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释之是汉文帝时期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廷尉,一天,汉文帝巡幸地方经过渭桥,有一人闻听皇帝的乘舆将要经过,连忙躲到桥下。过了很长时间,此人以为皇帝的车驾已经走远,于是从桥下跑出,导致乘舆马惊。张释之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此人犯跸,当罚金。”文帝认为判得太轻,怒曰:“此人亲驚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认定自己是按照法律判案,于是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文帝思考良久说道:“廷尉当是也。”[12]张释之在审理犯跸案时,把法律看成是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和维护的“公共”准则,天子与广大臣民一样,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只有严格公正执法,法律才能取信于民而具有权威性,法律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
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25~55年),董宣为洛阳令,时湖阳公主(光武帝刘秀的大姐)家奴白天杀人,因藏匿于公主家中,官吏没有抓到治罪。后来公主出行,以家奴御车,董宣乘机将其家奴捕杀,并历数公主的过失。公主回宫向皇帝告状,刘秀大怒,召董宣入殿,想将他箠杀。董宣说:“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须箠,请得自杀。”当即用头撞击楹柱,流血不止。刘秀令小黄门制止董宣,使其向公主叩头道歉了事,而董宣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事,坚决不从。公主对光武帝说:“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答说:“天子不与白衣同。”光武帝对此事不仅没再追究董宣的责任,还赐钱三十万给予奖励。[13]在这里,“天子威不能行一令”,说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要遵守法律,服从“理天下”这个大局。在刘秀看来,为普通百姓可以钻法律的漏洞,做些“藏亡匿死”之类规避法律的事情,但作为天子,就要为江山社稷负责,天子的责任不允许任意妄为,因此他才说出“天子不与白衣同”这样的话。
在隋代,杨俊是隋文帝的第三子,封为秦王,被任命为并州总管。他在任时大兴土木,竭尽奢华,又“出钱求息,民吏苦之”。文帝得知这一情况后,罢其官职,召还长安居住。以杨素为首的大臣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耗费国家资财营造宫室,不必如此严厉。隋文帝回答说:“法不可违……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坚持按照法律治罪。在文帝看来,“法不可违”,不论是皇亲国戚,还是普通民众,只要违法犯罪必须依律给予惩罚,决不能因私情破坏法律,并且进一步强调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来之不易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大好局面,希望通过自己的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给大臣树立良好的表率作用。“我戮力关塞,创兹大业,作训垂范,庶臣下守之而不失。”[14]“开皇之治”的出现可以从文帝对法律的态度中得出答案。(www.xing528.com)
另一颇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大都督邴绍曾诋毁辱骂朝廷为“愦愦者”,隋文帝得报大怒,要求将其斩首。工部尚书长孙平进谏说:“鄙谚曰:‘不痴不聋,未堪作大家翁。’此言虽小,可以喻大。邴绍之言,不应闻奏,陛下又复诛之,臣恐百代之后,有亏圣德。”文帝接受这一建议,赦免邴绍,并敕命群臣:从此后,诽谤之罪,勿复以闻。文帝废除诽谤罪,不仅有利于言路的畅通,而且在当时的君主政体下,给予官僚士大夫某种“言论自由”的宽松氛围,为隋朝前期开明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所以,史臣评价说:“长孙平谏赦诽谤之罪,可谓仁人之言,高祖悦而从之,其利亦已博矣。”[15]对于法律的权威与公正,隋文帝君臣有着一定程度的共识。开皇中叶,盗贼猖獗,文帝欲加重对盗贼罪的惩罚力度,刑部侍郎赵绰进谏说:“律者天下之大信,其可失乎!”文帝忻然采纳,并升迁赵绰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的副长官大理少卿。[16]黄门侍郎刘行本也向隋文帝建言律令是与民约束的“朝廷之大信”,因此而得到文帝的表彰。[17]
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同样需要实现尽可能广泛的有效性,所以就不能不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信力问题,必然要求君臣与普通百姓一样遵守法律规范。从秦汉到明清,“法与天下共”成为开明的君主与正直的官僚士大夫普遍的法理念和社会共识。如果“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就会遭到人们的批评和指责。君主也要守法,君主不能自外于法。“公平的法律不仅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上,也体现在执法的实践中,只有公平法律化和执法公正化,法律才具有权威”,[18]才能够建立起法律之“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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