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玺先生在《考释》一书中共收录明代各类契约339份,其中土地买卖契约227份,房屋买卖契约29份,退地文契2份,“兑佃契”2份,卖地券3份,对换不动产契约4份,典当契约7份,租佃契约8份,合伙种树契约10份,“佃仆应役”文约12份,借贷契约2份,族产管理合同7份,分家合同21份,卖身契5份。这些契约中,参与订立契约的当事人身份极其复杂,典卖土地的也不都是贫民,买地的也不尽是地主,疾病灾害、天灾人祸都可能随时致人困境而典房卖地,因经商、投资、做生意而“缺银使用”卖地作本钱的也比较普遍。自宋代推行“不抑兼并”政策到明代,土地自由交易更加普遍,在交易范围上不仅可以卖给族内族外,也可以卖给外乡外都。在交易对象上即可以卖给富商大贾,也可以卖给佃户贫民,只要价格适宜,有人做“中”,可以说是有卖无类,不限身份。从明代民事契约制度的现有史料看,明代的广大民众,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存在等级身份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制度要求个人服从家庭,家庭服从宗族,宗族服从里甲,里甲服从州县,州县服从国家。民众的不动产物权所有和债权交易的自主制度从唐代以前已经发端,到宋代全面确立,到明代已经深入人心,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明代,从经济制度层面上讲,已经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社会”的特点是个人的身份与时俱变,少时为子孙,要孝敬父祖,长成为父祖,要教令子孙,贫贱为民,只要苦读经书,便可通过科举步入仕途尊为官宦,有教无类,将相常出寒门,只要经商市贩、开坊鼓铸,即有发家致富的机会,以商以官致富,置买土地守财,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的土地契约便在各个阶层之间流转,家境起落,可以使一张契纸朝张暮李。勤俭持家,一契可以坚守数代。田涛等《田藏契约文书粹编》所收录的徽州洪氏家传契约从明代传至清末乃至民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制度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对民事财产权利本位的认可和坚守。因此用宗法制度将明代社会认定为等级不平等社会是不符合明代社会经济实际的。既然明代社会人人都具有动态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推演于契约领域,同样体现出当事人的平等性。在传统社会,宗族有族产,犹如现代村组有集体财产。族产用于济贫困、助私塾、祭祖先,这是民间自治的物质保证,而不是宗法等级制度的外观表现,并且族产的汇集,是由族员通过自愿订立“兑田契”而形成,这从另一个层面表现出明代契约社会民众在管理宗族公共事务的民间自治特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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