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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从明人伦到法治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代之直道,即行于当时之民。故直道本于人心之大公。[36]这应当是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事业要考虑的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斗胆断言,为了使《孟子》仁政思想中所一再强调的“教之”、“明人伦”真正切实地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还应当教导他们学习一种真正为自己的福祉负责、颇为远见的审慎,克服涣散,真正把“忠恕”之道落在实地,这就是,我们应当再向前迈出一步:我们尚需要最基本的公民文化教育。

公民教育:从明人伦到法治化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的历史实际上经历了反反复复且多有雷同的失败。重蹈覆辙,这意味着一种政治文化中的根本痼疾。故此,我们或可以沿着孟子“教之”的思路,“接着讲”,再向前多迈出一步。我们就从《论语》中颇耐人寻味的一章说起:子曰:“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29]钱穆先生对这一章的解释是:

斯民即今世之民,今日之民亦即自古三代之民。三代之直道,即行于当时之民。积三代之久,而知民之所毁誉,莫不有直道,如禹、汤、文、武、周公莫不誉,桀、纣、幽、厉莫不毁。就其毁誉,可以见直道之行于斯民矣。故直道本于人心之大公。人心有大公,故我可以不加毁誉而直道自见。这应当是一个真理,并且意味深长。

这意思说白了,就是我们俗言俗语所说的“老百姓心中有一杆秤”。在最朴素的人伦日用中,一个民族、一个社会自有其深厚蕴含的价值信念,它就是这个民族与社会生活的精神灵魂。它不会因为现实政治形势的暂时扭曲跌宕而断然沦落虚无,就如滔滔江水,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这也就是“礼失而求诸野”[30]的道理。同时,这也是《孟子》所谓“仁政”的基础与标准;如果人心压根儿不明事理,还有什么是非善恶可言?还有什么“仁政”、“不仁政”可言?

但是,颇为吊诡的是,在孔子与孟子所面对的那个礼崩乐坏的时代里,最终胜出的却(恰恰)是根本不讲究“仁义”的法家霸道之术。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正所谓,“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31]在这个历史局面里,深为孟子所痛斥的杨朱、墨翟之言倒还其次,真正具有“明确而现实的危险”的却是商鞅以及稍后的韩非者流所倡导的说辞,他们根本不相信人有“仁义”,而仅仅把百姓当做一个趋利避害、好逸恶劳、贪赏畏罚的动物性工具。并且,法家的主张收获了实实在在、立竿见影的成效,《韩非子·初见秦》有记载说:

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

秦人刚脱离父母之怀的小孩子,一听说打仗作战,都会跺着脚赤膊上阵,只为求赏!信奉商韩的秦国君主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人心中的公道似乎荡然无存,或者说遭遇了痛苦的失败,我们的历史朝着极左的方向急驰而去,礼乐彻底崩坏。在这个自暴自弃的过程中,“人心之大公”荡然无存,人心变得实在颟顸。个中情由,叫人扼腕痛惜。就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我们的古圣先贤的问题认识及其救世主张。简单地说,这就是孔子对“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32]的痛惜之声;在孔子看来,礼乐制度的崩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们内心缺失了“仁”的精神实质。而所谓“仁”,所谓“仁者爱人”,又可以简单化地理解为夫子之道“一以贯之”的“忠恕”[33]二字。钱穆先生在此的解释是:尽己之心以待人谓之忠,推己之心以及人谓之恕。这样说来,“忠恕”也就是前文刚刚提到的现代政治哲学伦理领域所谓的“黄金法则”(Golden Rule):你想叫别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依这个简单的解释与逻辑来看,我们历史上的礼崩乐坏,根本问题在于这个最为简单也最为根本的“黄金法则”——在那个特定的历史契机或者环境下——出现了危机,甚至彻底的颠覆。[34]这也正是孟子借先师之口所深责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所指。[35]

那么依这个逻辑再进一步,那些跟随了秦国君主的赏罚号令而一步步打败天下的人们,正是在那个特殊的环境下丧失了“仁义”之心,丧失了“公道”,而被简单的“贪赏畏罚”之心驱使着的人们。说到这里,重新看前文“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的说法,那又何尝不是夫子对当时百姓最为温和、最为委婉地责备呢?可怜之人,必有可恶之处。实际上,孔子门人当时即有堪称确当的认识:上失其道,民散久矣。[36]这应当是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事业要考虑的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斗胆断言,为了使《孟子》仁政思想中所一再强调的“教之”、“明人伦”真正切实地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还应当教导他们学习一种真正为自己的福祉负责、颇为远见的审慎,克服涣散,真正把“忠恕”之道落在实地,这就是,我们应当再向前迈出一步:我们尚需要最基本的公民文化教育[37]

【注释】

[1]作者系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

[2]《孟子·梁惠王下》。文中援引《论语》与《孟子》的章句比较多,笔者行文时主要参照了钱穆先生的《论语新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和杨伯峻先生的《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

[3]《孟子·滕文公下》。

[4]《周礼·秋官·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5]《孟子·公孙丑下》。

[6]《孟子·万章上》。这也正是孟子明告齐宣王,汤放桀、武王伐纣事属诛一独夫而已的最终合法根据。见《孟子·梁惠王下》。

[7]《孟子·尽心下》。

[8]《孟子·告子下》。

[9]这种职业分工的观念,在《孟子》中也有多处表述,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孟子在批判“道许行之言”者时,所提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见解,但这个说法在今天有时被曲解为孟子固守偏见的依据,惜乎。见《孟子·滕文公上》。

[10][英]约翰·福蒂斯丘:《论英格兰法律与政制》,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136页。

[11]《孟子·梁惠王下》。

[12]《孟子·梁惠王下》。

[13]《孟子·梁惠王下》。

[14]《孟子·公孙丑上》。

[15]《孟子·滕文公下》。(www.xing528.com)

[16]《孟子·公孙丑下》。

[17]这整段文字抄录自贺卫方:“柯克的故事”,载《南方周末》1998年3月20日。

[18][美]约翰·维特、米尔·A.尼克尔斯:《宗教与美国的宪法实验》,袁瑜琤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19]《孟子·滕文公下》。

[20]《孟子·尽心上》。就此中对偏执一端的批评,并请参酌《论语》中的一章:“子夏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论语·子张》)钱穆先生的解释是,小道窥于一隙,执于一偏,非谓其无所得,就其所见所执,亦皆有可观。但若退而远之,欲其达于广大悠久之域,则多窒泥而难通,故君子不为。这应当是我们今日的法学辩论与立法实践所着力警惕的问题。

[21]《孟子·滕文公上》。

[22]《礼记·礼运》:“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23]《论语·子路》。

[24]《孟子·离娄上》。

[25]《孟子·梁惠王上》。

[26]《孟子·尽心上》。此处值得一提的是,《论语》中也有一个类似的表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27]《论语·学而第一》。

[28]当然,我们的法学界就此问题已经做出了颇有见地的研究,如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蒋海松、俞荣根:“从亲情伦理立法到亲属权利立法”,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6期。此外,苏力先生之“本土资源论”、邓正来先生之“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陈忠林先生之“常识常理、常情”说,也都是基于这个问题而发挥。但是,总体而言,我们的法学和立法对这一问题尚缺乏充分的重视与研究成果。

[29]《论语·卫灵公》。

[30]《汉书·艺文志》。

[31]《孟子·滕文公下》。

[32]《论语·八佾》。

[33]《论语·里仁》。

[34]就此,本文想以脚注的形式进一步清晰地揭示出这个被“颠倒了的”黄金法则的形式——一个叫人难以启齿的表现形式:这就是“你可怜他,谁可怜你呢”(电影《盲井》里面的主人公的口头禅)。这个颠倒了法则还有许多的其他表述方式,如“好汉不吃眼前亏”、“逮着蛤蟆攥出尿来”、“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等。说白了,就是成王败寇的法家学说的逻辑,就是今日学界所谓的丛林法则。这些不说也罢。

[35]《孟子·梁惠王上》。

[36]《论语·子张》。

[37]就此,许多学者已经明确就公民伦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与呼吁,如我国台湾学者韦政通所著《伦理思想的突破》即提出“第六伦”之公民伦理的概念来;并且实际上,我国台湾地区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公民教育实践。但是,总体而言,我们今日的法学领域对此问题的关注尚嫌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的法学与立法的空疏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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