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中国君主的权力是无所不及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均归君主所有。皇权的意志就是法律,“律”、“令”、“科”、“比”、“格”、“式”、“策”、“诏”、“制”、“敕”、“谕”、“诰”等法律形式,是君主权力意志客观化的产物,也是帝王实行权力控制、维持等级秩序的工具。政治、文化、军事等世俗方面的所有事务统归君主管理,思想、文化、信仰等精神方面的管制权力也被其垄断。
1.思想文化领域,实行“壹教”,严防异端发生。在思想文化领域,为维护专制权力,历代中国实行单一化、强制性的教育;对于离经叛道的异端分子,则以严刑峻法待之。西周时期就设立国学、乡学,以统治者认可的诗书礼乐进行宗法伦理教育。商鞅变法,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壹赏”、“壹刑”、“壹教”,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法令的思想言论,甚至儒家也被列为“五蠹”之首。“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8]实行官方强制的单一教育。秦代学在官府、禁绝私学,甚至焚书坑儒,使民顺从;法律上,有诽谤与妖言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以古非今罪、私藏诗书罪,以严厉打击各种与官方意识不一致的“异端思想”。自汉代开始,儒法合流,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也。”[39]相应的法律规定,除诽谤、诬罔、诋欺等罪外,还有诽谤妖言罪、非所宜言罪和腹诽罪。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更使得整个中国社会的教育内容以儒家经典宣扬的宗法人伦为核心,以培养合乎君主专制的人才。两晋至唐宋期间,思想言论相对自由,法律惩治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相对宽平。但到了明清,为维护权力的至上与绝对,严厉打击各种思想言论异端的举措极其盛行;任何形式的文字或思想,一旦触犯最高权力的忌讳,就会随时面临危险。特别是清朝,君主对各种形式的民族思想、反清意识极其敏感,在号称“三代盛世”的康、雍、乾年间,文字狱竟达百余起,对各种“异端”人士大肆株连、横加屠戮,皇权独尊、权力至上的法律传统得到彻底暴露。基督教作为西方传入的宗教,在有清统治者眼中始终属于“异端”之列,出于皇权一统的惯性本能,清政府必定会对其加以控制。
2.宗教管理方面,实行“以政统教”,国家权力深入到宗教事务的方方面面。就政府权力与宗教的关系而言,历代中国都是教权低于政权,从未出现凌驾于政权或与政权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在组织上,宗教必须服从并维护皇权统治;在宗教教义方面,不能与维护权力至上的正统思想相违背;否则,就被列入“异端”或“邪教”,面临统治者的打击与镇压。历代中国政府除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宗教人士或信众从事有害伦常、有损人道、乖戾迷信、有害治安的活动外,还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权力对宗教的控制。
就清代而言,对于汉传佛教、道教等传统宗教的管理,从官制的设置上,设僧录司、道录司于中央,又于中央五城分设各城僧、道协理各一人。僧官兼以“善世”等衔,道官兼以“正一”等衔。地方各府亦设僧纲司、道纪司等。龙虎山设正一真人,设提点、提举、法录局提举各一人,均直属中央。清代所有地方僧、道官均不入流,中央僧、道官地位均降品秩,[40]证明清代佛、道二教地位之低下。清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严密防范任何游离于皇权意志之外的宗教发展。对于宗教场所,清代法律规定,宗教组织自己无权决定建设。新建、扩建宗教场所,必须要得到官方批准;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41]对于普通人加入宗教组织,国家法律规定了官方控制的“度牒”制度,规定了入教者的主体资格条件、入教的程序;出家的条件是“通晓经义、恪守清规”,也有相应的出家考试。[42]宗教组织内部对僧道人员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牒照”等级制度,最终由官方对宗教组织监督管理。[43]对于宗教人士是否结婚,这本来是教徒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内部事宜,完全可以由宗教组织根据教义教规进行处理,但清代国家法律却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44]宗教的教义,必须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官方“正统”思想一致。在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从未否定过儒家的纲常伦理(东晋道教理论家葛洪就曾经为君主专制权力极力辩护,赞同君臣之间的纲常伦理,强烈主张儒道兼容,其著作《抱朴子》就是儒道合流的代表)。佛教传入中国之初,主张“众生平等”,因此主张“不拜父母”、“不尊王者”,显然与中国宗法伦理相冲突;经过唐代几次“排佛”、“灭佛”事件后,佛教不得不向中国文化作出妥协,改变自己的原初教义,以适应强大的本土宗法伦理文化。历代统治者极力维护宗法伦理这一其赖以统治的精神文化支柱。清代也是如此,在国家法典中对宗教人士用“正统”思想进行约束,以防止其思想行为“越轨”。[45]对于宗教人士的活动,国家法律严禁其有任何可能危及社会安定的举措;[46]凡与国家政治有关的事,禁止宗教人士利用宗教进行议论。[47]在清代,各省巡抚“随五年审了之期”(即每5年普查一次役丁之时),另具僧道籍册报礼部。[48]自清初即开始的保甲牌法也扩及寺观,凡寺观均发给“户口牌”,悬于门有蜘“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僧纲、道纪等僧道官必须按季度向地方大吏造册汇报僧道增减出入情况。[49]
对于宗教内部的纠纷,本来应该由宗教人士自行解决。但清朝皇帝理直气壮地介入宗教纠纷,充当宗教纠纷裁判者。佛教禅宗内部曾于明末出现过圆悟与法藏之争,百年过后雍正皇帝再次提起,甚至还写了一本《拣魔辨异录》直接干预这一宗教纠纷:“朕为天下主,精一执中,以行修、齐、治、平之事,身居局外,并非开堂说法之人。……但既深悉禅宗之旨,洞知魔外之情,灼见现在魔业之大,预识将来魔患之深,实有不得不言,不忍不言者。”[50]他以皇权对宗教纠纷作出裁决:“天童密云悟派下法藏一支,所有徒众,著直省督抚详细查明,尽削去宗派,永不许复入祖庭。”[51]之所以如此,实际原因在于许多反清志士遁入空门,这些人大多栖身于法藏门下;皇帝介入宗教纠纷并加以裁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其王朝的专制统治。(www.xing528.com)
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宗教管理,清朝皇帝不仅以世俗行政权力来管理控制宗教,而且还进行教规、教义的研究,力求从根本上掌握宗教管理的主动权和主导权。[52]无量寿佛是观世音佛的师尊,是西藏喇嘛教极为重要的膜拜对象,康熙帝就按照自己的肖像在热河溥仁寺塑造了九尊无量寿佛。而喇嘛教的最高领袖达赖仅是观世音的化身,这样宗教领袖在地位上只是皇帝的徒弟或下属。为加强对蒙藏地区的控制,乾隆皇帝根据黄教教义设计了“金瓶掣签”制度,[53]确立了活佛转世这一重大宗教事务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格局。“金瓶掣签”制度后经《钦定二十九条章程》完善与细化,正式成为国家法律,成为蒙藏地区佛教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54]此外清政府还通过建立理藩院,建立喇嘛等级、朝贡、寺额制度,削弱宗教领袖的政治权力,控制宗教领袖的废立大权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皇权对蒙藏宗教的控制。[55]
对新疆、青海、甘肃等地的伊斯兰教的管理,清王朝实行“乡约管束”。其主要方法就是用伊斯兰教的伦理与教规约束教民,使之循规蹈矩以实现统治秩序。苏四十三起义后,清政府取消了伊斯兰“阿訇”之称谓,改其为“乡约”,使原有的乡约制度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乡约要从政府领取印札,资格期限为3年。以保甲制度为基础,清政府将教户与清真寺的所属关系加以明确化、固定化,并登记造册,备留查考。各教民只能在其所属清真寺读念经文,经师也只能在本寺延请。乡约还要经常稽查户口,随月上报,否则将受处置。为确立封建正统思想的主导地位,各清真寺还设立回民义学,教授儒家诗书礼义,以使教民向化;乡约还要密切注意教民的思想行为,随时加以训导。此外,按乾隆帝谕旨,各清真寺教民要在聚礼日听取乡约宣讲《圣谕广训》;各清真寺要立有《圣谕广训》石碑,并且供奉写有“皇帝万岁、万岁、万万岁”的万岁牌。对于以上各项,乡约要严格遵行,并在年终时将各项情况总结上报,由地方官签署通过,然后送清廷备案。[56]
可见,无论何种宗教,国家对其组织、人员、教义、活动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有力的全面控制。国家权力的触角,已经深深渗透到宗教内部的各个角落,宗教在中国不可能取得独立的地位,只能唯世俗权力马首是瞻。对外来基督教的管理,清政府自然也是行控制之本能。尽管有条约制约,但只要存在可以进行权力控制的空间,清政府就不会放弃惯常管理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