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禁对矿区环境的破坏唯有民间感知最深。开矿对环境的破坏最直接的便是“开山设厂,每不顾田园庐墓之碍,而且洗炼矿砂之信水,流入河中,凝而不散,腻如脂,毒如鸩,红黄如丹漆,车以粪田,禾苗立杀,其害一”[14],作者将环境污染列为矿害之首。同样,在管乐(乾隆七年进士)看来,“旧有耙冲铜矿,前官屡欲开采,乐不可,以为洗矿锈水必损田亩,且洞口开,山腹虚,不能兴云雨,均为民患,乃请封禁”。[15]矿区周边的百姓对此定将深有感受。也因此,以污染环境为理由而主张封禁的声音大多在民间。一般认为,民间私采盗采矿产严重,因而百姓应是主张开矿的,实际上民间一直有反对开矿的声音。以郴州为例,康熙初年,郴州举人喻国人提出著名的坑冶“十害论”,这“十害”关系到农业生产、民间禁忌(风水龙脉)、社会稳定、自然环境与疾病安全等基本问题,是矿业生产中的普遍问题,也是朝廷开矿的大忌。十害中有六害是关乎矿区自然环境的:
剪淘恶水一入,田畴竟成废壤,不但衣食无资,并国赋何办?害二;穿求砂苗,深入无底,举数十里之屋庐坟墓皆有斩龙绝脉之虞,害三;炉炭无出,即砍人禁山而不惜,伐人壕树而莫顾,居民风水悉遭败坏,害四;……恶水一出,数十里沟涧澳河皆成秽浊,民间饮之则生疾病,害七;河道半被泥沙塑滞,时为迁改,乡民恐坏田苗,拼命力争,屡致争斗,害八;万山环聚,病气本深,更加掘发瘴雨岚烟,染者多疫,害九。[16]
这应该是目前史料所载最为详细论述开矿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前后,郴州将率先开采的一批矿点全部封禁。这之后,郴州各代州县方志都将“十害论”录入其中,对郴州的矿产开发产生了很大影响。[17]可见,环境保护的声音力度甚为强大。
更有甚者认为:“迨其(矿场)后数十年来,矿洞空虚,山灵消歇,地气春秋每一腾伏,则岁必大震,震则雷碾车毂声,民舍城垣,屡为摧毁,其间人文阻丧,三四十年无一杰发。邑之凋残困苦,至今犹指遗矿诸山为怨薮云。”[18]这就涉及人丁兴旺的层面,有代际公平的意思了。但也有学者认为,当时开矿限于技术原因,不可能进行深层开采,并且开采规模也不大,引发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很小。只要避开屋舍城垣,完全可以避免这种灾害的发生。[19](www.xing528.com)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主禁人士中以环境立论的并不多见,也许民间的声音被记史者所故意掩盖。这也正从侧面说明,清代矿政中并未将环境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甚至并未过多考虑。清初拟定的矿业政策,禁采的理由被表述为:“惩前代矿税之害与矿徒之扰,每内外臣工奏请开采,中旨常慎重其事。”[20]乾隆八年(1743年)经张廷玉等九卿廷议,决定“凡各省有可开采之山场”,除金银外,“其余俱听百姓于地方官给照开采”。其后虽续有争论,矿禁基本开放的政策已经确立。乾隆十五年(1750年)以后,主禁的言论也很少见了。[21]主开的言论中有益于农村劳力的转移,能为解决民间生计开辟新的途径,在当时的讨论中曾占有重要的地位。[22]这也是当时大势所趋。即使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出现了石达开在贵县龙山矿工中密图革命,迨金田起义,矿工悉附之的事件,[23]在吉林省桦甸县出现了韩宪宗那样占地数百里,人数四五万,每日采金数百两,拥兵设防,组织有序的采金集团,[24]开禁也已成定局。因此,持环境破坏论者始终在开采和封禁的论争中显得无足轻重。
另外,我们可以往前追溯。在宋代,官府对矿业管理官员的考课极为重视,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管理矿业之官对课额亏减、治绩败坏者,都要依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展磨勘、降官、除名、籍没家财等处罚,尤为严重者,则以刑律制裁。[25]但对因矿业而带来的环境灾害均不作要求。这些人为灾害可能在当时都被冠之以“风水不顺”而当成了“天灾人祸”,成为“正当性抗辩事由”了。而到明万历年间,矿税之祸成为反对开矿的最大理由。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当时开矿“上而裕国,下而利民,中而惠商”[26]三利的诱惑下,官方很难首先考虑环保。因此,清代律法中亦均未体现对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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