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是纠正司法错误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在案件的判决宣布后,不服判决结果而向本级或者上级机关申述并要求重新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后汉书·王符传》记载:“今冤民仰希申诉,而令长以神自畜。”[2]《隋书·刑法志》也记载:“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3]及时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是申诉制度最大的功能。
中国古代的申诉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周礼·秋官》记载:“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4]这表明在西周,如果民众有冤情,可以站在红石头上,相关的士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民众的冤情,并且把详细案情告诉上级,让上级重新进行合理的定罪量刑。这就是申诉作为一种纠错制度最早的雏形。
自秦汉以后,法律明文规定了严格的申诉纠错程序,即乞鞫制度。案件定罪量刑之后,如果当事人称冤,就允许其上诉,进行再审。《法律答问》就有这样的记载:“以乞鞠及为人乞鞠者,狱己断乃听,且未断有犹听(也)狱断乃听之。”[5]乞鞫可以是当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其他人代为提出。国家允许乞鞠,同意对某些案件进行重审,这显然是以承认司法官的裁决可能有错误为前提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登闻鼓制度成为重要的申诉方式。北魏延和元年(公元432年),于阙门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6]登闻鼓的设置有利于统治者直接了解民众的冤情。当百姓有冤不能申明时,百姓可敲打朝堂外的鼓,以引起统治者的注意并让其为百姓洗清冤屈。在隋唐时期,登闻鼓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有发展。隋代规定案件须经过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由下而上审判后,如果还有冤情,当事人才能通过敲打登闻鼓进行申诉。唐代又规定百姓通过登闻鼓申诉的冤情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对其进行处罚。(www.xing528.com)
邀车驾作为一种法定的申诉方式是在唐代正式确立的。在最高统治者外出时,通过对其车驾进行拦截以达到诉说冤情的目的。此外宋代的“理雪”也是一种重要的申诉制度。所谓“理雪”,是指当事人及其亲属因对判决不服而向上申诉的制度。一般来说,当事人可在案件判决后的3年内进行理雪。
申诉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在我国历史上,申诉制度对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因而受到老百姓的偏爱,它也彰显出中国传统法律对事实特别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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