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遇到重大的案件,在统治者的授权下,由不同部门的官吏组成的审判组织共同进行审理,在中国古代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会审制度。会审形式多种多样,“三司推事”、“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均为会审形式。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源于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寇·司刺》记载,“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13]即在审案时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通过听取群臣、群吏、万民的意见来进行判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雏形。在汉朝,当遇到重大的案件时,尚书令、御史等官吏可组成特别审判组织共同进行审判。据《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记载:“熹平二年,国相师迁追奏前相魏愔与(陈王)争宠共祭天神,希幸非冀,罪至不道。有司奏遣使者案验。是时,新诛勃海王悝,灵帝不忍复加法,诏槛车传送愔、迁北寺诏狱,使中常侍王酺诣与尚书令、侍御史杂考。”[14]唐代会审制度是在承袭汉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三司推事”和“小三司推事”是唐朝最具代表性的会审形式。“三司推事”是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以及御史中丞,对中央或者地方的重要案件共同审理。“小三司推事”则是当地方发生重大案件而案件又不便移送朝廷时,由大理寺司直(或者大理寺评事)会同御史台御史以及刑部员外郎组成审判组织到地方去进行案件审理。宋代在唐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朝臣杂议制”、“制勘院”和“推勘院”等制度。据《文献通考》记载:“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15]这段文字表明,制勘院是一个因诏狱而设置的临时性审判机构。该机构设置在重大案件发生地的邻近州县,且该机构的设置主体为君主。而推勘院的设置主体是监司、州军,其他的与制勘院一致。到了明清时期,会审制度日趋完善并达到历史上的最高峰。在明代,除了“三法司会审”,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清承明制,在此基础上还出现“秋审”。(www.xing528.com)
会审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过集合众人的智慧来审理案件,以克服司法官吏的认识局限性,减少甚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从整体上增强司法纠错的权威性,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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