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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问题在国际条约中的体现及法治中国化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近代中国第一次加入“国际”秩序,不得不与此前的“天朝大国”秩序告别。其中,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权、中国教徒的信教权等教务问题,是西方国家与清政府条约谈判中的重要内容。第一次公开提出传教问题的,是道光二十四年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西方国家在条约中谋求的,一是神职人员传教权的正常行使,二是这种传教权要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教务问题在国际条约中的体现及法治中国化研究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近代中国第一次加入“国际”秩序,不得不与此前的“天朝大国”秩序告别。其显著标志,就是清政府开始与西方列强缔结条约。其中,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权、中国教徒的信教权等教务问题,是西方国家与清政府条约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南京条约》没有直接规定中国对基督教开放的义务,但有“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2]之表述,实际的后果是传教士在华活动可以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作为附约的《虎门条约》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赋予英国人“五口通商”权利与领事裁判权,传教士在华不仅拥有居住、传教的合法立足点,而且涉讼时不再归中国管辖,等于赋予传教士获罪免受中国法律制裁的特权。所以《南京条约》及其附约虽未直接赋予传教士自由传教的权利,但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中国百年禁教的坚冰。

第一次公开提出传教问题的,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其中第17款明确规定:美国人不仅能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港口传教,而且可以建造教堂[3]但向中国提出传教自由要求的是法国;由于法国是当时天主教的保教国,所以在取得在华商业利益之外,更想为基督教在中国取得传教特权,以确立其在列强中的特殊地位。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中,第22、23、24款涉及基督教问题。[4]根据这些条款,传教士在通商五口不仅可以自由居住,而且可以自由盖堂传教且不受中国管辖,中国政府还负有保护传教士这些权利的义务。西方国家在条约中谋求的,一是神职人员传教权的正常行使,二是这种传教权要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只不过这种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只是限于通商五口,其余广袤的中国大地,依然不允许“洋教”涉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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