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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刻石布政:地方官员主导,法律刻石减少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清时期,君言刻石承继传统的特征较为明显,在官箴、学规和寺观等碑刻中尤有集中表现。上述君言公文刻石固然重要,但内容多承继宋元以来传统,且数量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刻石中呈明显的衰减趋势。明清时期,在刻石布政中,地方官员成为主导力量。万历十六年《抚院明文碑》系常熟县署遵照抚院指示,将该县田地应纳税粮银米数目及税粮本折法则等,“立石刻碑遵守施行”。

明清刻石布政:地方官员主导,法律刻石减少

明清时期,君言刻石承继传统的特征较为明显,在官箴、学规和寺观等碑刻中尤有集中表现。明代,中央机构颇为重视将通行全国的禁令、条例通过刻碑的形式颁布,现所见洪武十年(1377年)江苏昆山《卧碑》、洪武十三年(1380年)江苏苏州《礼部钦依出晓示生员卧碑》和洪武十五年(1382年)陕西户县《敕旨榜文卧碑》,均为明太祖朱元璋御定的学规,内容以严禁生员无故涉讼为主题。碑文以“礼部钦依出榜,晓示郡邑学校生员为建言事”开头,结尾强调“榜文到日,所在有司即便命匠置立卧碑,依式镌勒于石,永为遵守。右榜谕众通知”。[42]同样内容的榜文碑,还有明成化十五年(1480年)广东《肇庆府学卧碑》和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安徽《晓示生员碑》,以及清顺治九年(1652年)敕谕全国各学刻立的《卧碑》等。

上述君言公文刻石固然重要,但内容多承继宋元以来传统,且数量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刻石中呈明显的衰减趋势。[43]增长趋势明显的是各类地方公文碑和禁碑。

明清时期,在刻石布政中,地方官员成为主导力量。以他们名义颁刻的法规碑和官禁碑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一改元朝圣旨碑风行天下的面貌。刻载于碑石上的地方法规或条令,多以谕、示、禁令等为表现形式,如明万历年间山西《介休县水利条规碑》和《太原水利禁令公文碑》,清康熙四十年(1701年)安徽《治河条例碑》、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苏州府示谕整顿苏郡男普济堂碑》和咸丰五年(1855年)《苏州府示谕敬惜字纸碑》等。其内容或针对专门问题因时制宜而制定若干规则,或为某些事项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一般具有针对性明显、约束性强、内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等特色。

在明清时期,公文碑与社会的连接度更加紧密。明代后期开始流行的有关丈地均粮及税赋格式的公示碑,是关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推行“一条鞭法”税赋改革重要措施,同时也确立了以刻石公示国家政务、明确百姓义务并防止官吏贪弊的范式。万历十六年(1588年)《抚院明文碑》系常熟县署遵照抚院指示,将该县田地纳税粮银米数目及税粮本折法则等,“立石刻碑遵守施行”。这种政务公示碑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约束性。(www.xing528.com)

类似这些内容的碑刻,在清代也比较流行,如康熙三十年(1691年)“令直省州县卫所照赋役全书科则输纳数目,勒石署门外”[44],以及道光年间,湖南华容知县徐台英“清田册,注花户粮数、姓名、住址,立碑埦上,使册不能改”[45]等,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碑石布政为常态的实证。

另自明末开始,严禁官吏苛索扰民等革除弊政的内容,成为布政性石刻中经常涉及的主题。当时中央或地方官府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社会治理时,如果发现某一个案具有典型性,就经常以立碑的方式将处置结果或解决措施颁之于众以昭公信,以儆效尤,并旨在为此后同类问题的处理确立长久规范,此即“勒石永禁”。而且大部分官禁碑都较明确地指明了立碑地点。综观这类布政性公文碑和禁碑的竖立之地,以人员往来频繁的交通要津、府县衙署等为主,以便于禁令传播周知;而竖于违禁行为的发生地的禁碑,则凸显其针对性和警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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