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言流罪以上,显然包括死罪,也就是说,流罪和死罪都要经过尚书省复核。从唐初看,尚书省的工作相当大的部分是关于狱讼方面的事务。仍不服者,可上诉至中央三司,“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23]尚书省左右仆射与左右丞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及司法监督权。也就是以勾、判的方式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所行使的复核权是行政复核,在唐代也是重要的法定程序。
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若大理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案覆,理尽申奏。”即言流罪以上,显然包括死罪,也就是说,流罪和死罪都要经过尚书省复核。从唐初看,尚书省的工作相当大的部分是关于狱讼方面的事务。贞观三年(629年),杜如晦为右仆射,房玄龄为左仆射,唐太宗对他们说:“公为仆射,当助朕忧劳,广开耳目,求访贤哲。比闻公等听受辞讼,日有数百。此则读符牒不暇,安能为朕求贤哉!”为此,太宗专门颁敕:“尚书省细碎务,皆付左右丞,惟冤滞大事合闻奏者,关于仆射。”[22]
具体负责尚书都省事务的官员是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他们是具体管辖尚书都省日常事务的负责人,其权任甚重。尚书左右丞是“纲纪之官”,省内诸司及御史纠举不当者,左右丞得弹奏之。尚书都省从事司法监督的官员也正是左右丞。对地方州县审判不服者,可上诉至尚书都省由左右丞为申详之。仍不服者,可上诉至中央三司,“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23]尚书省左右仆射与左右丞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及司法监督权。一般事务由左右丞处置。大理寺及京师地区所判徒罪及官员犯罪都要经省司复核,大理寺及天下诸州断流以上、包括死刑案件也要经省司复核。据狄仁杰奏称:“故左右丞,徒以下不勾;左右相,流以上乃判。”[24]由此可见,尚书都省主要管辖徒刑以上的案件,左右丞勾徒刑,左右相判流刑和死刑。也就是以勾、判的方式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所行使的复核权是行政复核,在唐代也是重要的法定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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