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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中选拔官吏的智慧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官吏的选任标准经历了一个逐步统一、规范化的过程。选任官吏中的舞弊行为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顽疾,尤其是官员的舞弊行为危害更大。除了加重事后惩戒之外,传统中国的先人们更注重事前防范,创建了诸多闪烁着惊人智慧的相关制度。

中国法制中选拔官吏的智慧

以上粗略梳理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主要选任官吏制度,尽管产生背景、选任标准和程序迥异,但是殊途同归,目的都是为了选拔适合当政者的突出人才,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实现政权的确立、巩固,乃至长治久安。它们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程度不一的进步作用,集中体现了当时制度创立者、完善者的智慧,表现如下:

第一,选任官吏的基本原则是尊贤与尚功(或任能)相结合。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历史上的选任官吏制度几经变化,但是尊贤与尚功(或任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没变。无论具体标准简单还是繁杂,基本上都是围绕尊贤和尚功(或任能)而设。如察举制中的四个标准,首列“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就属于贤的要求;后列的三个方面,分别是对不同职位“能”的要求。在社会的常态下,尊贤和尚功不可偏颇任何一方,否则过分强调“贤”,有可能冗员充斥,机构臃肿,政府效能低下;过分强调“尚功”,可能选任的官员急功近利,为了政绩不择手段,严重者造成尾大不掉之势,最终危及政权的存在,导致江山改易。如在春秋后期,晋国不能及时调整尚军功的政策,军功贵族发展为世袭大族,致使公室卑弱,政在家门,最终导致三家分晋的结局;不重视“贤”的要求,选任的官员也可能品行低下,酷吏遍野,各种流弊滋生。只有在特殊时期,如在汉魏之际的动乱时期,曹操强调“唯才是举”是迫于当时的政治需要。一旦社会稳定,政权稳固,还是要讲求尊贤和尚功并行,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无不是遵循这样的原则而创设。

第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选任方式相结合。在中国古代选任官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其中,自下而上占主导地位,如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都属于自下而上的选任方式,通过层层选拔,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过,自下而上选任方式,周期较长,在社会的常态下比较适用。如明清时期的科举制,童生须经“县试”、“府试”、“院试”三关才能成为生员,生员须经“乡试”才能成为举人,举人须经“会试”才能成为贡士,贡士须经“殿试”才能获得进士及第身份,据之授予一定职位。诸多环节的顺利通过至少需要“十年寒窗苦”。在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急需人才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选任,三顾茅庐的故事就是典型。不同时期的特科基本上都属于自上而下选任官吏。如特科中最常见的是征召,皇帝征聘选拔知名人士参政、议政或辅佐皇帝从事其他事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选任,互相配合,能最大限度满足当政者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选任标准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中国古代官吏的选任标准经历了一个逐步统一、规范化的过程。但是,无论从历史发展的整体而言,还是就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官员选任标准的统一都是相对的,因时因人因事而异的灵活多样的选任标准则充斥其间。如前所述,九品中正制的基本选任标准是状、品和簿伐,而且古往今来“簿伐”(即门第)向来被认为是主要标准,乃至唯一标准。然而西晋有“举寒素”、东晋南朝有“二品才堪”的做法,[17]为出身低微的人才进入仕途打开了通道。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遭到不少人反对,李重即上奏说:“案如癸酉诏书,廉让宜崇,浮竞宜黜。其有履谦寒素,清恭求已者,应有以先之。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故开寒素以明尚德之举。”后来他的意见得到皇帝的赞同。这并不是特例,刘宋初年范泰在上表中提到“其二品才堪,自依旧从事”,说明“二品才堪”的做法早在东晋时就已经推行,而当时正是门阀士族权势熏天的时代。通过这种特例选拔出的平民人才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有相当多的一批人,如西晋的名士乐广、李含,东晋车胤、陶侃、周访等都是寒门出身,后位居高官。[18](www.xing528.com)

第四,选任渠道多样化,常科与特科相结合。中国古代官吏的选任渠道很多,纵观不同时期的官吏选任制度,它们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主导的选任渠道与其他选任渠道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选任网络。主导渠道往往称为常科,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分科设立,定期(一般为1年或3年)选任普通的大量的公务人员;特科一般为满足特殊的需要,不定期选任特殊人才。如汉代除了主要渠道察举外,还有皇帝的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也不是唯一的选官制度,还有察举、征辟、考试等选官途径相辅而行。科举制时代,除了正途开科取士外,亦存在学校试、荐举、补荫、吏道等入仕之途。这种多渠道、多层次的官吏选拔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各个层次的能动因素,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选任范围极其广泛。在中国官吏选任制度的发展史上,除了世卿世禄制强调血缘关系外,其他选任制度的遴选范围都很广泛。战国时期,选官用人的范围几乎扩大到所有阶级、所有阶层,且无任何限制性规定。三国时期,连绵的战争使各统治集团在选官用人上不拘一格,选官的范围与战国时期相同。隋唐时期,中国再度实现了大一统,创立科举制,把平等竞争机制引入选官制度,向社会各阶层人士敞开了入仕的大门。入宋,连工商杂员子弟也被允许报考,甚至僧侣道士也能前来应试。这样广阔的选拔范围,打破了门第、年龄、地域与民族的界限,使封建政府可以从社会各阶层吸纳大量优秀人才进入各个管理部门,优化了文官队伍,缓和了社会矛盾,扩大了统治基础。

第六,防范舞弊的奇招妙术。选任官吏中的舞弊行为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顽疾,尤其是官员的舞弊行为危害更大。除了加重事后惩戒之外,传统中国的先人们更注重事前防范,创建了诸多闪烁着惊人智慧的相关制度。如前文所述的别头试、誊录制、考卷糊名都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其中别头试特别突出。在唐朝规定主考的亲朋参加考试,另行安排考场,由吏部派官员主持考试。到宋代,全国范围的省试和州府的乡试都实行“别头试”,凡应试的考生是考官或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学生的,由朝廷另派考官、另设考场。宋代还规定“凡食禄之家”都必须进行复试,严格审核官宦子弟的考试入仕。宋代还明令禁止考生和主考官结成座主、门生、恩师之类关系;临时任命主考官,一经任命即被隔离,整个考试期间与外界断绝关系。清代更为严密,阅卷大臣、监试御史、校阅司员与应试者有宗族姻亲关系的都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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