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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化研究:中书门对死刑的立法复核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从而确定中书、门下是死刑的复核机构。在此之前,死刑的复核权归刑部,而由此开始,又增加了中书、门下的复核程序。门下省在复核死刑的同时,还有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的职责。这可能是立法部门复核死刑的特殊任务。[15]该规定更加强调了门下省与中书省对死刑的复核权,可以说是由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的手段和制度保证。

法治中国化研究:中书门对死刑的立法复核

门下省是立法机关,在死刑的复核程序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唐代统治者非常强调慎用刑罚,尤其是对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多道复核程序,其中门下省的复核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之一。贞观二年(628年)太宗“命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议决死罪”。[14]从而确定中书、门下是死刑的复核机构。在此之前,死刑的复核权归刑部,而由此开始,又增加了中书、门下的复核程序。门下省是从“出帝命”的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实际上,门下省复核的范围不仅限于死刑,而是包括徒、流罪以上的刑罚。魏徵身为门下侍中,即使因病“求为散官”,也要对“徒、流以上罪详事闻奏”,说明这是门下省日常最重要的业务之一。

门下省具体执行职务的是给事中,其为门下省最重要的职官之一,品秩虽为正五品上,但权任极重。给事中对于刑部、大理寺及御史台经办的重大案狱,有进行法律审核的权力,认为定罪不准,量刑不确,则有权援引适当的法律条文或案例,驳回重审。这就是《唐六典》所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与御史及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

谏议大夫只隶于门下省,永徽二年(651年),萧钧为谏议大夫,《旧唐书·萧钧传》记述了萧钧当谏议大夫时的两件事:一是卢文操盗左藏库物案,高宗认为其当处死刑,萧钧以“陛下轻法律,贱人命”谏,说明高宗的决定是不合法律的,结果案犯免死,可见谏议大夫参与复核,是起作用的。二是宋四通为宫人传信物案,高宗命处死,并要求将此案例编入刑律。萧钧认为宋四通所犯“在未附律前,不合至死”,即法不应当追溯既往。高宗听从意见,免四通等死,且此事被吸收入唐律中。据《唐会要》载此事发生于永徽五年,即在《永徽律》、包括《律疏》颁布后,现传世本《唐律疏议·卫禁律》“阑入非御在所”条有“即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的规定。说明永徽二年后,唐律仍有所修改。门下省在复核死刑的同时,还有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的职责。这可能是立法部门复核死刑的特殊任务。开元二十五年(737年)进一步规定:“自今以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重,具状闻奏。”[15]该规定更加强调了门下省与中书省对死刑的复核权,可以说是由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的手段和制度保证。

中书省在唐代也是死刑复核的重要机关之一,其本是执掌帝命的机构,长官为中书令,与门下侍中皆为“真宰相”。贞观二年(628年)五月二日,太宗颁敕:“中书令、侍中于朝堂受词讼,众庶已上有陈事者,悉令封上,朕将亲览焉。”[16]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本身就拥有审理案件的职责。(www.xing528.com)

唐代中书省的具体工作则多由中书舍人担任。中书舍人的职权为“专掌诏诰,侍从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敷奏文表,分判省事”。[17]其在司法方面的作用主要仍是与给事中、御史组成“三司”,复核天下冤滞案件。“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贞观十七年(643年),因审理太子李承乾谋反案,“敕长孙无忌、房玄龄、萧瑀、李世勣与大理、中书、门下参鞫之”。胡三省注曰:“唐制: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三司,谓给事中、中书舍人与御史参鞫也。今令三省与大理参鞫,重其事。”[18]可见,中书省与门下省常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又规定:“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覆。”[19]将死刑的复决权由刑部归于中书门下。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年),曾下敕重申大理寺、刑部详断过的狱案须报中书省裁量,其敕曰:“旧制:刑宪皆大理寺、刑部详断,然后至中书裁量。近多不至两司、中书,使自处置。今后先付法司,具轻重闻奏,下中书令、舍人等参酌,然后据事例裁断。”[20]穆宗“长庆初,上以刑法为重,每有司断大狱,又令中书舍人一员,参酌而出之,百司呼为参酌院”。[21]

皇帝重视中书省在司法复核中的作用,这是皇帝控制司法的重要手段之一,故反复强调中书省及中书舍人在复核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也是皇帝通过立法机关对死刑进行复核及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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