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管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死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12]刑部是常设的死刑复核机构,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复核。唐代对死刑的复核,是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要经过刑部复核后,才能执行。贞观以后,虽说是改由中书、门下复核死刑,但并没有完全剥夺刑部对死刑的复核权,司法复核仍有效地进行。
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管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死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只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凡诸司百官所犯徒刑已上,九品已上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已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覆。”[11]大理寺仅仅是审判机关,不行使死刑的复核。
刑部最重要的职能是直接掌管司法部门,按覆大理寺流刑以上及诸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及其应奏之事;若狱囚中有属应议、请者,皆申报刑部,由刑部召集诸司七品以上官员于尚书都省集议;死刑的复决权也由刑部行使,特别是在外诸州死刑的执行,必须报刑部,经三覆奏后,方可执行;对在狱囚徒的录囚、申覆也由刑部负责。在复审中,如发现疑案、错案,凡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州、县重审或复审;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有时也可亲自审理。史称:“故事:有司断狱,必刑部审覆。”[12]刑部是常设的死刑复核机构,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复核。唐代对死刑的复核,是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要经过刑部复核后,才能执行。贞观以后,虽说是改由中书、门下复核死刑,但并没有完全剥夺刑部对死刑的复核权,司法复核仍有效地进行。大理寺所审“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覆”。[13](www.xing528.com)
唐代确立的刑部死刑复核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宋、元、明、清死刑的复核基本上都是由刑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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