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在汉代的官吏选任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察举,即考察后予以荐举。汉之察举制,是由古之乡举里选演变而来的。它的形成、确立及其实施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东汉顺帝时曾对其进行过改革。据《后汉书·顺帝纪》载:阳嘉元年(公元前133年)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它是由州、郡的长官在其管辖区域内考察人才,年龄一般要求在40岁以上,对于特别突出的人才,年龄下限可以放宽,不受40岁的限制;荐举的基本方向是儒术取士,对于那些“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一律不在所取之列;具体名目繁多,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茂材异等、孝弟力田、勇武有节、明兵法、博士弟子、文学掌故、明经、明法等科目、名义。其中,孝廉、茂才两科年年推举,故又称常科;其他科目只有皇帝下诏才能推举,故又称特科[3]。察举制并非由州、郡官员凭主观意识随意推荐,而是有一定的荐举标准,被称为“四科取士”。它们分别是: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材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从中可以看出,察举注重被察举者各方面的才能,尤以德行为重。除了在第1条单列出以外,还专门说明有其他才能者,也须“皆有孝悌廉公之行”。[4]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不论门第、财富、地域等皆有被察举为官吏的可能,平民布衣亦有迁至公卿的机会。不过,德行很难把握,一般地方官员要了解本地有德行之人,往往依据本地豪门、名流们的“清议”,如荐举人才名不副实,荐举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汉世祖曾颁布诏令:“……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敷,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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