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的法律语境中,“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达成的协议。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前期,“契约”的概念既包括政府盟约、账簿、案卷、军事信符,也包括民事合同。《辞源》把契约解释为:“文券,古代把合同、总账、案卷、据结统称契约。”[3]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早期,契约被单纯地称为“契”。《辞源》称“契”为“古代在龟甲、兽骨(木材、石头)上刻字的刀具”,是作为名词,故其后订立契约有称“勒契”者。同时,“契”还作为动词使用,如“绳契”,谓结绳刻木以记事。
根据《辞源》的定义,“契”原本包括所有的文字书写材料,民事合同契约,只是“契”字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据张传玺先生考证,民事合同契约在先秦以前,分为“书契”、“质剂”和“傅别”三大类,其中借贷契约称“傅别”,取予契约称“书契”,买卖、抵押、典当契约称“质剂”,此三种契约只有“书契”一种含有“契”字。民事契约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开始称“券”。“券”作为民事契约最早见诸文献的是《战国策》中的“冯谖客孟尝君”。孟尝君派冯谖到薛地去收债,冯谖用车拉着债务凭证的“券”到薛地以后,将债务人的债务凭证“券”收齐一把火焚烧,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为孟尝君收拢了人心。债券用车拉,并且可以一把火焚烧,可见其材料应当是比较笨重的木材之类。冯谖所收的应当是借贷契约,即“傅别”,《战国策》将此类借贷契约称为“券”。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列举了诸多春秋时代以前的诸侯国之间的政治盟约,并以此认定中国古代的“契约”出现在春秋以前[4],不过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民事契约肯定出现很早,但仅仅依靠张传玺在《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两书里列举的诸案例,只能认定为春秋时期以前国家之间频繁订立过政治协定,书写过很多信符,而不能认定为实施过民事契约行为。(www.xing528.com)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显示,两汉以后一直到唐代,以上三类契约都被称为“券”,(但是笔者所见的史料显示,到清代仍有称契约为“券”、“契券”:“今俗作契券,有所谓‘合同’者。”[5]“今人署券,二纸叠并,大书‘合同’二字,各执一纸。”[6])据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记载,其后至唐仍有刻立“砖券”、“石券”、“木券”的习惯。契约以“券”相称始于战国,期间经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至唐贞观、龙朔年间。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收录最早的“契”是“唐贞观二十三年高昌范欢进买马契”,其前的民事契约皆以“券”(别称卷、劝)为名,其后“契”、“券”混用,借粮借据称“牒”,唐后期以后,契约基本称“契”。“契约”一词最早出现在《魏书·鹿悆传》。“还军于路与梁话誓盟,契约既固,未旬(萧)综果降。”[7]在此处,“契约”应为动宾词组,即签订合约、协议,并且此份契约是军事盟约,而非现代民法意义的合同契约。“武宁节度使王德用自陈所置马得于马商陈贵,契约俱在。”[8]在此处,应是笔者所能查到的中国古代文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名词“契约”的最早记载。但此后,却很少见到在民事领域将合同契约称契约的,张传玺在《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一书中把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契约分为判书、单契和合同契三种形式。契约在明代一般称“契”,契约是后人将“契”(张传玺先生称之为单契)和“约”(张传玺称之为合同契)合并而成。据《辞源》解释:“合同: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判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此类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了证明两份契约内容的一致性,两份契约放在一起骑缝书写一个“同”字,分开后,每一份契约带半各“同”字,即“合则同”,此即“合同契”的来源。根据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记载,合同契最先见于西汉年间。《考释》第三十页“汉居延甲渠临木 长领弩矢券”内就书有半个“同”字。但另据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一书摘引王国维《流沙坠简》记载,“合同”文书最早出现于三国魏景元四年(公元263年)的“海头五百师领磏券”[9]。两本书记载的不一样,不知道张先生对此是否已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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