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碑刻的独立化是个漫长的过程。从现在遗存的古代碑刻内容看,隋唐以前,“纪功”刻石较“纪法”为多。铭功纪事是“镂之金石”最基本的特性。今人施蛰存曾说:“金石刻的最初作用,本是铭记功勋。”[46]在刻石初兴时,“歌功颂德”、“树碑立传”最为盛行,此时法律内容多作为陪衬记载于碑石中,著名的秦刻石便以“铭功”兼及“纪法”。汉代大部分功德碑,也主要宣示“碑以明礼”的功用。而公文碑,在汉代碑石中,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
从唐宋金元开始,“纪法”刻石逐渐增多,内容以君言刻石和公文碑刻为主,用现在的眼光看,多属行政法规,具有“碑以载政”的特色。此时,碑石在国家机器运转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趋重要,逐渐形成了以敕牒、公据、榜示等政务实践为主的“公文碑”体系和纪述争讼案件的“讼案碑”碑体系。这些碑刻的大量存世,也与法律碑刻所具有的政务公开和有案可稽的档案属性密不可分。
明清是“刻石”法律纪事的完备期。此时的法律刻石,既有彰显德礼教化、构建官府布政模式等正统、规范性的一面,也有由官禁碑、民禁碑所展示的变通性和世俗化的一面。更重要的是,由敕禁碑、官禁碑、民禁碑等所构成的“碑禁体系”[47]日益成熟,“碑以申禁”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此外,明确个人和家庭财产关系、明示财产处分权的“契证碑”也在明清时大量出现,将契券勒石备案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行为,“刻石”法律纪事的内涵更为丰满,法律碑刻独立存在的意义日益彰显。
法律碑刻的独立性也表现在形式特征方面,带有倾向性的立碑地点和碑文的格式化特征,也是法律碑刻独立性的标志。
1.立碑地点与碑文内容紧密相关。法律碑刻是指其内容能传递法律信息,并具有公开性和实事性等特征,公开性和实事性也是法律碑刻区别于墓志、买地券等石刻类别的主要标志。[48]
法律碑刻有敕禁碑、官禁碑、民禁碑、讼案碑、契证碑等不同类别。不同内容和类别的法律碑刻,在选择刻立地点时有明显的倾向性。立于城门、街衢、渡口、桥头等处的碑刻,内容多涉及社会治安和除弊安民;官衙是法律碑刻的集中地,以自警为主的官箴碑和具有档案功效的讼案碑多刻立于官衙内,示谕诸色人等的告示、禁令碑多立于官衙大门外;地方教育文化中心,如府、县儒学及各地书院,是御制学规碑、题名碑、建置沿革碑、学田碑等的集聚地;寺观、祠堂、会馆之内,是规约、契证或争讼纪事碑刻的荟萃地;他如涉及水利纠纷、山林界址、生态环保和义冢等方面的纪事和凭证碑刻,多立于碑文所及纠纷或事项发生地近旁,碑文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指性明确。
明末清初以来,禁碑的刻立地点,更为集中明确。在明代以前,法律碑刻主要立于官衙、学校、寺院之内,在衙署门口刻立禁碑出现较晚,自明末清初才开始流行。
清康熙年间(1662年~1722年),江南地区“禁当行碑”[49]数量最多的是苏州府常熟县。常熟县现存明万历到清乾隆年间的禁铺户当行碑为21份,仅康熙年间即有14份。这14份碑刻,除1份立于寺院外,其余均立于县署门外。
当时各地出现的大量工商禁碑,或强调立碑地点的权威性,或突显立碑地点的人员流动与聚集。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禁止木铺供给碑》要求“立石县门”;[50]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要求“勒石署前,以昭永禁”;[51]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陕西汉中《州衙告示碑》规定“右示刊刻石碑,竖立四门,永远遵守。竖立署前”。[52]此外,人员往来频繁的关口要津以及官民经常祭拜的城隍庙、关帝庙等地,也是禁碑的主要刊刻地点。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娄县为禁踹匠倡聚抄抢告示碑》立于松江府枫泾镇城隍庙;康熙五十四(1715年)年嘉定县《禁踹匠齐行勒索告示碑》立石于嘉定县南翔关庙。指向明确的刻立地点,强化了法律碑刻的特有属性。立于官衙门前的禁碑,除便于禁令的公开和传播外,其针对官吏衙役违禁必罚的警示用意较为明显。
除官衙门口,街衢、城门、渡口等交通要津,以及各地寺观、文庙、书院、会馆等处也是法律碑刻较为集中的处所,而这些地方均是人员往来频繁或易于聚集之地。这固然是为便于禁令的传播周知,同时也便于昭示地方官为政清明,是地方官善履职责的明证。(www.xing528.com)
2.碑额碑身特定标志凸显立碑宗旨。碑石由碑首、碑身及碑座三部分构成,文字主要刻于碑首和碑身。一般碑额上的文字不多,却有关键的点题作用,立碑意图昭示明确。
凡是与法律纪事相关的碑文,额题多使用蕴涵公示、永禁、禁约、治理、改革等意义的词语。山西蒲县下柏村三官庙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合社公立禁赌碑志》额题为“力扶村纲”,山西屯留县石室村玉皇庙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为合村商议秉公禁赌志》的额题是“仪型后世”,山西潞城市侯家庄村三嵕庙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北庄村禁赌碑记》额题“维风正俗”。在明清为数众多的工商禁碑中,“勒石永禁”、“奉宪示禁”是碑额上频繁出现的标识,简明的词语昭示出立碑的目的及人们对禁碑的期望。
一般同一碑石的碑阳、碑阴额题不同,但所刻内容多有关联性。山西蒲县柏山东岳庙乾隆十七年(1752年)《照兹来许碑》碑阳额题“照兹来许”,碑阴额题“东山置地碑记”;山西高平市故关村炎帝行宫嘉庆十八年(1813年)《神命整理祀事记》碑阳额题“整理祀事”,碑阴额题“万善同归”;山西介休源神庙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碗窑行公议规条碑》,碑阳额书“永远遵守”,碑阴额书“安业除患”;该庙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刻《源泉平讼记》(图1),碑阳额书“率循罔越”,阴额书“永垂不朽”,额题文字均表达出立碑者对碑文内容权威性和永久效力的寄托。
图1
光绪二十九年《源泉平讼记》,赐进士出身知介休县事诸暨陈模撰文,介休县典史陕州卫海鸿监刊,现存山西介休洪山镇洪山村源神庙正殿廊下。碑螭首方趺,高、宽、存尺寸分别为245、78、18厘米。阳额题“率循罔越”,阴额题“永垂不朽”。2013年8月2日摄于源神庙。
除碑额外,法律碑刻的形式特征也表现在碑衔、碑文落款等处。凡官府颁刻的示禁碑,碑文前多开列官衔职称、级别、嘉奖及官员姓氏等,并将字体加大、加重,醒目异常。如陕西安康同治六年(1867年)《严禁埠头讹索过往船户告示碑》,首行大书“候选分府洵阳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孙”等字;陕西安康光绪十五年(1889年)三月六日立《秋河义仓条规牌示碑》额镌“永遵良规”,右首行大书“特授平利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寻常加一级杨”等字,公文格式明显。
民间所立的碑石,多数无碑衔署名,标志性特征主要通过碑额、碑文和碑石刻立者来体现。陕西安康《天柱山庙公议戒律条规碑》,结尾处“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初一日首士、山主、住持同立”,[53]字体较前面碑文字体更大,更为醒目,点明民间权威的构成及公议特性。
至清代,“勒碑示禁”、“禁令永垂”是地方禁令公布和实施的常见标志,同时它们也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所载各部禁例中,“勒石严禁”出现的频率颇高。如《户部》“催科禁例”中载:顺治十二年“覆准:江南财赋繁多,经收诸役包揽侵渔,保长歇家朋比剥民,令严行察访,勒石永禁”。《户部》“盐法”载:“设立馆舍,凡遇担卖盐鱼等物勒令纳税,别立行标,苦累贫民,勒石永禁。”[54]在清代的人物传记和地方志记载中,地方官以“勒石永禁”的方式革除弊政,几成一种社会风气。
在“勒石永禁”成为地方官刻石布政的常态后,官禁碑的模式已基本稳定。在许多碑文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立碑程序描述和套语。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载:“如详通饬,并移上江臬司三俸,通行饬令各该州县,勒石署前,以昭永禁,取碑摹送查。”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长洲县谕禁捕盗诈民大害碑》载:“除开明府属各州县一体遵照立碑署前外,合行勒石永禁。……须至碑者。”[55]类似的“官样”文章及其所传达的立碑过程中申详转批等较为繁复的程序,表明官禁碑颁刻的谨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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