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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追究制:法治中国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手操生杀大权,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法官的选拔任用特别重视,制定有严格的标准条件,而其职责也明确写入律典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法官的司法公正。杨汪把王达索贿的情况如实向文帝奏报,王达很快被大理寺治罪,杨汪则被任命为尚书左丞。由于隋代前期实行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追究制,枉法裁断的情况并不多见,迎来了较为清明的社会政治局面。

法官责任追究制:法治中国化研究成果

法官手操生杀大权,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法官的选拔任用特别重视,制定有严格的标准条件,而其职责也明确写入律典之中。秦汉以降,为保证司法公正,律典中规定有处刑不当失轻失重的“失刑”罪、罪当重而故轻判或罪当轻而故重判的“不直”罪、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纵囚”罪、受赇枉法罪、鞫狱不实罪等,援法断罪是对司法官的明确要求。西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4]以后各代均将其写入律典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隋代前期为避免法官罪刑擅断,“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否则,视为非法,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唐律·断狱篇》第34条律文中,“决罚不如法”、“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官司出入人罪”等条款,是专门针对司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及违法断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法官的司法公正。

在隋代前期,如果司法官不能公正司法,执法犯法,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开皇五年(585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领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5]这是一起典型的手中握有一定司法权的律生,为违法犯罪的权贵开脱罪责、陷害忠良的案子,最后律生被反坐,按律受到应有的惩罚。御史监师,在职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6]文帝视监察官为耳目鹰犬,督励极严,目的就是要求御史的监督检查必须尽职尽责。《隋书·杨汪传》还记载了言谏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案例,隋文帝杨坚对谏议大夫王达说:“卿为我觅一好左丞。”王达于是找到杨汪,私下对他说:“我当荐君为左丞,若事果当以良田相报也。”杨汪把王达索贿的情况如实向文帝奏报,王达很快被大理寺治罪,杨汪则被任命为尚书左丞。由于隋代前期实行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追究制,枉法裁断的情况并不多见,迎来了较为清明的社会政治局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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