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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的契合:法治中国化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这恰恰反映出律典自身的特点与古代中国大一统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追求统一之内在要求的高度契合。当然,历史也证明,律典确有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律典传统成为中华民族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而大一统又是中华民族律典传统的重要特征。

律典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的契合:法治中国化研究

在中国,自战国时代编纂《法经》开始,律典传统渐次成形并逐渐发展成熟,独具特色,一以贯之,相沿不替两千余年。律典在结构体例上日益精进,在内容上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超稳定的综合性法典。在律典产生、发展、演变的漫长岁月里,尽管有若干其他法律形式相伴始终,甚至一度出现“以敕破律”、“以例破律”等现象;尽管律典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以致后继统治者不得不因为律典与现实生活的脱节而将其“束之高阁”,但“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正统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主干,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起着支配的指导作用,而且辗转承袭,迄未中断,形成了继受关系十分清楚的系统”。[29]在中国古代社会复杂多元的法律体系中,律典的中流砥柱地位丝毫未有撼动,这种现象颇值得注意和深思。笔者认为,这恰恰反映出律典自身的特点与古代中国大一统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追求统一之内在要求的高度契合。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中央政治制度之下,律典编纂成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中华民族形成了特有的超稳定的大一统律典传统和律典法律文化

具体而言,首先,自秦始皇开创大一统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之始,历代统治者都将维护政权统一、国家统一奉为立国之根本目标,以至于在中国的历史发展道路上,呈现出“统一为常情,分裂为变态”[30]的基本特点。有学者做过这样一个量化分析:“如果从秦始皇统一的公元前221年算起,一直到清朝灭亡的公元1911年,中国的大一统帝国制度运行了整整2132年。而其中统一的时期大约为1347年,占2/3左右时间;分裂的时期大约为785年,占1/3左右时间。”[31]因此,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代,在中国,统一从来都是历史常态,而分裂则是非常态。同时,大一统的政治格局还成为古往今来人心之所望,正如费正清先生所言:“中国历史中表面上的统一,实际只占全部时间的2/3,而统一的理想则相沿无改。”[32]以王朝更替而论,秦、汉、西晋、隋、唐、元、明、清都建立了大一统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这些统一的政权必然希望通过整齐划一、规范详备的法律统一调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将中央的意志快捷而一致地传达到社会的各个神经末梢。这必然导致“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律典始终被重视,纵然其制定程序庞然复杂、旷日费时,而且还有落后于社会生活之虞,然而律典的巨大魅力仍令历代统治者难改其趣、乐此不疲。当然,历史也证明,律典确有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

其次,律典先天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能够树立和巩固以皇帝为统治核心和象征的统治权威,形成国家统一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从而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因此,历代王朝几乎都形成了政权建立之初必制律的传统。

再次,在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传统社会,律典还担负着德治教化的宣教重任。“盖中国法典率,以理想之法典为的;苟认为良法,虽非现制,亦必采入法典之中”,[33]固然,这一传统虽反映出古人拘泥、恪守祖宗成法的愚忠,但这恰恰说明律典以其稳定性承载着德治教化的宣教重任,统治者利用律典的权威性对民众进行教化、警示和威慑,律典中的祖宗成法虽无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但却增强了律典的教化作用和威慑作用。[34]

最后,律典还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在古代中国的传统社会里,一部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概括性的律典的问世往往象征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统治的合法,象征着一个治世的来临。律典已然成为统一王朝居于核心地位、不可或缺的大经大法。

历史证明,“自公元前221年起到1839~1842年的鸦片战争,中国在大部分时间里能够把不断扩张的领土和不断增长的人口控制在一个大一统国家里,从而成为半个世界的文化和政治中心”。[35]其中,律典之于大一统的中国,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典传统成为中华民族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而大一统又是中华民族律典传统的重要特征。无论治世或乱世,无论政治统一或分裂,编纂统一律典始终是中华民族的政治诉求和法律诉求,始终是回归统一和巩固统一的重要途径。自秦朝肇始的大一统律典传统,历经汉朝的思想加固和制度递进,日益成为中华法系的传统,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费正清先生曾感叹道:“中国的传统力量太强大了,任何彻底的制度改革都是不可想象的。”[36]的确,当一种行为成为惯行,它便成为传统,每一次传统的承袭都会大大增加其内在的能量,使后来者自身几乎无法与这样巨大的能量抗衡,而只能继承和顺应它,直到出现异质且先进的能量打破这种循环。中华民族的律典传统正是植根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大一统政治格局形成了超稳定的平衡状态,是中国千余年大一统多民族国家历史传统在法制上的必然体现。

【注释】

[1]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如程树德先生有“律始李悝法经”的观点,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凡例”,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认为:“征之历史,则战国时,魏李悝撰《法经》六篇,当为中国编纂法典之始。李悝以前,春秋时代,郑之刑鼎、竹刑,晋之刑鼎等已开中国法典之先河。……然其名称无传焉,吾人不得不仍以李悝撰《法经》六篇为其始。”参见[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梁启超认为:“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见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关于中国早期法制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观点还可参见戴炎辉、张晋藩、曾宪义等多位法律史专家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关于“法典”词条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0页。

[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6]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64年版,第27~28页。

[7]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8]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六”,载《乞续编通制》,适园丛书本。

[9]《史记·秦始皇本纪》。

[10]《史记·秦始皇本纪》。

[11]历史也证实,秦始皇在法律、历法、文字、度量衡、车轨、思想、文化上确有许多统一的举措。著名的焚书案和坑儒案就是秦始皇统一思想和文化的政治举措。

[12]《史记·秦始皇本纪》。

[13]就目前已知的秦律而言,其条目繁杂,内容琐碎,缺乏系统,仅律目就多达三十余个。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4]《汉书·董仲舒传》。

[15]《春秋繁露·玉怀》。(www.xing528.com)

[16]参见周桂钿:“董仲舒政治哲学的核心——‘大一统’论”,载《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4期。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18]汉朝法律同秦朝一样,其律典编纂水平都较低。《晋书·刑法志》评价说,汉朝法律“事类虽同,轻重乖异。通条连句,上下相蒙”,且“律文烦广,事比众多”。

[19]有学者统计,魏晋以降,匈奴、鲜卑、乌桓、羯、氐、羌等族内迁人数在三百万以上,见费孝通:《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

[20]以《北齐律》的制定为例。其制定历时十余年,参加者达数十人之多,主持者系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足见北齐政权对律典编纂的重视程度。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六《北齐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93页。

[21][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2]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对《北魏律》作过这样的评价:“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大成者”。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11~112页。

[23]法史学专家程树德先生曾对《北齐律》作过非常著名和精辟的总结:“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齐尤以齐律为最。”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六《北齐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93页。《北齐律》集曹魏、西晋、北魏等律典之大成,在律典体例和律典精神方面都不愧为这一时期法典化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古代律典编纂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直接为隋唐律典所本,并通过后者影响及于宋元明清各代和中国周边国家。

[24]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25](宋)柳赟:《唐律疏议序》。

[26]《四库提要》之“唐律疏义”条。

[27]李唐家族本身就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产物,实为家天下的大一统多民族的李唐王朝的绝佳表率。

[28][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64页。

[2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30]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页。

[31]刘哲昕:《文明与法治——寻找一条通往未来的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32][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刘尊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3][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34]参见刘广安:“中国法典作用的再探讨”,载张中秋编:《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35][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刘北成、郭小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36][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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