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民事契约在继承前代契约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又创新了一些对后代颇具借鉴意义的民事规则。比较典型的首先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明代被简单地称为“佃随田走”。在明代的一部分不动产买卖契约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卖方在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时将原租田(房)佃户一并转让的现象,此即明代“买卖不破租赁”交易规则的具体体现。在当时的民间习惯看来,租房居住或租田耕种的绝大部分是穷人,佃随田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主因卖地而终止合同的随意性,可以避免租田人因无田可种而陷入失业的境地,这种交易规则,在清代到民国的民法制度中仍一直被保留下来,并被现代民法所吸收,此规则的开创对现代民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是“先问邻亲”规则的变通。中国传统房地产交易规则在宋代“先问邻亲”表现得比较突出,其目的为了杜绝纷争。为了体现交易对象是房亲关系,宋代的不动产交易的买方常被写明与卖方的关系,到元代,卖方的亲戚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作为中人身份参与交易活动时,往往要把自己的身份写成“不愿买人(姑、邻)[10]某某”。到明代,不动产交易对象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笔者翻过的明代不动产交易契约中,只有少数契约的交易对象为卖方的近亲属,多写买主为“亲人”、“房亲”等。尽管明代契约的格式范本如陈继儒《尺牍双鱼》等日用杂书依然设计有“已问邻亲不买”等字样,但民间契约实务中,不动产交易先问邻亲的极少。据统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所收的274份明代契约中,买主为“亲戚”的只占12%,买主为同姓的占26%,异姓多达62%。[11]如此看来,明代不动产买卖的交易对象已经明显不局限于亲邻为主,但是极个别明写为“亲人”的也应当确实为卖方的房亲或姻亲,因为在明代,法律并没有对交易对象进行限制,并且实际的交易对象以及居间做“中”的都是乡邻乡亲,如果不是亲戚,立写契约时没有必要作假写成“亲人”。先尽房亲在宋代比较盛行,明代已经消退为个别现象,但是这种现象一直在江南一些地区存在,至民国初,赣南地区依然保留此习惯。[1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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