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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信力实现之主要途径:依法裁决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断于法既是中国传统社会普遍的法理念,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又是实现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不久即发现有诈伪者,大理少卿戴胄依法处以流刑。只有如此,法律的权威、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毫无疑问,事断于法,排除权力的干扰,是实现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执法公信力实现之主要途径:依法裁决

事断于法既是中国传统社会普遍的法理念,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又是实现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以隋唐为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订后的隋《开皇律》明确规定:“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开皇五年,隋政权进一步强调:“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19]同时敕令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隋政权试图通过这种考核,以督促拥有执法、司法大权的地方重要官员学习法律,熟悉掌握法律条款,以期实现准确用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隋朝初建国,钱币的使用和流通非常混乱,关东地区通行北齐旧钱常平五铢钱,关陇地区通行北周的五行大布和永通万国等钱,梁益地区还杂用古钱交易。这些钱币不但大小轻重不一,而且币值低劣,影响了商品的交换,不适应统一国家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所以,文帝称帝不久,立即对货币进行改革,铸行标准统一的新五铢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20]为了推行新钱,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四月下令各关津置百钱为样板,凡入关者都要将所携带的钱币与样钱勘验,相符者放行,不符者当场销毁为铜,没入官府。随后,这一做法推行到全国各地交易市场,立样钱榜,不合格者不准入市,非法入市者一律熔毁,本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旧钱屡禁不止,翌年又规定,主管县令不能禁止辖区内私铸钱币者罚半年俸禄。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再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21]货币统一和币值稳定对市场的发育和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保障与推动作用。

对在市场上用恶钱交易的行为,是依律给予惩罚还是按照皇帝的诏令惩处?史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时上禁行恶钱,有二人在市,以恶钱易好者,武侯执以闻,上令悉斩之。绰进谏曰:‘此人坐当杖,杀之非法。’上曰:‘不关卿事。’绰曰:‘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人,岂得不关臣事!’……上乃止。”[22]该案例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开皇初年统一币制,是发展社会经济、促进商品流通的重要举措,与隋文帝在政治、经济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相辅相成。国家三令五申严禁私铸钱币,禁止旧钱流通,而二人用恶钱交易,明知国家禁止而故意违犯,顶风作案,属于严打范围,有加重惩罚之情节,但不至于依律当杖而以言处斩,所以中央主管审判的大理少卿赵绰极力反对。二是该案例反映了权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赵绰、治书侍御史柳彧等大臣的谏诤下,最终,文帝曲私伸法,以最高权力向法律作出妥协,同意依照《开皇律》对二人作出杖刑处罚。(www.xing528.com)

唐太宗贞观七年(公元633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太宗欲斩之。殿中侍郎史李乾佑上奏说:“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臣忝宪司,不敢奉制。”[23]李乾佑所坚持的,是经过严格程序制定、颁行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任何人都要遵守,包括皇帝和制定者,因为它是国家公信力的象征。贞观年间盛开选举,有诈伪资荫者,太宗让这些人自首,否则罪至于死。不久即发现有诈伪者,大理少卿戴胄依法处以流刑。太宗说:“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戴胄回答说:“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戴胄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大信,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它高于皇帝“临事以制”的敕令,于是回答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24]皇帝的旨意敕令在业已颁布的法律面前,是小者,它必须服从国家之大信即法律,即使至尊已出之令,也要废止。只有如此,法律的权威、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

毫无疑问,事断于法,排除权力的干扰,是实现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中国传统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追求是明确的、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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