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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系统:多民族律典的演绎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朝的律典是大一统律典传统的继续、完备和发展。从顺治元年多尔衮下令袭用明律,到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行,清朝的律典编纂历经近百年,最终画上圆满的句点。清朝的律典有效维护和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因此,从该意义而言,律典促进和维护了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统一,促进了大一统多民族政治格局的最终形成。

清朝法律系统:多民族律典的演绎

费正清先生说:“18世纪时中国的人口与疆域均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统治的精细与稳定也达到了巅峰。”[28]的确如此,满洲贵族及其后裔不仅创立了疆土空前辽阔、民族空前众多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清朝,还全盘继受了中华文明和传统,并把这一特点一直保持到鸦片战争前。顺治入关以后,如何实现对文化先进于自己、人口数十倍于自己的中原大一统帝国的治理,成为清朝统治者的重要政治课题。其中,继承律典传统成为清朝统治者维护大一统政治统治的重要内容。

清朝的律典是大一统律典传统的继续、完备和发展。满族统治者入主关内后,已经认识到了完善法制的重要性,并确立了“参汉酌金”的基本立法路线,即在斟酌吸收满族固有习惯法的基础上,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制定本朝的法律制度。从顺治元年(1644年)多尔衮下令袭用明律,到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颁行,清朝的律典编纂历经近百年,最终画上圆满的句点。在这百年律典编纂历程中,清朝的律典始终沿着中华律典传统的道路前行,是中华民族大一统律典传统的继续和延伸;百年律典编纂历程也折射出清朝统治者对制定一部统一律典的高度重视和对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俨然,清朝统治者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化身为中华传统文明的继承人和守护者。考察《大清律例》的内容和体例,其与《大明律》有着极其深厚的渊源关系,甚至毫不夸张地说,《大清律例》就是《大明律》的翻版。然而《大清律例》毕竟不是《大明律》。作为中华法系的最后一部律典,《大清律例》集历代律典之大成,并发展了律典传统。其所形成的以例附律的特点,不但维持了律典的稳定性,而且解决了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实现了律典的与时俱进。同时,针对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新情况,清朝统治者创造性地运用“分别立法、分而治之”的方法,在充分尊重各民族习惯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适用于各民族的单行法,并强化对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和治理,实现了对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的有效治理。(www.xing528.com)

清朝的律典有效维护和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通过清初几代帝王的努力,清朝形成了以《大清律例》为核心,辅之以各类单行法规的完备的成文法体系。律典实现了在中央政权集中治理下的各地区、各族群法律的统一适用,在此基础上,各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又体现了中央政权对不同少数民族的关照与怀柔,成为律典的有益补充。这些适用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成为维护边疆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疆土的统一和政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者。因此,从该意义而言,律典促进和维护了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统一,促进了大一统多民族政治格局的最终形成。同时,律典客观上也成为增进文化认同、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满洲贵族入关后,在文化上积极同中原文化靠拢,继续以儒家传统为国祚之本,继续以儒家思想指导律典编纂和适用,使律典成为儒家精神的载体和儒家思想的重要传播工具。这种潜移默化的文化认同促进了民族融合,巩固了大一统多民族的政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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