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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的涵义及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地位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典是对中国古代社会法典的一种专指,在本文中是对自《法经》以来,中国古代历代法典的概称,尤指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历代中央政权所编纂的成文法典,因其几乎皆冠之以律的名称,且一脉相承,自成体系,是一个具有自身逻辑的稳定的法律系统,故谓之“律典”。律逐渐成为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安邦定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成为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的法律形式。

律典的涵义及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地位

律典是对中国古代社会法典的一种专指,在本文中是对自《法经》以来,中国古代历代法典的概称,尤指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历代中央政权所编纂的成文法典,因其几乎皆冠之以律的名称,且一脉相承,自成体系,是一个具有自身逻辑的稳定的法律系统,故谓之“律典”。学界通常认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悝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2]由此,中国社会进入法典时代。《唐律疏议》中有这样的记载: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①盗法;②贼法;③囚法;④捕法;⑤杂法;⑥具法。从这段言简意赅的描述中,可以发现,《法经》已经具备先分后总,以“杂法”统率其他五篇的逻辑结构;同时,《法经》将“按照刑名分类,以刑种为纲领的体系,转变成了依罪名分类,依罪名为纲领的体系。这在中国古代法的发展史上是一次重要的转变,它表明了古人在立法技术方面的一个突破性进步。”[3]

商鞅正是在《法经》的成就之上,承《法经》之衣钵,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其最初的含义指音律,《易经·师卦》中有“师出以律”之说,后引申为万事万物之标准,《尔雅·释诂》谈道:“律,常也,法也。”由于律所具有的稳定和标准的意义,律被视为一种稳定的法律渊源。《正韵》中说:“律吕,万法所出,故法令谓之律。”“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4]律较法更强调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根据地下发掘资料证明,战国时代已出现众多的法律形式,商鞅唯独对律“委以重任”,“意在将法律的主体部分以最正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把它与另一些在效力、范围等方面不尽相同的法律形式区分开来”。[5]历史肯定了商鞅改法为律的举措,自秦律始,律之传统便亘延不断,演绎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律典传统。律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举足轻重的法律渊源,发轫于商鞅的“改法为律”,而后世皆沿袭制律之传统,蔚为壮观。其间,虽有其他法律渊源作为辅助和补充,但始终以律为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确认律的根柢和支配地位,成为中华法系之独特现象。无怪乎法史学家陈顾远先生说:“中国法制之在昔,除礼之外,以律为主,几与现代国家必须有其宪章同然。……中国法制之系统,惟有以律为代表焉。”[6]秦始皇开创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之先河,以律作为“定社稷”、“序万民”之器,使律的作用和价值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愈发显得举足轻重,以至于制律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成为历代王朝开元定制的传统,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这两件事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7]这一制律传统自秦迄清,概莫能外。律逐渐成为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安邦定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成为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的法律形式。“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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