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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契约普遍性:法治中国化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民间的物权、债权以及身份等民事法律行为往往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进行。明代民间契约行为广泛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明代契约包括民事合同、各种民间字据、领条等各种文字记录,而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契约在民间存在的普遍性,以至于在明代有些人用伪造的契约去实施讹诈老实人,居然还能获利。

明代契约普遍性:法治中国化研究

明代民间的物权、债权以及身份等民事法律行为往往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进行。从社会史角度观察,在明代,人们进行交往的形式都以契约的方式进行,契约不仅体现为物权关系,而且体现为债权关系,同时体现为人身关系,与现代法相比,明代的“契约”概念远远超出现代合同法律术语概念的范围,具有其明显的时代特色。明代民间契约行为广泛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明代契约包括民事合同、各种民间字据、领条等各种文字记录,而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行为。如婚姻、收养、卖身为奴称“婚书”,此婚书与男女婚姻契约不同,有些婚书既有人身关系性质,同时也有财产关系性质。如张传玺《考释》“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徽州三元卖身婚书”,该契约当事人洪三元与买主洪相公签订卖身婚书,自愿以十五两银将自己并妻子卖给洪相公为仆,但契约同时约定,洪三元为洪相公无偿守坟地,其租种洪相公的田园还要给洪相公纳租,种田纳租,是不动产租佃关系,与卖身婚书大相径庭,但却并存一张契约中,可见明代契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明代的契约不仅广泛存在于民间财产关系之中,甚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如结拜兄弟都要缔结契约,时称“金兰契”,因此在明代,“契”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笔者认为,从民间社会关系的角度上讲,明代已经开始步入“契约社会”时代[21]

为了方便普通民众签订契约,据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和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记载,在明代的民间社会,由于大量的民事行为要通过契约活动来完成,因此很多落魄秀才为了印书卖钱或代理案件帮人打官司,撰写刊刻了许多规范契约格式的便民读物,据杨国祯统计,比较有名的如陈继儒《尺牍双鱼》、徐三省《世事通考》等,无名的便民读物则更多,比较有名的如《万宝全书》、《四民利观翰府锦囊》、《万书萃宝》、《学海群玉》、《三台万用正宗》、《万锦全书》、《杂字全书》、《云锦书笺》等数十种,其中陈继儒的《尺牍双鱼》流传比较广,一直到清代该书还在民间广为流传。关于此书,笔者曾多方查找,只找到一本“日本明治己卯一月官许梅花邨庄藏梓瓜生寅出版、明人熊寅几著”的《尺牍双鱼》,内有“云间陈继儒眉公题”字样,但只有五卷,与张传玺所见到的至少十卷本明显有区别,不应是原样翻刻于陈著。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契约在民间存在的普遍性,以至于在明代有些人用伪造的契约去实施讹诈老实人,居然还能获利。“衙蠧叶荣等”、“有陈忠朝者,乘其亲侄陈厚辅犯辟羁铺,啖以微利,教其私立契约,卖朝之田,捏价一百二十两,影响宦势,不占其田,致朝备价六十两,哀恳赎契。”[22]假契亦要备价赎契,可见明代契约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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