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是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及检举,从而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种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行政监察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中国古代的司法纠错制度体现的主要是监察制度的后一种职能,监察主体们自上而下地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活动,以纠正错案、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为目的。如果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任由司法官吏适用刑罚,必然会导致冤案错案发生,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御史”之名。到了秦代,中央政府设立“三公九卿”,御史大夫作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官员,掌管律令、监察百官、纠举违法官吏和承办皇帝交办的司法审判任务的职能已经比较明确。到汉代,据《后汉书》引注胡广曰:“治书侍御史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其轻重。”[16]治书侍御史与符节郎共同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在唐代的大小三司的审判活动中,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的职能主要是纠察其他官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到了宋朝,御史台的主要职能包括:议定刑名、阅读案牍、监察狱政、弹劾酷刑。监司是宋代设在地方的专职监察区,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官司。其中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主要负责的是地方的司法监察,他们纠察地方的冤案错案,监察地方的案件审判期限是否按时审结。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专纠幼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遇朝觐、考核,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其奉救敇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17]可见,都察院的职能除了对全国官吏的不法行为进行监察之外,还可对司法错误进行纠正,并会同刑部、大理寺等部门的官吏对全国各地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清承明制,其都察院的职能与明代相类似。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就是监察制度依附于皇权。为了有效地监督官吏,监察制度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监察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的相对独立与分离,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在职权上,监察机关的人员专注于监督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官吏的案件审理,他们只对统治者负责。这种独立性,有利于监察部门主动发现错案、冤案,以洗清当事人的冤屈。(www.xing528.com)
古代中国社会就是通过申诉、复核、会审、监察等司法纠错制度来追求司法公平与正义。设计颇为严格的中国古代的司法纠错制度凝聚了中国人的智慧,多种形式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较为完整的一套纠错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纠错是法治进步的必经之路,对完善司法审判制度、树立公众法律信仰、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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