但清早期在封禁与开禁的矿政论争中,主禁派中少数人所持有的环保理由并未被重视,对环境的考虑都被涵盖在风水论中,使得环境保护的论调被遮蔽。纵然时人中不乏对矿业环境保护的忧虑,但声音过于微弱,更何况发此论者大多为民间人士。加之,清以来由政府主导,官商合营的矿业经营模式就更容不下民间远见志士对环境的“杞人忧天”。因此,仅就滇东南的铜矿开采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灾难在清代就十分惊人,而且一直延续至今。
清末官方秉持“变法图强”的国策,在洋务运动的推行下,矿业进一步发展。在矿业立法观念中,同西方争夺矿利,扩大政府收入来源成了重中之重。立法中仅通过消极补偿因矿业发展带来的直接损害(宅地坟墓)加以有限补偿,而对环境破坏带来的无形损害只字不提。同时随着科学意识的启蒙,民智逐渐开化,将风水论逐渐抛弃。但当时民智开启也未曾带来环保理念的主张。我们或许可以认为,风水论在清早期曾与环境相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对一些矿业的开采,从而避免了对矿区周边环境的破坏。而当风水论被彻底抛弃时,没有相应的环保理念在矿业发展理念中占据位置,从而导致了清末对环保的更加忽视。虽然在英人的帮助下,清末制定的《大清矿务章程》对矿业环境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未及实行,清廷灭亡。等到了民国,政府彻底抛弃了《大清矿务章程》的环保理念。这也说明,法律的生硬移植注定失败。民国的矿业立法重点也依旧放在矿业的开采上,对矿种和小矿权作了详细规定。即便在新中国时期华北人民政府所颁布的《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草案》(1949年3月),无一条不是将矿区的生产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无一条关涉环保。[44]经济的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环境问题逐步凸显,因此环境保护才被政府所重视,环保立法才会日益兴盛。随着1982年颁布环境保护法,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1992年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战略,1994年国务院批准了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等,环境保护可以说在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下逐步上升到首要位置。中国的环境保护也正是在这一环境下不断被强调和重视,矿业环境保护也不例外。当代中国对矿业环境保护同国际接轨,在与基本国策和各项法律政策相协调的前提下,利用积极经济调控手段来实施的。因此,它摆脱了清代以来片面看待矿业环境损害和保护,试图仅仅通过官方行政强制手段去杜绝矿业环境破坏的困境,反而在积极开发矿业的同时,更多通过积极经济调控手段去保护环境。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观念的转变是在国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发生的。正是走向世界才使得中国的环保急速发展,而在清代至民国时期这一转变则是不可能发生的。
【注释】
[2]曹晓凡、程伯仕、周黎:“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载《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年第4期。
[3]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5]道光《蓬莱县志》卷十三《艺文志·碑铭》。
[6]《清史稿》卷一二四。
[7]《朱批奏折》工业类,转引自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8]《朱批奏折》工业类,转引自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9]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和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9页。以下所引材料大多来自该书,不再一一注明。
[10]《朱批奏折》工业类,转引自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11]檀萃《滇海虞衡志》卷三。
[13]张弘:“滇南新语”,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第229页。
[14]沈日霖:“粤西琐记”,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第180页。
[15]同治《雩都县志》卷十《仕绩》。
[17]林荣琴:“清代区域矿产开发的空间差异与矿业盛衰——以湖南郴州桂阳州为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18]宋起风:“矿害论”,载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十六《艺文》。
[19]刘龙雨:“清代至民国时期华北煤炭开发:1644~1937”,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页。
[20]《石渠余纪》卷三《纪矿政》。
[21]韦庆远、鲁素:“有关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一场大论战”,载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124页;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4页。(www.xing528.com)
[22]高王凌:“关于清代矿政的几个问题”,载《清史研究》1993年第1期。
[23]唐凌:“广西近代矿业史大事记(上)”,载《广西地方志》2003年第3期。
[24]傅笑枫:“论清代东北矿业”,载《北方文物》1989年第2期。
[25]王菱菱:“论宋代矿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
[26]沈日霖:“粤西琐记”,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第180页。
[27]倪蜕:《复当事论厂务疏》。
[28]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泥石流》,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页。现在的《东川市志》也认为:“清乾隆年间,伐薪烧炭,年毁林地约10平方公里。”载《东川市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29]光绪《东川府续志》卷三《轶事》。
[30]杨煜达:“清代中期(公元1726~1855年)滇东北的铜业开发与环境变迁”,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31]傅笑枫:“论清代东北矿业”,载《北方文物》1989年第2期。
[32]夏东元主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03页。
[33]夏东元主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3页。
[34]唐凌:“洋务运动时期的矿业生产环境”,载《玉林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
[35]李玉:“论晚清矿章关于办矿洋商的规定及其效果”,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36]即使是在当代,7.5平方公里也是十分大的区域。首钢搬迁后将产生近7.5平方公里的土地放量,这7.5平方公里的土地放量是包括了搬迁前首钢的冶炼、热轧项目所占土地,即7.5平方公里是首钢的核心面积。参见“搬迁后首钢7.5平方公里现址将建城市新区”,新华网2006年3月29日报道。
[37]参见蒋朝常:“晚清时期中国近代矿业法规述评(1840~1911)”,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38]谢振民编:《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598页。
[39]臧胜远:“中国矿产资源法规的历史发展沿革——清朝末年与民国初年的矿业法”,载《中国地质》1987年第9期。
[40]高芙蓉:“论内蒙古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年第1期。
[41]康纪田:“改革开放30年矿业法治的进程及其思考”,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6期。另见康纪田:“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法治价值”,载《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年第6期。
[42]李显冬:“‘中国矿业法修订’研究课题建议书(节选)”,载《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年第21期。
[43]王世进、饶运章:“矿业开发的国家环境安全及其评价体系研究”,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
[44]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编:《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内部资料),2007年印行,第401~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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