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如何执法才能保证其公信力?统治集团成员在守法方面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对上述问题给予了较为深刻的理论探索,并最终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律者天下之大信”的法理念。
关于法律,古今中外不同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从古体“法”字的构造来看,法有“公平”之意,又有“明断曲直”之意;而古代的“刑”字,既含有刑戮、罚罪之本意,又有规范、规则之引申。在古代文献中,“法”也与“律”通用,由于二字词义接近,内容相通、相近或互相涵括,所以,又往往以“法律”一词使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概念、内容、价值、适用等方面给予了阐释。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对法的概念进行了纯逻辑和纯理论的思辨。《韩非子·难三》篇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关于法的理论包括以下几点:其一,法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应该向百姓公布的成文法;其二,法与刑在基本内容与意义上相同;其三,法是帝王治民之工具。韩非一方面把法看成是一种规则,主张成文法应该向普通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对“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秘密法的否定;另一方面,韩非把法看成是帝王统治万民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是达到君主统治目的的一种手段和统治权术。法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借以明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即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明确性,主张统治者应当以法律判断国人行为的是非曲直,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以法治国,公正执法,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它强调的是法律所具有的平等性。商鞅在《商君书·赏刑》篇中阐述了“刑无等级”思想:“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将这一思想进一步发挥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与“赏善”被法家同时赋予了“平等性”。“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即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论罪处刑。这种思想是对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级制与法制观的直接否定,它的矛头直指贵族特权,因此,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代反对法外特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家不仅观察到一个有秩序的国家应“由法律统治”,而且也注意到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极端重要性。[2]《管子·任法篇》说:“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说君主和臣民都要遵循和服从法律,都要受法律的约束限制。司马迁《史记·秦本纪》记载:“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在商鞅看来,既然“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那么法之必行,就首先要自贵行之、自上行之。以法治国,重在官吏从法,进而使民守法。(www.xing528.com)
在法家的法律思想中,特别强调“君主从法”。《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君臣下》又说:“为人君者,背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法家要求君主从法、守法;君主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背法、废法。《管子·明法解》说:“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去私任法,事事皆断于法,反对法外特权,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那么,怎样才能使“君主从法”呢?法家首先设计出“明主”、“圣君”、“有道之君”之类的圣明君主,作为实际政治法律生活中君王的典范,以期向其学习和模仿。相反,那些随意废法、背法、坏法的“无道之君”、“昏君”、“乱君”,则是反面的典型。通过正反形象的构造,法家希望君主仿效“圣王”遵循法律,将其纳入“从法”的轨道。如《管子·君臣上》云:“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其次,法家通过对“君主从法”的劝谕,以使君主在“从法”之事上“为民表率”。《管子·法法》曰:“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是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先自行法以率人。上行法则下从之,上不行法下亦从之,故而先于吏民而行法,是君主的重要职责。法家关于君主与大臣要守法,其行为必须自觉地受法律约束限制的思想是深入人心的,也是公正执法、实现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证。
综上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较全面地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严格、公平执法,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统治集团成员只有做守法的表率,法律才能取信于民而具有权威性,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经过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后,“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3]已经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理念与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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