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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问题推动晚清法制近代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对领事裁判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欧美其他列强,援引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中的所谓“最惠国待遇”条款,纷纷取得领事裁判权。自此,以领事裁判权为直接诱因的晚清法制改革终于拉开了序幕。

领事裁判权问题推动晚清法制近代化

关于领事裁判权问题,《牛津法律大词典》所作的解释是:“一国通过条约给予居住在该国的他国公民的贸易特权,尤其是指不受居民国法院管辖的豁免权和由其本国法院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此种特权始于公元前2000年,并于中世纪早期实施。授予领事裁判权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奥斯曼苏丹给予法国人自1536年起在土耳其的权利,允许法国领事根据法国法审理法国人在土耳其的民事、刑事案件,并可要求苏丹官员协助执行其判决。此后,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在土耳其攫取了这种特权。直到20世纪,这种特权还在中国、埃及、土耳其和摩洛哥等地存在。随着东方国家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独立意识的觉醒,这种特权最终得以废止。”[12]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晚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议定五口通商章程》,随后美法两国分别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对领事裁判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欧美其他列强,援引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中的所谓“最惠国待遇”条款,纷纷取得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权利国之人民实际上几乎不受中国政府之管辖及一切法律之制裁;权利国滥用领事裁判权,使其他外国人或某种中国人不受中国法院及其他政府机关之管辖与中国法律之制裁;中国国家或人民之利益为权利国人民或其他外国人或某种中国人所侵害时,无适当有效之救济办法。[13]清政府已经认识到领事裁判权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故西人所谓裁判权者,虽属司法之一端而独立不羁,即外国侨寓之臣民,莫不俯首就治,法权所在,主权系焉”。[14]为了挽救统治危机,晚清政府宣布准备实行变法,推行新政。西方列强为了在华攫取更大的利益,利用清政府迫切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心理,提出改良法律制度作为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5]清王朝的一些重臣也联名上书,要求改良法制。自此,以领事裁判权为直接诱因的晚清法制改革终于拉开了序幕。[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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