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优秀人才是施政治世的根本。干部人事制度一直是我国、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再至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历经20多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已经逐渐建立起一套考试和录用体系。不过,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还需进一步提高。而中国法制史上绵延不绝的官吏选任制度凝聚、蕴涵的智慧,有助于当今中国相关法治的改良和完善。
第一,贤、德标准的认定与把握。现行《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原则为“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如何衡量“贤”、“德”,向来被认为缺乏真正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在录用实践中,采取面试、短期考察环节,很难检测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反而为权力的运作留下空间,最终必然会影响选任的公正性。这种选任的原则渊源有人可能会归于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历史上的官吏选任制度很重视贤、德,并构成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色。但是,当今选任公务人员只是把重视贤、德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缺乏程序和实体上的制度保障。如历史上的乡举里选、察举制中评议选任对象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扩大选任范围的广泛性。通过前面回顾中国历史上的主要选任制度,不难发现,除了世卿世禄制外,其他选任制度几乎都没有什么资格限制,选任范围异常广泛。而在当今中国,选任公务人员的种种限制层出不穷,有些资格限制甚至达到怪异的程度。如户籍限制、年龄限制、身高要求、学历限制、工作经历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②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设置了年龄上限。户籍限制主要存在于省级公务员录用中。如《2010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中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201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省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等。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中选任公务人员是中国法文化的智慧之一,当今中国为实现真正的人才强国,务必应在公务人员的录用中放宽资格限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落实“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三,拓宽选任渠道的多样性。近几年来,我国公务人员的选任基本形成“逢进必考”的局面。《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款规定俗称“公务员考试”,有的学者称之为“考任”。在国家的行政管理队伍中,“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一支非常庞大的队伍,其工作岗位和性质、要求形形色色,采取统一的考试方式未必能选任出合适的人选。不妨借鉴中国古代社会选任官吏的诸多方式,尤其是“吏”的选任方式。[19]“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古代所言的“吏”,承担具体行政事务的落实和执行。对他们的选任,根据岗位不同,开拓选拔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选任方式势在必行。古代多样化的官吏选拔方式为我们今天公务人员的选任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迪和借鉴。
第四,增强选任过程中的公平性。“平等”是当今公务员录用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可是,不平等的现象和做法充斥公务人员选任的每个环节。如报名资格的限制、考试(笔试和面试)过程中的舞弊,尤其是考官的舞弊营私行为最为不耻。考官舞弊的主要原因是亲情、友情、旧情等诸多情意。如果有完善的健全的回避制度,考官舞弊的概率就会降低很多,甚至无处发挥。根据现行《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的回避范围仅限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今天的回避范围和事宜与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相比,相距甚远。在公务人员的选任方面,要借鉴古代人的智慧。其中宋代的避亲法、避嫌法、避籍法,对回避的范围和内容作了细致而又严格的规定,很值得借鉴。
第五,增强选任考试内容的科学性。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最大的特点是分科取士,根据政府需要设置不同科目选拔优秀人才。然而,当前的公务员选任,不分岗位的性质、职责,统统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笔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目冗杂,过偏过难,历年考题中还会出现不同比例的重复;而《申论》所提供的材料几乎都是社会热点问题,很容易被事先猜中,加之大量的考试辅导资料和辅导班“提高”了应试者的应考能力,很难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面试的组成人员一般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本身并不一定谙熟选任岗位的职业素养,加之评分的主观性、面试时间的有限性等因素,选出的人才未必符合相关岗位的需要。所以,建立和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借鉴古代分类考试的方法,对公务员进行合理分类、分等的基础上组织考试,才能真正达到“考以致用”的目的,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注释】
[2]《苏东坡集》卷十一《论养士》。
[3]见《汉书》中的《昭帝纪》、《宣帝纪》、《武帝纪》、《平帝纪》、《董仲舒传》、《惠帝纪》、《儒林传》、《龚遂传》、《薛宣传》、《艺文志》。
[4]《汉书·百官志下》。
[5]《后汉书·百官志一》李贤注引《汉官仪》。
[6](宋)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一》卷二十八。
[7]《三国志·魏书九·诸夏侯曹传》。(www.xing528.com)
[8]《晋书·刘毅传》。
[9]《宋书·恩幸传·序》。
[10](宋)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三八《选举》。
[11]徐连远、楼劲:“汉唐科举异同论”,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
[12]宁欣:《唐史识见录》,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5页。
[13]郭齐家:《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1页。
[14]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
[15](唐)杜佑:《通典·选举三·历代制下》卷十五。
[16](宋)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四》卷三十一。
[17]《晋书·李重传》、《宋书·范泰传》。
[18]见《晋书》中《乐广传》、《李含传》、《车胤传》、《陶侃传》、《周访传》等。
[19]“官”、“吏”二字并称已成为一种习惯,有时是同义字,可以互用,但有时差别却很大。一般认为官是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首长,有品级,隋以后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属“朝廷命官”,有薪水;吏是政府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秘书、文书和办事人员,不入流,由长官招募,没有国家俸禄,其报酬由长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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