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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制近代化变革:法治中国化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晚清法制近代化的宗旨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有学者提出洋务运动的宗旨是“中体西用”,但笔者认为洋务运动只不过是中国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它仅仅是在器物层面对“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的一种实践。甲午中日战争以中方的惨败而告终,同时也宣告了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洋务运动的失败。[23]可见,晚清法制近代化变革的基本宗旨就是模仿列强、择善而从,根本目的则在于挽救危亡,保全统治。

晚清法制近代化变革:法治中国化研究

晚清法制近代化的宗旨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中国法律界开始关注西方法律时,最初仅仅是为了禁烟的外交需要。比如魏源曾声称他写《海国图志》的最重要的动机是想彻底了解外国人的情形,不论是论述战争的发展或是论述和谈的进行,他的中心思想是“师夷长技以制夷”。[17]作为钦差大臣的林则徐以实际行动表达了他翻译西方法律著作的初衷。他在到达广州不久,即在了解禁烟实情的基础上,颁布《谕洋商责令夷人呈交烟土稿》、《谕各国夷人呈交烟土稿》等告示,宣布鸦片为中国政府早已明令公布的违禁之物。通过翻译著作《各国律例》,他了解到“各国皆有当禁外国货物之例”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正当权利,“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之照办”。为此他宣布:“近日访问,乃知此等奸夷,并未领照经营,而敢偷渡越窜,若被彼国查出,在夷法也必处于正刑。”[18]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自强成为晚清政府的当务之急,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为主要代表的洋务运动兴起。这次自强运动始于19世纪6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结束,由于洋务派对西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阶段,所以它以引进西方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并未明确提出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文化思想。有学者提出洋务运动的宗旨是“中体西用”,但笔者认为洋务运动只不过是中国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它仅仅是在器物层面对“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的一种实践。据何勤华先生考证,左宗棠在福建创办洋务期间,曾制定的《船政事宜十条》和《艺局章程》两个规章是中国最早引入西方军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19]这可以说是从法律体系角度,晚清政府对西方法制的移植。

甲午中日战争以中方的惨败而告终,同时也宣告了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洋务运动的失败。随后发生的以变法自强为宗旨的戊戌变法虽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以往,但在百日之后即在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反扑下以失败而告终。《辛丑条约》的签订,使晚清政府成了洋人的朝廷,清王朝统治陷入全面危机。为挽救统治危机,晚清政府终于被迫修律。(www.xing528.com)

关于晚清修律的宗旨,晚清政府最高统治者在《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论》中确定为以择东西洋各国良好政治为模式来修订法律和改革法制,“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20]关于晚清修律的宗旨,我们还可从各大臣在奏折中看出。如法部尚书戴鸿慈在《奏拟修订法律办法折》中说:“今我皇太后皇上禀聪明,讲求新政,以长驾远驭之资,任启后承先之重,允宜采取各国之法,编撰大清国法律全典,于守成、统一、更新三主义兼而有之。此臣等所谓主事之政策也。”[21]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是以臣家本上年进呈刑律,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22]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在《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中也明确提到这一宗旨:“著宪政编查馆、资政院王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迅将君主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各事,分期拟议,胪列具奏呈览。”[23]可见,晚清法制近代化变革的基本宗旨就是模仿列强、择善而从,根本目的则在于挽救危亡,保全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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