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虽属专制社会,皇权至上,历经朝代更迭和战乱,但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先贤们不断总结、积累,形成了具有持久生命力并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理念与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了较为全面客观的回答。法家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应该均布、划一,简明易懂;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的客观性、稳定性。一个有秩序的国家应“由法律统治”,而且也注意到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极端重要性。“君主从法”、君臣守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司法平等,成为法家法律思想中最为精彩的部分,指导着后代王朝的立法、司法和执法。
第二,“律者天下之大信”,君臣有守法之责。律令是与民约束的“朝廷之大信”,人人应当遵守,不可以言废法,“重其教命,轻忽宪章”。[25]北魏世祖拓跋焘常说:“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26]隋文帝在处理第三子杨俊“违越制度,盛治宫室”时说“法不可违”,把法律看成是“天下之法”而不是“一家之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特权的见解与实践,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有相通或相近的地方。把皇权置于法律之下,皇权服从法律,具有较多的法治成分。
第三,以法治国,事断于法,不以社会情势的变化作为加重刑罚的借口。反对权力干涉司法,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留给我们的重要经验。
第四,执法公信力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如法官责任追究制,对执法犯法、失职渎职的法官,追究法律责任。御史监察制度和录囚制度,则是一种自上而下解决冤假错案的处理机制,属于国家以主动姿态平反冤滞的公力救济方式。死刑复奏制度,主要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地方必须上报中央,经过中央主管部门的复核,是否执行死刑最后还要经过皇帝的三次核准,才能决定,它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生命权的重视,值得肯定。
【注释】
[1]作者系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隋唐监察法制研究》(批准号:13BFX02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3]《晋书·刑法志》。
[4]《晋书·刑法志》。
[5]《隋书·刑法志》。
[6]《隋书·刑法志》。
[7]张先昌:“隋朝监察制度述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8]周国钧、巩富文:“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9]《隋书·高祖纪下》。
[10]《唐律疏议·断狱律》。
[11]《隋书·刑法志》。(www.xing528.com)
[12]《汉书·张释之传》。
[13]《后汉书·董宣传》。
[14]《隋书·杨俊传》。
[15]《隋书·长孙平传》。
[16]《隋书·赵绰传》。
[17]《隋书·刘行本传》。
[1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9]《隋书·刑法志》。
[20]《隋书·食货志》。
[21]《隋书·食货志》。
[22]《隋书·赵绰传》。
[23]《旧唐书·李昭德传》。
[24]《旧唐书·戴胄传》。
[25]《隋书·刑法志》
[26]《资治通鉴》卷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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