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这一进程是众多的内外因素交织而成的极其复杂的过程,是一系列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中国内部存在着并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及其他社会条件,外部因素则主要是指西方的冲击。在这些综合因素中,经济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因素发生作用,但“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7]因此,鸦片战争及其以后的外来冲击仅仅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综合动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近现代中国的经济条件。近现代中国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体系决定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又缓慢的历史过程。
在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这对关系中,经济因素是自变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而文化、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则是他变因素,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其社会功能主要是为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提供某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我们考察工业革命以来的世界历史,不难看出,经济因素压倒了非经济因素,经济权力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形成支配社会的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力量。[8]晚清社会的发展也基本遵循了这个规律。鸦片战争以后,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传统自然经济逐渐走向解体,洋务运动的出现使近代工业化开始兴起,工商业的繁荣又促进了近代社会组织的变迁,产生了近代社会团体(如商会等)与政府的新型关系,这些都标志着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多元利益主体已悄然形成,从外部产生了制约晚清政府的经济力量,传统的非经济因素已难以适应需要,旧法体系从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来看都表现出了滞后性。诚如沈家本所说:“窃维法律之损益,随乎时运之递迁,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现在兵制即改,则军事已属陆军部之专责,民商及诉讼等律钦遵明谕特别编纂,则刑律之大凡自应专注于刑事之一部。推诸穷通久变之理,实今昔之不宜相袭也。”[9]晚清政府要挽救颓败的局势必须适应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互动发展的需要,而西方列强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为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认同和效仿,这为清政府实行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促使清政府进行以“自强”、“新政”为中心的法制变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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